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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7:3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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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住用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市房管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直管公房经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会同市物价局对住房租金进行调整,逐步实行市场价。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可将直管公房有偿委托给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第四条直管公房的经营和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为扶持房管所改制后的续存企业,直管公房管理处可与其签订有偿委托管理协议,过渡期为五年。

第五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受托的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公房承租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代履行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的相关权属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公房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收缴租金;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协助做好解困房工作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

(五)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及特困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初审和报批;

(六)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价格出售的测算、初审和报批;

(七)负责直管公房产业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权属管理工作,并负责房产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租赁管理

第九条直管公房的具体使用与租赁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直管公房非住宅逐步实行市场租金。

对商贸流通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拍卖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经营权的房屋,承租期满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房屋使用权,依法重新招租,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确需改变的,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直管公房可以通过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

适宜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公有住宅用房,直管公房管理处可调整为非住宅使用,并对原承租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承租人申请调整为非住宅使用的,须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实行协议租金。

第十三条直管公房使用权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审批后可实行有偿转让。

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经审批后可互换等面积房屋使用权,超出面积部份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为便于直管公房管理,在委托管理过渡期内,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可根据托管面积大小,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备办公用房、生产场所给受托的续存企业租赁使用。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非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同意,不得将承租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十六条直管公房的修缮应当执行国家规范和标准。其中文物保护建筑应按文保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坚持修旧如旧。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小修养护工作可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有偿委托给受托企业。在养护维修中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具体标准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测算制定,报市房管局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中修及其以上的房屋修缮与解危工程,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应将修缮及解危方案、经费预算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组织工程验收和做好工程决算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的档案资料统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保持房产档案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七章 收入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年初编制直管公房收支计划。直管公房租金收取采用财政专用票据,统一归口市房产管理局,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使用权有偿转让和转租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直管公房收入主要用于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管理经费、委托管理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转改制后离退休和提退人员的补贴费以及归还改制成本等。

第二十四条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直管公房售房款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房改规定划入物业管理基金专户管理,往欠的10%维修资金逐年从售房款中提取补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26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六盘水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专指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上以及建筑墙体上和顶部的广告牌、霓虹灯、广告显示屏、橱窗及广告构筑物等,不包括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管理范围包括六盘水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墙上及其顶部。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破环城市风貌,风景名胜和影响消防、交通安全。
  第五条 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告经营、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机关,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是户外广告选址、定点、设计方案的主管机关、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拟出定点位置,经征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定点位置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设置单位和个人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承担广告方案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
  (四)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
  (五)设置单位和个人持《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方可动工。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七条 未取得《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不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计和设置的,属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按《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或不按《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核定的广告内容发布的,属违法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广告的设置、安装要牢固、安全,经市质检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如因设置、安装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追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如需要继续使用,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需要时,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工商、规划、城管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职权,使用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建成后,设置单位或个人要负责维护广告的完好和整洁,定期维修,油饰。如影响市容的,由城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审批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六盘水市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和《广告工程设置许可证》设置的广告,由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城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或拆除。对拒不停工的从重处罚并强制拆除。对原来未办理有关手续又不影响城市美观、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的,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城管规划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执法证件并配戴执法标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违犯本条规定的,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规划,城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在60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的审批、规划、设置管理中如因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古代律令中的中的城管公物警察权条款

刘建昆


  中国古代当然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道路公物制度,但是作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道路,一直都处在封建统治者的权力保护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城市道路与公路实行城乡二元化的管理模式,城市道路由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路则由交通行政部门实施分级管理,但是在本质上,二者并无根本性的区别。

  古代城市尚不发达,一些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甚至只局限在京城,但损坏和侵占道路作为传统的违法始终存在。国家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是必然的。当然,我国古代法的特点决定了,这种打击主要体现在刑律上。在近代法理上,由于出现刑法和行政法的分工,保护道路公物的“公物警察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法、公物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对此完全不闻不问。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一《唐律疏议》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疏”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小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疏”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大历二年五月,代宗对长安城市管理出台了补充规定:“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Р稹薄?br>
太和五年七月,文宗再次下令对违章建筑予以整治,“百姓及诸街铺守捉官健等舍屋外,余杂人及诸军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拆。所冀禁街整肃,以绝奸民”。“所拆侵街舍,宜令三个月限移拆”。

二《宋刑统》卷26《诸侵巷街》同唐律。

北宋时期,作为都城的开封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人口的增加,房屋侵占街道的所谓“侵街”行为,非常严重。如宋太祖时期,曾作坊使的魏丕,“撤本坊旧屋,为舍衢中,收僦直及鬻死马骨,岁得钱七千余缗,工匠有丧者均给之”(《宋史·魏丕传》)。当然,宋廷不能容忍这种现象,曾颁布有“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宋刑统》卷26《侵巷街阡陌》)的法律条文,但是“侵街”行为屡禁不止。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简称《长编》)卷17)。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七月,“八作使段仁诲部修天驷监,筑垣墙侵景阳门街,上怒令毁之,仁诲决杖,授崇仪副使”(《长编》卷21)。宋真宗咸平五(1002年)二月,“京城衢巷狭隘,诏右侍禁阁门侯谢德权广之。德权即受诏,则先毁贵要邸舍,群议纷然。有诏止之,德权面请曰:‘今沮事者,皆权豪辈,吝屋室僦资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上不得已,从之。德权因条上衢巷广袤及禁鼓昏晓之制,皆复长安旧制,乃诏开封府街司,约远近,置籍立表,令民自今无得侵占”(《长编》卷51)。看来,在谢德权的以死相争下,宋廷这次可谓是痛下决心:拆除权贵的侵街邸舍,恢复旧有的禁鼓昏晓制度,同时按照一定的距离竖立表木,作为道路“红线”,严禁建筑?位。当然,现实是复杂的,表木的竖立并非意味“侵街”现象的终结,这场斗争还在继续。据《长编》卷79记载,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诏:前诏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方属严冬,宜俟春月”。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六月,“京城民舍侵占街衢者,令开封府榜示,限一岁,依元立表木毁拆”(《长编》卷101)。此后在仁宗景?元年(1034年)十一月甲辰又“诏,京旧城内侵街民舍在表柱外者,皆毁撤之。遣入内押班岑守素,与开封府一员专其事,权知开封府王博文请之也”(《长编》卷115)。神宗元丰年间,“京师并河居民,盗凿阪以自广”(杜大?《名臣碑传琬琰集》卷13),居然出现了“侵河”现象。正是由于多年的“侵街”行为,导致了开封城内“坊无广巷,市不通骑”的局面。至北宋末年,从张择瑞《清明上河图》上看,沿街建筑鳞次栉比,应是多年“侵街”行为的结果。宋廷所立之“表木”,尽管并未制止住“侵街”行为,但是为“侵街”建筑的认定及拆除,提供了标识与范围。并且,从谢德权“约远近,置籍立表”来看,北宋东京街道上应有不少起着道路红线作用的“表木”,为时人所关注。宋廷在虹桥角下竖立四根“表木”,起到防止“侵街”与“侵河”双重作用,张择端将其入画,以代表宋东京城内众多的“表木”,是颇具匠心的。

三《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三十 工律 河防》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纂注:大曰街,小曰巷,道路则人所通行之称。侵占以起房屋、为园圃者,杖六十,复还旧地。街巷贵于洁净,故穿穴出秽者笞四十,仍令塞之出水则不论。

条例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棋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四《大清律 工律 河防》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