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5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4〕19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4-08-31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4﹞16号)精神。根据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表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企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自2001年全面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来,已将6.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率达95%,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

  为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广度、深度上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或根据其档案材料出具相关证明等服务;组织转入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学习和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利用社区医疗资源,逐步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与控制及卫生保健工作,联络社区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的网络和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发挥其余热。

  三、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4﹞16号)精神,市、区政府成立“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确定有关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成员,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退管中心增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去年,我市建立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尽快完善建设。市、区退管中心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退休人员的作用和余热,在企业退休人员中普遍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的网络组织。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有计划地持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做好在厦中央属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管理工作,配合事业单位改革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试点工作。在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和实施社会化管理过程中,还要注意组织协调市、区、街道、社区等各级退管机构和企业共同做好工作,解决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继续承担的责任,避免发生管理和服务的脱节问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外自行规定的待遇由原单位根据经济能力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住房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各单位不得以实行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五、努力创造条件促进规范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街道、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要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咨询服务的需要。要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厦府﹝2002﹞197号)精神,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宣传,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努力营造一个理解、支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摘要】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独特性,由于其身体发育加快,精力旺盛,心理上也逐渐由幼稚转为成熟的过渡期,容易感情冲动,缺乏自制力而导致犯罪。鉴于这些特点,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特别的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主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专业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捕诉监访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 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原因
  未成年人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综合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未成年犯社会性差,社会责任感和规范约束力差,无社会情感;二是未成年犯易为外界因素引诱,犯罪的偶发因素多。三是未成年犯喜好追求新奇、刺激,行事不计后果,情绪冲动大。四是家庭的缺陷和交友的不慎。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现状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单独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提供了充分详实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制定单独的专门程序。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访一体化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监督等环节。捕、诉、监、访一体化,就是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刑罚执行监督和案后走访工作,均由一名检察官独立承担。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是对过去传统工作模式的突破,能提高办案的效率,保证办案与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更好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提高办理未成年案件司法效率
捕诉监访一体化要求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案后走访工作由同一名承办人员办理,所以承办人在批捕阶段对案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的比较具体、透彻,相关法律文书也已经制作,到起诉阶段,除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重点审查外,其余部分已经掌握,审查起诉时只需稍加审查,对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后,即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避免了重复阅卷,优化了资源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当做到迅速简约。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案件在诉讼阶段停留的时间越长,越可能受到其他同监人的危害。这是由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和所受的教育、社会化程度较之成年人均欠成熟,使之容易受到外界的腐蚀和毒害;同时,其可塑性也较强,通过我们的监督和走访,他们比成年犯罪人更容易矫治。实行捕、诉、监、访办案一体化,可以使案件审理时最大可能地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捕诉监访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未成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通过捕诉监访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承办案件的人员有时间和精力更好的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承办人员有更充裕的时间查清罪犯的个人情况、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动机目的;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所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表现。从而全面的进行审查,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使捕、诉、监、访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访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一)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任人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特点,使得从事捕诉防一体化的检察官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即不仅仅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一办案过程责任,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担诉讼各个环节个案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以及诉讼外包括帮助整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这一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挑选除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当然条件外,还要具有无私奉献和强烈的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细致、耐心,有较好的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讲学水平,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等职业经验的检察官来承担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感化、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二)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规范的操作机制
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严格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同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以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学生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宣传为层面,形成点、线、面全方位开展法制教育的局面。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不起诉、不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三)捕诉监访一体化需要有必要的监督机制。
   捕诉监访一体化,赋予检察官批捕权、决定起诉权、退查权、延长办案期限权等。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捕诉监访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依照法律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个人决定。二是检察长的决定权和过问权。检察长有权随时抽查,发现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独立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运用决定权予以否决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采取听取汇报、过问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进行监督。三是与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凡是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作出决定而出现错案的,应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或捕诉防一体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均与本院制定的《目标管理奖惩办法》、《个案奖惩办法》等多项制度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2008.
2、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9日)

深府〔2002〕151号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其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根据行业就业情况和居民失业状况提出意见,经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录用居民在达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其各岗位(工种)的具体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五条 首次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规定的比例。
  原已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如果比例调高,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新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新建、扩建或转产的用人单位急需招用大量员工的,经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招足规定比例居民的,可先招用部分劳务工。但用人单位应当作出计划,在1年内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招用居民时,不得故意提高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规避本办法的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自查整改过程中清退劳务工的,应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加强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就业情况列入劳动年审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1月7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深府〔199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