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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5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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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广泛听取各地药监部门、药检机构及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国药监市[2003]6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药品抽查检验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第五条 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第六条 药品抽查检验分为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国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省(区、市)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

  第七条 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对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省(区、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对辖区内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下级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快速鉴别检测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抽样,送达所属区划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抽查检验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三章 药品的抽样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药品监督人员的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法规和抽样技能的培训,并应当保持在一定时间内的稳定。

  第十三条 执行抽样任务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被抽样单位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被抽样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处理。
  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抽验工作的需要出具或提供以下相关文件或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等相关资料;
  (五)药材经营企业或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其它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被抽样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助抽样。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使用单位的药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

  第十五条 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包括样品的抽取和储运,应当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第十六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第十七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二)并根据工作需要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药品封签”、“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
  (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七)超过有效期的;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
  (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
  (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
  (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
  (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
  (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
  (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提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完成药品抽样后,应当及时将所抽取的样品移交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核对被抽取样品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药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予以收检。
  抽查检验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可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部分检验。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在取得检验必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可根据监督需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作为认定药品质量依据的补充方法和项目,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意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以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见附件三)批复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抽查检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三条 被抽样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 条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三)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 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见附件五),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复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五)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已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和原药品检验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


              第五章 药品抽验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条 承担药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每年抽验计划的规定和要求上报药品抽查检验结果;承担药品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及时对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和分析,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上报药品抽查检验结果必须准确、规范、及时,不得隐瞒或篡改。

  第三十二条 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日内将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应在2日内将药品检验报告书转给被抽样单位。
  对抽查检验不合格报告书,药品检验机构还必须同时将不合格报告书报当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报上一级药品检验机构。
  当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报告书报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凡抽验到标示为外省(区、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由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给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给该生产企业,并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之后,必须立即按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的企业组织调查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按《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方式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限上报。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将辖区内抽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报表(见附件六)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六章 药品质量公告

  第三十七条 药品质量公告由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应当根据药品质量状况及时或定期发布。对由于药品质量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的,应当及时发布;对药品的评价抽验,应给出药品质量分析报告,定期在药品质量公告上予以发布。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的发布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涉及内容的核实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具体落实。核实结果应当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后按要求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汇总。
  在核实中,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应当查证其购销记录、生产记录等原始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予以确认。
  对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已经立案调查的,核实工作可与立案调查工作结合进行。
  省级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核实。涉及外省(区、市)不合格药品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核实。
  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及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进口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适用本规定,已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任务要求设置。
此次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重点支持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能源装备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汽车关键零部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航空航天难加工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超硬刀具研究与开发、超硬材料砂轮的开发、先进切削工艺与装备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等的研究和开发。
本项目拟支持上述技术领域的研究,实施年限为3年。
本项目公开发布课题指南,通过评审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二、指南内容
课题1、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设计平台和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为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制造奠定应用基础。开发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测定切削过程中的切削力、切削功率、切削温度、刀具损坏及刀具寿命。在高性能刀具材料组份设计、综合物理机械性能检测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基于切削可靠性的刀具性能优化设计模型,对高性能刀具性能进行多目标综合优化设计。
在反求分析和CAE仿真分析基础上,对刀具进行几何参数和结构设计,建立高速高效整体式和可转位回转刀具的结构设计体系,开发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参数化设计平台,并编写相应软件。
2、具体考核指标
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高速高效刀具性能设计体系和综合优化设计技术;提交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模块化、参数化设计软件。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为主,须在工具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基础技术研究成果,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完善的研究、试验条件。鼓励 “产、学、研”联合申报。

课题2、能源装备关键零件加工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大型水电、火电、核电等发电设备制造业及石油化工设备制造业中关键零件加工对高性能数控刀具的急需,研究以大进给、大切深为代表的强力切削技术,开发适合高强度合金钢等不同材料及复杂曲面零件加工用大型、重型成型铣刀系列及与配套刀片,开发大型齿轮刀具和重型拉削刀具;开发适合高速、干式切削高强度合金钢的新型硬质合金刀具,石油管螺纹高性能硬质合金刀具及石油管强力切削刀具等系列新产品。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精度异型成形铣刀系列及其配套刀片30-40种;研究开发模数大于40mm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大于40″的锥齿轮加工刀具;大重型、高精度拉削刀具系列产品,形成石油钢管加工强力切削刀具及高钢级石油管螺纹刀具系列产品,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获得2-3项专利技术和3-5项技术标准。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3、汽车关键零部件加工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乘用车及重型卡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高速高效加工工艺要求,以开发先进的复合刀具或复杂专用刀具结构为重点,通过刀具结构设计,几何形状优化设计,高速旋转刀具系统安全性设计,热处理工艺创新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研究适合干切削、强力切削的齿轮刀具设计原理,开发相关加工技术,研制适合高速精密加工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研发缸体/缸盖加工精密镗铣削刀具和高精度孔加工复合刀具系列产品;曲轴/凸轮轴高效加工用车拉、车铣复合切削刀具、高速内/外铣削、镗削刀具等高速高效复合切削刀具。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高速干切滚刀、高效重载双切滚刀、高速高效小径加长滚刀、整体硬质合金滚刀、高精度径向剃齿刀等高速高效齿轮刀具系列产品,高速齿轮滚刀切削速度达到200m/min以上,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缸体/缸盖加工聚晶金刚石镗铣刀系列、整体硬质合金精密复合孔加工以及曲轴/凸轮轴高速内/外铣刀、车拉刀等高效精密复合刀具20-30种,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降低对进口刀具的依赖程度。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4、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加工中复杂薄壁、切削去除量大、高效率、高质量和高精度的加工需求,开展高速切削机理研究,切削加工稳定性技术研究,切削温度与刀具磨损机理研究,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的研究,建立高速切削刀具与参数选择、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预测、难加工材料切削实验测试、加工工艺参数优化及切削参数数据库等技术平台,研究开发适用于航空航天轻合金高速加工、钛合金加工、高温合金加工等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和高速高效精密刀具系列化产品;开发低切削力、低振动新型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与制造技术,提高航空难加工材料的加工技术水平。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出难加工材料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及高硬耐磨硬质合金刀具系列品种,刀片精度、刀具使用寿命和加工表面光洁度等加工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研制加工高温合金和钛合金叶片的高效精密铣刀、加工复合材料及钛合金大型整体薄壁结构件的高速高效铣刀和钻头等系列产品8-10种,为航空零件加工提供完整可行的解决方案。取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4项,编制相关刀具生产标准和用户使用指南。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刀具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在航空航天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使用业绩。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5、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列车、地铁、轨道交通等领域机车/车厢的车轮、转向架等关键零部件加工难题,开展低成本、高效切削技术的研究,研究重载强力切削刀片设计技术和刀片夹紧技术,开发重载强力切削用高刚性消振刀杆、专用硬质合金刀片、涂层牌号及系列刀具产品,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解决车轮等重载切削中可靠性难题。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车轮、转向架等专用刀具涂层牌号2-3种,高速轮轨专用刀杆刀具5-8种,并批量生产。车轮切削速度从目前的80m/min提高到120m/min,提高切削效率50%,国内市场满足度提高至30?35%。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6、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数控机床实现高速高效加工的要求,重点研究以双面过定位夹紧原理为基础的空心短锥刀柄(HSK)、双面接触长锥刀柄(BT)的结构型式,开展刚度设计和动平衡设计等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高效生产制造工艺和质量检测控制文件,开发适用于生产现场用高精度双面定位刀柄的检测技术和专用检具,开发高精度锥度检测技术及基准锥度规。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速数控机床用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系列产品,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关键制造工序的检测装置和仪器;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基准锥度规,形成年生产10000套高速工具系统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7、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国内制造业对加工刀具复合涂层技术的需求,针对不同机械产品的加工特性,研究出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开发高性能涂层材料新牌号及新型刀具涂层工艺,开发纳米多层超硬涂层和复合涂层技术、优化涂层工艺及精细化处理工艺技术。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实用的CVD、PVD、PCVD涂层制备技术与设备。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TiN/SiNx、TiN/AlN/ SiNx 、TiN/BN、TiN/CrN、TiN/AlN等纳米多层超硬薄膜涂层工艺技术。开发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材料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其中厚膜Al2O3 涂层材料厚度不小于3μm,柱状晶体TiCN涂层厚度不小于6μm,复合涂层厚度达8~10微米,以适用于高速、重力、干式切削的加工。
研究基于梯度功能的富铝多层复合硬涂层工艺,其表面硬度大于37Gpa,抗氧化温度达750~800℃,研制开发配套涂层设备。
研发10~15种刀具、刀片复合涂层工艺,质量稳定,工艺成熟,并形成年产1000万片/支生产能力。开发刀具/刀片大型CVD、PVD、PCVD复合涂层设备,形成年产3~5台套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刀具涂层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8、超硬材料刀具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研制开发高强硬超细晶粒硬质合金研究晶粒细化技术,提高硬质合金强度,耐磨性,开发系列超细硬质合金刀具。研究立方氮化硼(PCD、PCBN)超硬刀具的刃口强化设计和钝化加工技术,研究开发聚晶金刚石(PCD)镗铣类刀具设计数据库和电腐蚀加工技术,开发高性能超硬材料刀具烧结制备新工艺,开发系列产品;研制以增韧补强为目标高性能高强韧陶瓷复合刀具、梯度功能陶瓷刀具、多元多尺度陶瓷刀具等。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数十种超细硬质合金刀具,超细硬质合金材料粒度0.3?0.5?m,0.5?0.8?m,强度大于4000MPa,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开发适用于淬硬钢、高温合金、钛合金等难加工材料和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PCD、PCBN刀具、陶瓷刀具等超硬刀具数十种,形成规模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刀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9、超硬材料砂轮的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的高效强力磨削以及复杂刃口刀具的刃磨机床高速攻克复杂形状砂轮工作节块的结构设计及成型技术;对砂轮不同部位的组织结构进行设计,开发特殊成型技术,实现不均匀磨削方式下砂轮的同步消耗。开发新型结合剂—耐热性树脂及低熔点脆性金属的复合结合剂制备技术;通过合理选择砂轮基体材料,研制砂轮基体加工方法及测量技术,采用混料、热压、烧结、粘结、加工等工艺制成复合结合剂金刚石、陶瓷CBN砂轮。应用于高效超硬刀具的精密刃磨与修磨,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等的高效强力磨削。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系列高速高效超硬磨料砂轮5-10种。CBN砂轮磨削线速度达到125m/s,砂轮外圆跳动≤0.01mm、端面跳动≤0.02mm;锥孔配合接触面积90%以上;动不平衡精度G0.4级;砂轮的加工效率、耐用度和使用寿命等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替代进口产品在单机或连续生产线上使用,综合磨削成本低于进口产品30%以上。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超硬材料磨具研究制造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磨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10、先进切削工艺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能源装备、汽车、国防军工等重点发展行业中大量应用的高强度钢、硅铝合金、钛合金和高温合金等金属材料加工中存在的加工效率低、刀具磨损快、零件结构复杂、加工精度高、表面完整性要求高等问题,研究基于微量润滑的绿色切削工艺技术,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复合切削工艺技术,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开发智能低温油雾冷却润滑装备,高效和低应力刀具设计技术,并通过课题的实施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推广应用高速高效绿色切削工艺技术,进一步提高加工效率和促进机械加工的绿色化。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干式切削、微量润滑切削、低温切削等绿色切削工艺和应用技术;开发相应的绿色切削辅助工艺装备,并在能源、汽车和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强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能源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复合刀具设计技术与高效切削工艺技术,并在汽车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开发低应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自主开发高效刀具数控砂轮修整软件与技术,申请专利2-3项。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须具有先进切削工艺相关领域的技术积累、基础研究和工作业绩,较强的专业科技开发团队和较完善的实验、开发条件。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优先选择有示范应用企业参与的课题。

课题11、共性技术研究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高效切削刀具的设计制造和在机床主机设计制造的应用,开展相关共性技术研究。重点研究高速刀柄与机床接口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HSK/BT工具系统用基准规锥度量值的传递原则及方法,提出基准规的设计原则、定方法及传递基准,研制符合锥度基准公差的HSK/BT工具锥柄、专用精度检测仪和系列基准规。开展高速切削刀具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发高速高精度数控工具安全检测技术;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切削数据库,实现高效切削工艺数据集成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优化技术、实用化及网络支持等技术。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作为行业锥度实物基准的HSK/BT工具系统精度传递用基准的锥度规各一套;制定高速切削刀具安全与检测体系标准、高速刀柄与机床主轴接口技术标准等8~10项;建成面向行业的高速切削刀具试验与检测技术平台;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高性能金属切削数据库。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科研院所、高校或面向行业共性技术开发的工具技术研究机构为主,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技术积累、专业的科技开发团队和完善的实验条件,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本课题。

三、申报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均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对课题申报单位的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具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和优势研究单位,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配套资金和相关的配套条件,单位信誉度好。
(2)在本项目中,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牵头申请一项课题,参与申请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每个申报课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筹配套资金,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课题自筹资金与专项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3.对课题负责人的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备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
(2)每一位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在课题申报阶段,作为主要参加人员,不得参与两项以上课题的申报。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文件)执行。
4、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课题。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课题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责任和专项经费比例等,并作为课题申报书的附件。
5.每个申报课题须对所研究的内容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供由国家或部省级以上科技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时间应在半年时间以内。
6.项目组织单位将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视为无效,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申报要求
1.本项目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送达申报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7日17:00时整,过时不再受理。
2.申报文件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申请函(盖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自筹资金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查新报告以及其他证明等。
申报文件一律用A4纸,宋体四号字打印,课题预算书须单独装订,课题申报书及其附件简单装订成册(不要加塑料封皮)。应在封面及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至少有一份为正本,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一式十五份并附电子文本,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送达或寄至指定地点。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的格式及编制要求,请登陆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申报书》格式从国家科技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中心网站(http://finance.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书编制应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见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
3.申报文件送达地址
地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3019房间
邮 编:100823
联系人:苏铮、刘前军
联系电话:010-68595234、010-68595090
电子邮箱:cmif-kj@mei.net.cn
申请过程中,如对课题申请指南和申请程序有疑问,请及时与联系人进行联系。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9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并由保监会、科技部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和火炬创新试验城市中选择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宣传和动员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科技发展服务。
  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团体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出口新险种的开发,解决软件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中的收汇风险和融资需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发展。
在积极发展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五、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资格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认定,享受科技中介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效率,加快理赔速度。建立科技保险风险数据库,科学厘定科技保险产品费率。
  七、加强在科技保险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充分借鉴国外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经验和做法,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在人员交流、技术研讨和专业培训等方面与境外保险机构的合作。
  八、大力提升保险行业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中的保险保障作用,分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制定科技保险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在科技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等多方面支持国家科技发展的统筹工作。
  九、各地保险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并及时将试点情况向保监会和科技部报告。
  十、本文中关键研发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对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保监会、科技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