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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1:5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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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保市府办308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确保输水安全通畅,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水系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包括:王快水库引水枢纽至西大洋水库、西大洋水库至委村渡槽、委村渡槽至保定市小汲店、委村渡槽至顺平县伍侯入渗场、顺平县伍侯入渗场至保定市新市区一亩泉和黄花沟分水闸枢纽、保定市区至安新县白洋淀旧大桥之间的输水河道、渠道、管道、隧洞、渡槽、倒虹吸、枢纽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保定市水利局是水源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作为水源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 水源工程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 水源工程沿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毁坏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管理及水量调度,依法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质的监测与管理,严禁不达标废水排入水源工程设施内。

第九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源工程的治安管理,对破坏水源工程设施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修水源工程各类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王快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两库连通段水源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西大洋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唐河灌区范围内水源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用地,属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拦河筑坝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垦河道、渠道;

(三)在河道、渠道内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树木或设置其它阻水障碍物;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及生活垃圾;

(五)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侵占、毁坏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及从水源工程设施内取水。

第十六条 在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桥梁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应加强工程设施的巡查,发现险情、故障,及时抢修排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四章 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超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原有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封堵或改排;如有新、改、扩建项目需设立排污口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源工程设施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废渣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第五章 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费结算价格应由供水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权限依法审批。

第二十四条 供水水费和水源工程运行管理费,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核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9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三类资产”证明》、《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产权多元化的证明》及《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但该公司是1993年注册成立的,2004年除进行了股权重组外,其它均无实质改变,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公司不能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采购(200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总预算会计集中支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
(一)年初已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属于预算内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直接支付供应商。属于预算外专户的政府采购资金,先从预算外专户将采购资金划转到国库处总预算会计帐户,再由国库统一支付供应商。属于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由政府采购办向采购单位下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各采购单位于《通知单》下发5日内负责将自筹资金足额划拨到国库帐户。汇款单位名称:吉林省财政厅,帐号:25100001,开户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用途:政府采购。
(二)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的划拨。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资金,下同),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在额度内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五条 属于年初已经确定的政府采购资金,主管处不再下达资金指标,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单位和采购执行机构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据实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下统称《验收单》)。
(二)供应商供货完毕,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持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共同签发的《验收单》、《申请书》、质量验收报告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向政府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的主管人员,根据合同等必要的结算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单》,按程序批准后,向国库总预算会计开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以下统称《拨款入帐通知单》),国库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入帐通知单》向供应商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供应商应按标书或合同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国库总预算会计转交采购单位,《验收单》、供应商《申请书》由政府采购办留存。
(三)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资金支付完成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处根据《拨款入帐通知单》(视同财政拨款)进行帐务处理。帐务处理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四)采购资金如有结余,政府采购办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财政;
2.采购资金全部由采购单位自筹安排或采购资金由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退还采购单位。
第七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时,采购单位可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协商后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可调减政府采购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自觉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以前发布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略)
2.《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略)
3.《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略)
4.《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单》(略)
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略)
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略)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