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学生、家长、学校的正当权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组织
第一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式招生录取,录取后,凭录取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
二、招生计划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下达具体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和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尤其是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低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三、招生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有条件的学校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地区、跨省组织招生。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一切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都可以作为招生对象。中等职业学校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士兵等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教育。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注册学籍,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四、录取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动员组织学生入学。《志愿表》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自主选择填报,任何学校与个人不得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改写学生已填报的志愿,不得错报、瞒报、截留学生志愿表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一旦被职业学校录取后,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动员、组织学生到自己学校上学。
五、招生管理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宣传资料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进行招生宣传时不得涉及其他职业学校,不得相互诋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与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中介招生和有偿招生。初中学校校长、教师不得以招生名义接受吃请、接受职业学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职业学校不得以招生名义向初中学校校长、教师送钱送礼。
第十三条 各职业学校不得擅自以减免学费、虚假承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方式与手段招揽生源。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凡通过中介、有偿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的学生,经查证属实,暂缓注册学籍。
六、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中校长及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瞒报、错报考生志愿的;
(二)提供不公平招生服务,擅自组织输送生源的;
(三)接受招生单位或中介机构钱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或者相互诋毁其他职业学校的;
(二)采取不正当招生手段招收学生的;
(三)借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有偿招生的。
第十七条 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搞招生封锁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全市通报批评,年底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 国家教委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国家教委
1.背景:
我国有近1.8亿学生,其中85万余所中、小学校,在校中、小学生1.7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县镇和农村小学生约占90%,中学生占82%。做好在校学生,特别是广大农村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对我国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是极其重要
的。
肠道寄生虫感染是我国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尤以肠道蠕虫感染率极高,据部分地区调查:城市中、小学生平均感染率约40%,农村约60—80%,个别地区高达90%。
多年来,学校卫生工作者,在防治学生肠道寄生虫感染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988年以来,在全国19个省20个县开展了农村学校卫生试点工作,把学生蛔虫病作为学生主要常见病之一来抓,经过两年的努力,蛔虫感染率有了明显降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获得了开展学生常见肠
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的经验。
长期以来,尽管在学生肠道蠕虫感染防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以往的防治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加之肠道蠕虫重复感染严重,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学校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学生未建立良好的卫生行为,肠道蠕虫感染率仍未得到应有的控制。因而,在全国范围
内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综合防治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目的:
2.1 培养学生建立良好卫生行为,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2.2 大幅度降低并控制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学生生长发育,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3.目标:
以蛔虫感染率作指标,到2000年,以省为单位中、小学生感染率,城市降至5%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这一总目标分两步实施:
3.1 第一阶段(1991年至1995年):城市:降至25%以下,目前已低于25%的,降至并控制在15%以下;农村:降至35%以下,目前已低于35%的,降至并控制在25%以下;
目前已低于15%的城市和农村地区,降至并控制在10%以下。
3.2 第二阶段(1996年至2000年):城市:降至5%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1995年末已低于15%的,降至5%以下。
4.策略及措施:
4.1 策略:
4.1.1 在感染率较低的大、中城市学校采取以加强健康教育、纠正不卫生行为及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为主,辅以加强检测、药物治疗的综合防治措施;
4.1.2 在感染率较高的农村学校,则采取加强健康教育和有组织的集体服药驱虫、定点监测,以及有计划的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使感染率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下降。
4.2 措施:
4.2.1 健康教育(有关方案另发):
4.2.1.1 将有关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4.2.1.2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健康教育活动,如课堂讲授、黑板报、知识竞赛、幻灯、录相、广播、展览、编印宣传画册;
4.2.1.3 卫生部、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制部分宣传资料,以省为单位分发。
4.2.2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有关方案另发):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防止病从口入。
4.2.2.1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
4.2.2.2 针对现有校舍,各地教育部门应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饮用水,设置洗手设施(提倡流动水)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4.2.2.3 卫生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4.2.3 集体服药:
在我国目前卫生状况下,在重点人群中开展集体驱虫工作,不仅是对驱治者的一项治疗措施,而且可以减少感染机会,对整个社区人群起到预防的作用。
4.2.3.1 坚持安全、广谱、高效、服用方便、价格适宜的原则,选择驱虫药物;
4.2.3.2 根据药物选择原则,以省为单位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4.2.3.3 感染率高于40%的地区,每年2次(间隔至少3个月)在中、小学校集体服药驱虫;
感染率低于40%的地区,如普遍存在重复、多重感染或感染度较高;仍可进行集体服药(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延长服药间隔);
感染率降低至15%以下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给粪检阳性者服药,或再延长服药间隔、减少服药剂量。
4.2.3.4 开展集体服药工作应做到: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集体服药工作;
*服药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取得家长、班主任老师的支持和协助;
*学生个人负担的药费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
*劣质、污染、破碎或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得服用;
*在集体驱虫中曾出现过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慎用;
*严格按规定剂量服药,凡有服药禁忌和既往服药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学生不得给药;
*在集体服药过程中,应加强疗效及对反应的观察;
*各地对服药学生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
*学生集体服药期间,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原因有争议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5.培训:
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1 卫生部、国家教委负责对各省的培训;
5.2 各省根据本省情况,组织对省内管理人员及卫生专业人员、校医、保健教师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
6.监测(详见技术规范):
6.1 学生集体服药地区,须建立监测点;
6.2 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基线资料调查;
6.3 每年定期于服药前对中小学生进行1次蛔虫感染率的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设感染度、营养状况等其它监测项目。
6.4 选部分区(县)监测鞭虫、钩虫及蛲虫感染状况。
7.实施及有关要求:
7.1 组织工作:
7.1.1 以县(区)为基本防治单位;
7.1.2 成立领导小组;
7.1.2.1 卫生部、国家教委成立“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国包括肠道寄生虫在内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7.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7.1.2.3 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规划和目标,负责本地区的方案实施、考核和验收。
7.1.3 在实施过程中,卫生和教育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
7.1.3.1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的组织发动和管理工作;
7.1.3.2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测的组织工作。
7.2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国家和省聘请学校卫生、寄生虫防治等有关专家组成相应的“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方案的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7.3 考核与验收:
采取分级考核原则。
7.3.1 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共同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省级的考核、验收;
7.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的考核、验收。
7.4 科研与成果: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并以科研指导防治。
7.4.1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应对有关本方案的科学研究给予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卫生、教育科技规划。
7.4.2 达到目标的地区,可作为一项防病科技成果,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8.时间安排:
1991年 制订方案;
1992年上半年 完成人员培训,并开始实施方案;
1993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抽查;
1995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考评、总结;
1998年 第二阶段抽查;
2000年 终考评、总结。
9.本方案的技术规范及考核、验收细则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199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