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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2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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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1999〕7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

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
年薪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同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收入的分配机制,根据省政府《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的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各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的一致性。   
  (2)对经营者的考核重点集中在资本营运能力和资本扩张能力方面,强调经营者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应对所有者的资产增值和资产收益提高负责。   
  (3)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经营者年薪收入必须在对企业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法予以确定和兑现。   
  三、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工作奖惩三块组成,对有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可给予期权奖励。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根据本办法试行前一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同口径确定的经营性净资产规模(或本办法实行前一年的实现税利)所确定的倍数乘以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确定。以后每年根据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水平变化相应调整。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情况和社会贡献率大小按下述办法考核确定:   
  (1)效益年薪=【0.4×考核的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0.3×净资产收益率+0.3×社会贡献率】×年基薪×10   
  (2)当合计增长率为负数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等额扣减基本年薪,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50%。   
  3、经营者的工作奖惩根据每阶段政府的工作目标制订,近阶段以企业解困为主要目标。具体计算办法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4、经营者在任期内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较大的,其大于同期社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净利润,经审计可按经营者在任期内的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以期权形式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经营者在考核期之初应以基本年薪的1~2倍建立风险抵押金,上交市国资局。抵押金主要用于经营者未完成规定义务时的处罚。   
  五、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公司成本,由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营者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列入公司成本,提取的现金上交市国资局,年终经市国资局征求公司监事会意见后,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由市国资局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80%支付。以上三部分年薪,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经营者当年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大于前一年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倍以上部分,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没有领取的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的20%部分,也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
  六、风险抵押金存放在市国资局期间,市国资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七、经营者在任期结束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经市国资局在征求公司监事会意见后,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情况,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可一次性支取全部风险抵押金。   
  八、企业出具虚假报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当年不得提取效益年薪和工作奖励。经营者完成的经济指标经考核后发生变化的,其多得的收入从风险抵押金中相应扣减,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原则上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由有关部门建议依法解聘经营者。  
  九、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之和的70%幅度以内酌情确定。该部分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内列支。公司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在控股(集团)公司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并同时在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担任经理的,其年薪考核办法按本条款执行。公司其他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经营者在按本办法领取年薪收入之外,不得再享受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性收入视为非法收入,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国资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贸易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考核小组负责对各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年薪收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国资委批准。
  十二、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2004年全国《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积极向社会宣传卫生部门开展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现将今年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时间
2004年11月1—7日
二、活动主题
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三、宣传口号
食品卫生法是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四、有关要求
(一)今年宣传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将宣传对象重点放在老百姓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低收入者和无业人员,要把他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摆在各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位置,了解他们的食品卫生状况,普及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
(二)要深入到建筑工地食堂、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街头食品集中的区域,采用多种宣传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增强普通老百姓的食品卫生安全信心,及时掌握社会对卫生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
(三)要组织对建筑工地负责人、食堂经营者、集贸市场举办者等进行一次培训或座谈会,公布当地食品卫生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请他们积极配合并做出承诺。有条件的地区,可邀请普通消费者、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对重点建筑工地食堂、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揭露和处理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围绕宣传主题,各地应制作、张贴和悬挂有关宣传画和条幅,营造宣传周氛围。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一些其他相关的宣传活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2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5号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沈政令【1994】26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商品,同时处以没收商品销售价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将《沈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31号)第十五条修改为:“落实除四害各项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住户,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消杀,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而不采取除灭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单位,由所在地区爱卫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将《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006】56号)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逾期不交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将《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删除。
四、将《沈阳市保守国家秘密奖惩办法》(沈政发【1995】3号)第十六条删除。
五、将《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沈政令【1998】7号)第十七条删除。
六、将《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沈政令【2001】8号)第二十一条删除。
七、将《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沈政令【2008】4号)第二十六条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