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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09:1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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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这一地区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释放潜能,增强竞争力。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北”地区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点,用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出一条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子。
  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走科学发展之路;坚持突出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用改革开放促开发建设;坚持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持增强服务功能,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发挥土地对经济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全面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研发转化体系,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区域服务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用水、集约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平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推进管理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三、切实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不断拓展改革的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近期工作重点是:
  ——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适应天津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创新体制、分步实施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四、认真做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要靠天津自身的力量和加强区域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必要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全面分析有利条件和面临的挑战,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通力协作,使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顺利有序推进,并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金融、土地改革等专项方案,并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批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业经1997年12月28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6-45周岁,女16-40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公民。
第四条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和监督,驻我市的中、省直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由市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属各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底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不足1人的须安置1人。安置1名盲人或重残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针对残疾人的身体特点及技能特长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或岗位,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填写《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在本市的中、省直各单位和市直属各单位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办公室;县(市)区属各单位报所在县(市)区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未按时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的单位,按无残疾人职工计算。
核定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凭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由具体负责实施的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该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以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为准)的50%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职工总数计算应安排比例,并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其分工对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
第十条 单位自接到交款通过单之日起30日内,按交款通知单提供的银行帐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
第十一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和决算表,分别报市、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管理。
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应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数的2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主要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个体开业的有偿扶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补贴以及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部门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


2001-01-20

教基函[200l]3号

1996年,原国家教委组织编制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和十二个学科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新课程方案”),并于1997年秋季在江西、山西和天津市试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9年,我部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的精神,针对试验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新课程方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00年印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语文等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在原两省一市的基础上。江苏、山东、河南、黑龙江、辽宁、安徽、青海等省也于2000年秋季开始使用这套课程方案。同时,全国统一使用了普通高中语文、思想政治两个学科教学大纲的试验修订版;2001年全国统一使用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的试验修订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经研究,我部决定从200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全国使用《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需要将教材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且工作量较大的省、自治区可延迟到2003年。届时,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将停止使用。
为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我部将于2001年和2002年组织《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国家级培训,各地要根据我部对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当地使用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计划,做好师资培训、教学仪器、教学配套改革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尤其要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特别是校长和教师的省级和地市级培训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使用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计划于2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