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3 01:5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2001)46号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打假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或其他境外人员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卫生、农业、药品监督、烟草专卖、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各级执法部门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制假售假违法活动所作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打假举报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的;
(三)举报人为非负有打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商品被侵权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打假举报奖金;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打假举报奖金。
第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其奖励金额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罚款数额分别确定:
(一)情节特别严重,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5%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情节比较严重,处以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6%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情节严重,处以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8%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四)罚款额不满10万元的,奖金按罚款额的10%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打假举报奖励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金的支付在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的直接受理人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至少应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七条 打假举报奖金在财政部门核拨的打假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举报案件受理人、具体承办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擅自透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打假办案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授权各有关执法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执法部门应建立打假办案经费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市财政部门应对打假办案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7月2日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几个问题
范德浩

  干朝端当前,刑事诉讼证据立法已经提上了立法的议事日程。其中有些问题尤为基层司法部门的同志所关注,迫切希望这些问题能在立法中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包括:
一、关于非法取得证据的采信
  目前,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大家的认识基本一致,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持排除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依法重新取证。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则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没有涉及。如何协调三家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也是刑事证据立法所要解决的任务。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分歧较大。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立法也差异颇大。美国采取的是较严格的排斥法,他们认为非法证据一般都应排斥,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但也设置了“最终和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例外”等例外情形,缩小了非法证据的范围;英国虽同属英美法系,但对非法物证一般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与法官。德国刑诉法对非法获取的物证的证据效力没有涉及,但对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予以禁用,但对重大犯罪,则前者应当让步。日本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的排除要求较为严格,如果不是因“重大违法”所获得的物证,或者当事人无异议的,一般都可采信,只有因“重大违法”所获得的物证,才可以排除。比较各国对于非法物证的态度,我国目前采用类似美国的做法不大现实。我国目前可以参考德国、日本、英国等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立法,采取一种对非法物证持否定态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加以不同处理的方式。
  具体来说,可以在排除非法物证思想确立的前提下,从制度和立法上做以下的设计:(一)对取得过程中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重新取证,或者补办合法手续,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重新取证;(二)对取证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其所取非法证据一律摒除,法庭不得采信。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可以界定为:第一,非法取证受到法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非法取证行为,如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侵入民宅搜查或强行搜查人身的行为,损坏财产、伤害人身的搜查行为等;第三,排除非法证据有危及国家安全之虑,或对社会重大公共安全存在威胁的重大犯罪应作为例外情形处理。例外情形的认定由法官据此自由裁量。
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当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特别是被告人翻供或供述与证人证言有矛盾时,证人不出庭便无法当庭质证。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尤为普遍。这些证人多为自诉人或被诉人的邻居、同事等,对出庭作证顾虑较多。
  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证人无理拒绝作证制裁制度;二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相应的保障性措施。针对第一个原因,在我国立法中可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拘传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拘留。针对第二个原因,应加强对证人的安全保护,并在新的立法中作出对证人的补偿安排,其中应包括证人的在岗工资、奖金损失费、作证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对这些经济补偿应根据证人的不同情况由财政支出。
  对证人出于合理的理由拒绝作证的情况,刑事证据立法应一并予以考虑。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证人可以拒证的权力。我国古代历来都有亲亲相隐的传统。解放以后,我们将其作为封建的东西抛弃了。但西方许多国家都有类似我国古代立法的条款。如德国刑诉法规定被告人亲属有绝对拒证权;英美法系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法国刑诉法规定,包括配偶在内的父母、儿女或其他直系卑尊亲属、兄弟姐妹等有义务作证但免于宣誓,因而不负伪证的法律责任,其证言效力只作参考而不作裁判的主要证据。韩国及我国的台湾也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因此,不应将“亲亲相隐”简单地做为封建残余予以抛弃。可以考虑在刑事证据立法中把亲属拒证权列入有合理的理由拒绝作证的情形之中。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端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保护亲情和家庭,也就是保护社会的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如果家庭得到了最精心的呵护,社会就有了和谐及稳定的基础。因此,为了稳定家庭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近亲属免证权在惩处犯罪上做出小的牺牲和让步,以换取更大的社会利益,是实现现代法制可考虑的做法之一。
  拒证权还可以考虑列入的有:因作证而自我归罪的;因职业原因享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的,如律师与被告人、医生与病人等。联合国有关公约还规定法官在履行职务中得知的秘密也享有免证权。通过立法赋予部分人作证豁免权很有必要。
三、关于证据开示制度
  根据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条款,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已有一些有关证据开示的规定,如检察院要在开庭前移送证据目录,要移送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然而,由于目前刑诉法对证据开示所做的规定过于粗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检察院并无约束力等因素的存在,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有时甚至使得开庭审理不能顺利进行。如1999年8月,武汉市某基层法院审理了宋某、马某贪污一案。在庭审时,公诉人出示了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在庭审前未移送复印件,辩护律师未能查阅到。辩护律师束手无策,只有请求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法庭只能同意律师的意见,进行休庭。如果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规定未在庭审前开示的证据,庭审时不得出示,那么就不会出现庭审时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出示证据的现象,庭审效率会大为提高。
  对证据开示是检察院单向开示,还是检察院、律师双向开示在认识上目前不尽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律师要在庭审前向检察院出示证据的规定,因此,庭审时常常出现律师出示主张无罪、轻罪的证据,而检察员没有准备的非常被动的情况。因此,有同志建议证据开示制度应是双方互相开示,权力均等。双方未开示的证据庭审时均不得出示。当然,也可以有一些例外的安排。
  证据开示应在庭审前进行,由非审理本案的法官主持,以避免庭审法官产生先入之见。
  也有人认为,证据开示制度讲的是程序问题,从诉讼结构上来讲,安排在证据立法中不太妥当。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证据立法不是刑诉法中证据部分的简单扩张或改写,而是就有关联的证据问题一并立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这样安排有很大好处。
四、关于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是目前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头痛问题。其主要表现是一件案子、一个当事人可能同时有几个甚至多达六、七份来自不同级别的鉴定单位的鉴定,法庭开庭时很难采信。如何规范这种重复鉴定、大打鉴定战的现象呢?
  一种意见认为解决这种状况的方法可以采用行政的方法解决,即一个地区指定一个权威部门做鉴定的最后的裁定部门,法院审判以这个权威部门的鉴定为准。这样可以减少重复鉴定的现象。
  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如法医鉴定是一种科学鉴定,科学问题很难用鉴定单位级别高低、权威大小来决定。级别低的鉴定单位对某类鉴定问题术有专攻,很可能他的鉴定是正确的;级别高的鉴定单位也难免有疏忽、出错的时候。因此指定某一个鉴定单位做最后的权威的鉴定单位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科学方法。所谓法定证据,其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预先规定。如果法院或其它部门指定某一部门为最权威的鉴定单位,无疑是预先设定了其鉴定结论为最有效的证据。这种做法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是行不通的。
  要解决重复鉴定法庭无法采信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对鉴定的认识问题。要认识到科学鉴定也是一种证据,这种证据只有经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客观实际时才能采信为诉讼证据。不经过质证的证据我们不应无条件地采信。在这一点上鉴定结论并不比其他证据材料享有任何的特权。要认识到鉴定结论是可能出错的,鉴定结论并不等于科学结论。鉴定的证明力并不必然地高于其他证据材料。鉴定的正确与否并不必然与鉴定单位的级别高低成正比。审判人员不要迷信鉴定结论。因此,当出现多种鉴定材料时,我们一定要让这些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然后,通过质证做出内心确信,对不同的鉴定材料做出取舍采信。仅仅依靠级别高的鉴定单位所作出鉴定结论来定案的方法,是放弃法官职责的偷懒、取巧的方法。这里,立法就要解决一个鉴定人出庭的问题。如果鉴定人不能出庭,对方就不可能对他进行质证,法庭也无从采信。目前,鉴定人不出庭已是普遍现象。因此,立法需要规定:鉴定人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出庭时一定要出庭。鉴定人不能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结论,法庭可以不予采信。
五、关于证据的灭失和固定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会遇到因侦察阶段收集到的证据没有固定而灭失,或先破后侦,没有收集证据,破案后因证据不足造成疑案的现象。证据的灭失往往还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的虚设有关。近一时期,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基本上被虚设,有时连清单也没有随案移送,由此在审判中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有的盗窃物品需要估价,检察机关不估价、不鉴定,不负举证责任时,法院由于没有实物,也无法估价;有的案件凶器没有移送,有时在公安机关就已遗失了,导致审判证据不足。我们建议在现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制度应在立法上有所反映。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54号
2003-11-03 1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东南非洲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总人口2.8亿,年外贸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由于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地区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各国政府在降低关税、减免税收、放松外汇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特别是对工业制成品进口征税较高,对散件进口征税较低的关税政策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东南非洲国家与美国、欧盟签署了一系列优惠贸易安排,各国之间也签署了各种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协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02年,我国同东南非洲地区之间的外贸总额为4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24%,但只占该地区贸易总额的5%。截止到2002年底,经批准我在该地区直接投资项目450个,中方投资额4.5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类加工贸易项目16个,中方投资额3699万美元。

  经过综合评估,《目录》推荐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的重点国别名单: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这六个国家基本具备政局稳定、文化包容、对华友好、市场比较规范的投资环境,都制定有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目录》列举了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查询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及企业参考。《目录》是指导性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还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

  附件: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印章)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肯尼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基本完善,有30多个法律法规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出口加工区法案》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利润汇回、免征进口关税、外汇管制、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⑴。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现有纺织服装厂100多家,大部分来自国外投资。劳动力资源丰富,素质较高,工人平均工资每小时0.65美元,有完善的劳动法规及规范的雇佣制度。
3、双边合作⑵: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我在肯设有"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2002年,我对肯纺织服装出口6566万美元,已批准设立一家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⑶、欧盟《科托努协定》⑷、东南非洲共同市场⑸、东部非洲共同体⑹。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羊毛、西沙尔麻等原材料生产加工。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3、关联行业:绣花、水洗、包装等。


二、埃塞俄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定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资本货物免除进口关税,对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对合资企业参股比例、所得税减免和利润汇出也有优惠措施。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原有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发展优势,现有一定规模的纺织厂9家,服装厂5家,主要供应国内市场,少量出口欧美。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1998年统计平均为0.32美元/小时。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
4、双边合作:两国已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埃纺织服装出口2682万美元。截至2003年6月,尚未批准设立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产业
1、棉纺织业:印染、梭织。
2、服装制造业:衬衫、休闲服等成衣加工。
3、关联产业:投资辅料厂、生产钮扣、拉链、线、橡皮筋等。


三、马达加斯加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免税区出口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利润税减免;项目设备材料进口税、关税、消费税减免;出口产品免交出口税。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技术较先进,基础设施较完善,有较多外资企业投资服装加工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廉价,最低工资为每月32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 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印度洋委员会、印度洋地区合作协会。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马纺织服装出口2041万美元。已批准设有2家中资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厂
2、服装制造业:服装成衣加工,如羊毛衫、羊绒衫、牛仔服、运动衣、内衣、衬衣、T恤等。



四、莱索托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完善、简便;进口设备免税,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进口税(7)。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设施配套,有外资纺织企业70多家,主要生产牛仔服装和针织服装,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平均月工资100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8)、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9)。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莱纺织服装出口1134万美元。已有华人华侨开设的4家服装加工厂。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织,牛仔布斜纹布纺纱、织布及印染;针织业,针织布纺纱、织布及印染。
2、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服装制造、制鞋。
3、关联产业:服装辅料、纸箱、塑料袋、绣花。



五、纳米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外国投资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出口加工区企业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生产资料和中间产品进口关税,可设立外汇帐户,将利润自由汇出(10)。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薄弱。外资纺织服装企业不多,主要生产针织面料服装,出口美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失业率为35%,工人工资低于中国。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洲共同市场。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纳纺织服装出口910万美元。已设立一家小型中资服装企业,生产牛仔服和背包。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设立轧棉厂。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衬衫、裤子、运动衫。
3、关联产业:纸箱厂、电脑绣花厂、服装附料厂。


六、博茨瓦纳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制定了一整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发展制造业,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在所得税、关税、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11)。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博纺织服装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现有纺织服装企业1280家,其中外资企业30多家,规模较小,没有纺纱、织布和印染企业,主要是牛仔服和针织毛衣出口欧美。劳动力平均月工资110美元。
3、双边合作: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博纺织服装出口879万美元,现有3家中国大陆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针织恤衫。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注释:
(1)详见肯尼亚网站: http://kenyaweb.com/economy/ipc
(2)详见商务部网站国别地区库:
http://www.mofcom.gov.cn/gbdqk.shtml
(3)包括纺织服装产品在内的4600多种产品可免关税免配额出口美国,详见美国The Office of Textile and Apparel:
http://otexa.ita.doc.gov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regions/africa/agoaguides
(4)原《洛美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对非洲40多个国家制成品进入欧盟市场提供优惠待遇,详见欧盟在线:
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body/cotonou
(5)由东南非洲20个成员国组成,成员间免除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6)由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组成,成员国间零关税,对外统一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7) 详见莱索托网站:http://www.lesotho.gov.ls/lseconomy
(8) 由莱索托等5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9) 详见中非经贸网: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10) 详见纳米比亚贸易和工业部网站:http://www.mti.gov.na
(11) 详见博茨瓦纳网站:http://www.gov.bw/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