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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2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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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附件2: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资助100名新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资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必须是户籍地在铜川市辖区,每年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
  (二)具备条件(一)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资金。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及残疾学生。
  2、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其他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资助对象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教育局)领取《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好后,连同家庭贫困程度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和诚信承诺书报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的申报材料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资助对象确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六)对批准享受资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一周。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领取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县享受资助对象的多少将专项资金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并领取资助资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两份。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基础教育专户”,区县财政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失实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学机会而领取资助款的,经核查属实后,将追回全部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贫困空话大学生受助申请表

个人资料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地区
和中学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录取的大
学和专业
家庭状况
家庭所在地         省_____市_____区/县_____镇/乡_____街道/村_____号
家庭户口 A农村  B城镇 邮编
家庭年收入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家庭总人口 收入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亲属关系 年龄 职业和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家庭贫困原因说明)





审核意见
村委会(社区)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意见(签字盖章):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学校 录取院校 录取专业 资助金额(元) 领取签名 备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4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合同的履行。


十一、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研究制定本辖区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捆绑“打包”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进入本辖区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做出非针对具体评估项目需要的限制,不应设置增加评估机构工作成本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doc


附件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 XX 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O XX年XX月XX日

签字地点: ( XXX. XXXX)



鉴于:
1.XXXXX拟出让XXX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 XXX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 X]XXX号),并已于200 年 月 日经XXXXX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XXX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XXXXX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2.乙方:XXX公司(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XXX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XXX采(探)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开采标高:
面积:XXXX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XXX采(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XXXXX出让XXX采(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XXX采(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0 年 月 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XX元(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XXXX(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本级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标高、生产规模等信息的文件复印件;
(3)后续勘查设计;
(4)煤炭矿井生产规模核准文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选冶报告。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5.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附件)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
(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三)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100%收取评估费用。
(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矿业权评估专用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乙方:XXXX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但已进行药品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于2003年12月底前报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确认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申报备案企业(或车间)应于2004年6月底前申请GMP认证,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

  三、对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或者2004年12月底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或车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