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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3:2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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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减免税漏洞,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据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已停止审批临时性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并对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
税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但是,今年以来,仍有不少地方和单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要求。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中央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
二、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有困难主要应依靠本地区、本部门的力量克服。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困
难,原则上应采用生产自救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继续对现行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逐项列出具体清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对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免税政策规定,经修订、调整,予以保留并对外公布;对少数因产业政策以
及其他特殊需要,目前保留的减免税政策,按执行期限或使用额度,到期或额度用完,即予废止,一律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额度;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减免税政策规定,要在1995年底以前分批予以清理废止。
四、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必须实行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政策。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宏观经济调控、扩大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将适时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率。各地区、各部门对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有调整建议,可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并报国务院决定。
五、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支持税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政策性减免税范围的,要严肃查处。



1994年4月19日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此次修正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在第八十七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如及时性,几乎瞬间到达 ;成本极低,目前各大门户网站均提供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电子送达方式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电子送达作为信息化社会中新型的送达方式,在其适用条件、规范流程等方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时,应明晰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条件,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建立统一、公开的电子送达平台,及时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才能有效地提升电子送达的公信力。

   1、明晰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首先,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受送达人接送此种送达方式,即不能采取电子 “留置送达”。其次,诉讼文书种类的限制。人民法院可用电子送达方式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但体现民事诉讼结果的、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在电子送达之列。最后,电子送达“方式”的限定性。笔者认为,电话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不能完整地收悉诉讼文书内容,所以电话送达不宜作为电子送达主要方式之一,但可以作为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辅助手段。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可以采用其他新出现的电子送达方式,但必须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完整地收悉诉讼文书的内容。

  2、建立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提升电子送达公信力。首先,建立并公开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主要由一个向全社会公开的、统一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及QQ号码等组成,从而将电话、电子邮件、传真、QQ等送达方式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电子送达效率。其次,灵活运用各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送达内容较为复杂,则可以通过灵活地组合运用电子邮件、传真、QQ等方式进行送达。为了保证送达的确认问题,可以之前进行电话联系,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后送达诉讼材料后予以回复以确认收到,并以此作为确认送达的证据。

  3、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首先,电子送达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送达内容一经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及时保存并打印送达内容、状态和结果。明确电子送达的日期,要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送达邮件内容。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送达内容中应当说明送达状态。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时间和结果。电子送达作为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应在卷宗中表现出来,即电子送达的状态和结果应当打印存卷。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孙园法庭)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等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部署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为加快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食品工业关系国计民生,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在政府大力推动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下,我国食品工业企业不断探索实践,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应当看到,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存在着缺乏政府统一指导,推动机制形成滞后,企业积极性不高;诚信管理资源分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企业诚信基础薄弱,诚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企业面对市场诱惑和利益驱动,违背食品安全和社会诚信原则,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对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惩奖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健全企业诚信管理规章,建立诚信制度保障;加强企业诚实守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诚信环境。

2、坚持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增强行业诚信自律基础。

3、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分类指导;注重消费者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4、坚持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质量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二)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制定企业诚信方针和目标,结合已有管理体系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并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改进完善,持续提升企业诚信能力和管理水平。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建立和实施诚信制度。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原料及其他原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

形成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包括企业诚信教育机制、企业失信因素识别机制、企业内部诚信信息采集机制、自查自纠改进机制和失信惩戒公示机制等。

(三)加快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设。建设公开、公正、科学的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立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及内容,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以及面向社会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统,加快建设区域性、行业性诚信信息平台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四)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食品企业诚信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方法,并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分行业评价标准。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原则,组织和督促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评价应遵循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并逐步建立具有相应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评价体系。

(五)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培育诚信服务机构,指导诚信服务机构按标准开展企业诚信评价;鼓励诚信服务机构根据食品工业企业特点,对诚信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诚信服务;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和行业分批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诚信制度、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健全诚信评价制度,在全行业推广应用,逐步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检查企业诚信制度实施。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完善监管信息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快制订相关规章、标准。严格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诚信信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状况,依法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立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失信惩戒。

(三)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诚信信息管理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不断提高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社会宣传等环节参考使用企业诚信相关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五)加强诚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培养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才,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专业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队伍,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倡导依法经营、履行责任、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理念,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