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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8:3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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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54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社会经济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7.2 抢险物资补充
   7.3 损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的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涉及内容主要是防台风的组织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指导方针。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地处东经120°42′~122°36′和北纬40°49′~42°08′之间,东接辽河平原,与盘锦市、沈阳市相连,南临辽东湾,西连葫芦岛市,北与朝阳市、阜新市毗邻。东西长143公里,南北宽114公里,全市总面积为10301平方公里。地貌结构为“三山一水三分田,三分道路和庄园”。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从海拔400米的山区,向南逐渐降到海拔20米以下的海滨平原区。山脉连绵起伏,东北部有医巫闾山脉,西北部有松岭山脉,大、小凌河横贯境内。

  2.1.2 流域分布

  辖区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38条,河流总长1336.7公里,其中大型河流3条: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中型河流5条: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女儿河、细河。现有堤防总长1511公里。境内还有4座中型水库和26座小型水库。

  2.1.3 水文气象

  锦州地处欧亚大陆东部,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大气环流以西风带和副热带系统为主,为大陆性季风区。气候特点是春季温和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温凉晴朗,冬季寒冷干燥,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7.8~9.0℃,自南向北降低。年平均降水量为560毫米,降水四季分布不均,60%~70%降水集中在夏季。

  2.2 社会经济

  2.2.1 基本情况

  锦州市下辖凌海市、北镇市、义县、黑山县4个县(市)和古塔区、太和区、凌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5个区,共有建制镇48个、乡33个,1637个村委会。全市总人口308.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1.6万人,非农业人口116.7万人。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384.7亿元。全市保持了国民经济平衡增长的趋势,城乡市场商品充裕,居民消费心理稳定,财政金融运行平稳。

  2.2.2 工业和重要设施

  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是辽宁西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是联系华北、东北两大区域的走廊。交通便利,拥有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已形成综合性立体交通网络。锦州是京哈、锦承、锦阜、锦通、秦沈专线等铁路的交汇点,京沈、锦朝、锦阜高速公路已经开通,国家级公路102线及地区间的公路网四通八达,海上运输及小岭子机场都已具规模。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医药、纺织、电子等行业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绕阳河防洪标准50年一遇,大凌河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小凌河防洪标准20~50年一遇。中小型河流中除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沈山铁路以下段堤防标准达到了20年一遇外,其余河流防洪标准都很低,大部分不足5年一遇标准。

  我市有海岸线97.7公里,现有防潮堤40.48公里。其中盐场保护盐池的海堤21.5公里,凌海市管理的海堤11.1公里,开发区管理的海堤7.88公里,堤高均在2.5米以下,标准10~20年一遇。

  全市共有水库30座,其中中型水库4座:龙湾、友邻(在阜新境内)、老龙口、靠山屯,小㈠型水库11座,小㈡型水库15座,总库容2.3亿立方米。龙湾水库防洪标准1000年一遇,老龙口、靠山屯水库防洪标准2000年一遇;友邻水库防洪标准300年一遇;小型水库防洪标准均在500年一遇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锦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行政区域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的防台风应急事务。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驻锦部队的首长、建委主任、水利局局长等担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台风工作。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防台风工作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台风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防台风工作方案及抢险救灾。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防台风责任制,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台风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物资。

  市水利局负责所属已建、在建江河堤防、闸坝、水库、分洪区等各类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利工程防台风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负责台风预警和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和台风灾害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会商台风发展趋势,对台风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按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公报。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锦州分局负责各水文站网的测报、报汛。当流域内降雨和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预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我市海域风暴潮预案,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渔港和渔业生产的防台风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和预防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工作,保障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要保障指挥机构和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紧急情况时应对的通信手段,优先保障水情站网通讯、防汛指挥和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市建委负责协调全市城市(城镇)各城建工程及市政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救灾和城区排涝工作。

  市房产与公用事业局负责城乡房屋建筑物的防洪、抗风安全。负责本系统所辖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负责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商业局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沈铁锦州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和防疫人员。

  市交通局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和装载工具;负责海上救护队的组织及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助防汛指挥部做好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清除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好教师和学生的逃险和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安排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粮食局做好本系统重点单位的自保防范措施,确保粮食不受损失,负责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救灾与生产恢复,及时准确地统计和反映农业等灾情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发布台风警报,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抢险、救灾防疫工作的宣传报导,按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雨水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抢险和救灾防疫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救灾防疫、抗灾自救知识。

  驻军、预备役部队、市武警支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防台风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抢险救灾、防疫等任务。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审查批准重要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主要河流、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及其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参谋意见,供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台风是热带低气压的一种,从整体上来看,又是个很强的对流体。其特征是在其周围极易造成雷雨、暴雨、大风的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台 风 等 级 划 分
  台风名称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等级 风速(米/秒)热带低压 6~7 10.8~17.1热带风暴 8~9 17.2~24.4强热带风暴 10~11 24.5~32.6台风 12~13 32.7~41.4强台风 14级以上 41.5~50.9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收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传达国家和省发出的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及预报;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

  4.2 预警

  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48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当台风在24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4.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Ⅰ、Ⅱ、Ⅲ、Ⅳ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

  1.Ⅰ级(红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Ⅱ级(橙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黄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较重影响的。

  4.Ⅳ级(蓝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的。

  4.2.2 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河流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或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城建、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重点领域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及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港口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建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全、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高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海洋与渔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城建、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到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5.4 应急结束

  当台风灾害或险情基本消除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结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保障,确保与外界的联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通信设施。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乡镇、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求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传播,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救助设备),必要时调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高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学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发生台风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水利部门负责水毁工程的修复。交通部门负责水毁公路的修复。电力部门主要负责灾区供电需要。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遇难船只和遇险群众。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农业部门迅速安排救灾农资,组织生产自救。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当灾情发生时,各地组织积极抢险救护,根据各地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和灾情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紧急情况下,在向上级申请物资调拨的同时,可以就近征用国有或私有物资,灾情过后给予相应补偿。

  7.3 损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检查损毁工程,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上报,争取专项资金,尽快完成修复任务。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由市政府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修复受损坏的电力、通讯、供水、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灾害发生后,各保险部门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及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 总结与评估

  每年市防汛指挥部应针对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工作。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和管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估。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辽宁省推荐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某项对经济及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或者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涉及全市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听证事项起草单位或建议单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六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制定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九)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七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作出行政决策。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由拟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作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组织。市、区人民政府对应由其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有关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九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听证的情况,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记录员应设两名或以上。听证会的会务工作由记录员负责。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得发言。

第十一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派人担任。

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人数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三)决定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其他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员回避的申请。

  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陈述人和邀请陈述人。听证陈述人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但不得多于30人少于10人,其中公众陈述人应超过半数。

公众陈述人应是对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提供听证事项相关事实的公民和其他组织。公众陈述人由听证机关从递交报名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遴选。公众陈述人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邀请陈述人由听证机关邀请听证事项起草单位代表或建议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和有关材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听证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报名申请采取网上报名和提交书面申请表两种方式。听证机关应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报名申请书格式。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确定听证陈述人,并通知听证陈述人。

  第二十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旁听人可以向听证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名单,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告知听证陈述人有关权利,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听证事项起草单位代表或建议单位代表就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陈述;

  (三)公众陈述人和其他邀请陈述人对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陈述人可优先发言;

  (四)听证事项起草单位代表或建议单位代表对陈述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必要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不同意见的陈述人可以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

  (六)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二条 陈述人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听证陈述人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员询问时,应当做到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其他听证员也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二十六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因听证秩序混乱或其它原因,使听证会无法继续举行,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公众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或出席人数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一半;

  (二)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员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听证员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两次的,经听证机关决定,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陈述人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听证机关应邀请新闻媒体派人参加听证会,报道听证会情况。





第五章 听证纪要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员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三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制作听证纪要。听证纪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听证会的情况。

听证纪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意见;

  (四)对听证事项的分歧意见;

(五)对听证事项的其他意见;

(六)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员、记录员及听证陈述人签名。

  听证陈述人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该听证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反映。听证机关应将处理意见及理由作为听证纪要的补充。

第三十四条 听证纪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听证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告听证会事项、遴选公众陈述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事项起草单位代表或建议单位代表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陈述的;

(三)听证事项起草单位代表或建议单位代表在听证会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听证员不负责任,违反听证程序,致听证会严重混乱或被迫中止听证会的;

(五)听证纪要严重背离听证会情况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程序与构造

乔纳森.赫林
楼杰科译


2-1 国家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
民法和刑法都涉及不当行为的责任。同样的行为(如攻击)可能既是被称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错误,又是犯罪。所以,如果Sam打了Millie,那么可能既有民法上的后果,又有刑法上的后果。Millie可以依据民事侵权法控告Sam要求损害赔偿。警察也可以决定指控Sam犯罪,结果Sam可能受到刑罚的惩罚。这些民法和刑法上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侵权案中,追责权归属于受害方,赔偿金支付给受害方以赔偿损失。在犯罪案中,追责权归属于国家并由国家施予刑罚。即使是侵犯被害人人身的犯罪,追责权仍归属于国家,因为犯罪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秩序。在英国,13-14世纪时通过由国王的官员和法官执行命令(国王敕令)将刑事追诉权统一于君主之下。严重侵犯秩序的(称为重罪)是侵犯君主罪,起诉以国王的名义提起。此即:严重犯罪由王室法院审理,并以国王的名义起诉。起诉机关称为皇家检察院,案件的官方名称为,例如,The Queen versus Smith,简写为R .v .Smith, 甚至于Smith。
刑法是由国家控制行为的法律,以刑事制裁为后盾。有时法官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描述过失杀人罪所必需的有责性时, Hewart勋爵兼首席法官指出“漠视他人生命和安全就等于是侵害国家的犯罪,行为应受惩罚”(Bateman)。但是认为刑法不关心被害人则是错误的。事实上如今在审判阶段法官可能要求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这在某种程度上模糊了民法和刑法之间的区别。

2-2 法官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
刑法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普通法,即法官法。当然,在最近的150年里,也有一些重要的成文法,但是这些法律在于调整潜在的普通法,不在于根本上改变它。例如,《1957年凶杀法》修改了有关谋杀的法律,但未界定“谋杀”以及谋杀的定义,因此这就仍是判例法上的问题。1968年和1978年的《偷盗法》是个例外,它完全重新规定了有关偷盗的法律;但是即使如此,还是通过解释各种法律条款从而囊括了判例法的主要内容。现在不可能仅看《偷盗法》就能理解有关偷盗的法律,还必须看法律适用的案例。
Simonds子爵在Shaw v. DPP一案的判词中对法官作用的重要性做了明确阐述,在该判词中他否定了法院有权创立新的犯罪但声称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作为普通法的仆人和卫士…….在法律的庭院里必须留有余权以实现最高和基本的法律目的,从而不仅维护安全和秩序,也维护国家的道德利益,而且他们有责任保护它免受可能更加隐秘的攻击,因为它们是新异而无准备的。”在该案中,保护公共秩序证明将共谋犯罪扩展至本身不是犯罪但威胁着公共道德的行为(见第18章3),以最高法院的观点,是正当的。在最近的一个重要案子R v. K中,Millet勋爵希望改革法律因为他感到国会未能保证法律符合现行的道德标准。该案涉及(生效)青少年同意性行为的年龄:
“但是同意年龄早已未反映日常生活,并且受人尊敬的国会显然未能履行使刑法与社会需要保持一致的责任。有人劝我说[《1956年性犯罪法》]s.14不同因素的零星介绍,以及国会使该部分法律合理化的连续失败,甚至于某种程度地修改已为法院认同的谬论,意味着即使是在单个犯罪中我们也不应局限于内在的一致性。不公正的代价太高以致无法补偿一致性。”
尽管法官法有优势,但仅在最近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才关注刑法的发展。刑事实践过去常被认为是粗劣的文学作品,很少引起知识分子的兴趣,这就渲染了法官的思想。在最近的五十年里,这种情况已完全改变——刑法引起了学术界的兴趣,上诉法院有力的发展了传统,并且上至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数量也已增加。
或许由于此原因,近年来,相当多的批评直接针对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作者以及评论员感到法官不是未实现明确性就是未实现一致性。像J. C. Smith等著名的学者已在推究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中的阴暗记录”,并且质疑我们是否真地可以把最高法院作为刑事上诉法院。在刑法的几个不同领域,学院派法律人对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院的判决确立了法律是什么的看法之间存有显著的分歧。用普通法方法在个案的内容中零星地发展法律规则的一个缺点在于对特定案件的“正确答案”的关心模糊了判决所含有的更广的逻辑含意。法官有时感觉学术著作太理论化,也太抽象,并没有为陪审团所需要的明确地解释打下足够坚固的基础。Diplock勋爵(在判决中对上面有关最高法院判决质量的引用作出了反应)否定了由法律作者表述并为上诉法院采纳的定义,因为它创立了不适合于陪审团(见Caldwell)的“精美而不切实际的差异”。Reid勋爵在Haughton v. Smith案中,说“法律的生命血液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常识”,Salmon勋爵在Majewski案中也使用了相似的词,两案都引来了学术界的诸多批评。这样的批评有时是有效的。Glanville Williams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指出Bridge勋爵在案件中推翻了最高法院早先的判决:“他批评判决的用语……不是显然合适的,而是荒唐的,由于这个原因,而不承认批判的力量并且无礼地不承认自己已从它那里得到了帮助(Shivpuri案)。”但是近些年,这对法官而言日益变地普遍起来,特别是在最高法院,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仔细地分析学术著作,有时产生了更长更谨慎合理的判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学术界已停止了对最高法院某些判决的批评。

2-3 法官与陪审团
某些刑事审判在法官和陪审团前进行(这被称为诉状审判,在王室法院审理),但是多数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简易审判。即审之罪与可诉之罪的区别将在下面第2章5. 治安法官中解释,在治安法官审理案件时,他们把法官和陪审团的功能合于一身:他们决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由身为律师的书记员帮助);决定事实;对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依据诉状审判的内容更容易解释这些不同的功能,但相同的原则也适用于简易审判。
如果被告人对犯罪指控服罪,那么陪审团就无作用可发挥,并且进入定罪阶段。服罪的被告人可能受到服罪事实的影响而很可能导致较轻的判决。也可能是如果对较轻罪服罪那么检察官将不进行较重罪的指控;此即平常所谓的“辩诉交易”。如果被告人不服罪,那么法官和陪审团就会发挥完全不同的作用。
法官有义务保证审判依据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进行,本质上这是个繁重的任务。法官的功能在于向陪审团解释法律:这是法官在陪审团退席考虑裁判之前向陪审团所做的总结的重要部分。如果在审判期间,检察官,辩护人,或法官自己提出法律问题,那么法官就必须对此作出裁决。陪审团必须从法官处获得法律。被告人可能在裁判后通过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向法官对法律的裁决提出挑战。治安法官对法律所作的判决总是可以在上一级法院中受到挑战,或者是王室法院或者是高等法院。
陪审团的功能在于决定事实问题以及将法律适用于事实从而对被告人所面对的指控作出裁决。指控用正式文件陈述,称为诉状,简单地说,就是详细地说明被告人所面对的指控的性质,特别包括被指控的犯罪。检察官和辩方对案件的某些方面很可能有相同看法。例如,被告人可能承认他在犯罪现场,但否认他打了被害人。在这样的案件中,很明显陪审团将关注那些具有争议的事实问题。
陪审团仅考虑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例如,如果被告人被指控刺伤被害人,而在他的供词里被告人承认偷窃,但否认刺伤被害人。陪审团不能转向作出偷盗罪的判决,因为只允许它考虑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但是,有时如果被告人被指控重罪但包含着较轻罪的要素那么陪审团可以转向作出较轻罪的判决。例如被告人被指控谋杀,如果陪审团判定尚未证明被告人有杀害或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那么它就可以判决被告人过失杀人罪。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法官就会告知陪审团。说陪审团根本不关注法律不是事实。如果那样的话,那么“裁决”就仅仅是陪审团认为发生了什么的一系列事实陈述。裁决是法律适用于事实从而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陪审团功能的重要方面在于决定发生了什么:例如,证人是否讲述了真相;或者是被否定的鉴定是否可靠。“发生了什么”不仅包括行为(被告人所做的)也包括涉案人员的心理状态,特别包括被告人。例如在强奸案中,陪审团不得不决定性交是否发生;那时被害人是否同意(她的心理状态);还有,如果她没同意,被告人是否知道她没同意(他的心理状态)。有关心理状态的问题经常被称为主观问题(见第1章4)。当然,陪审团不能看到心理,而且即使可以,那也是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审判时的心理状态。所以陪审团就不得不依赖外在的证据,包括所做的,所说的以及周围的情况。有时从事实得出的推断具有压倒性优势:如果被告人用枪近距离的指着被害人,然后开枪,陪审团很容易推断被告人至少意图伤害。但是这种推断可能被其他证据替代(见例Lamb),而重要的是记住陪审团最终关注的是被告人的实际心理状态,而不是陪审员自己所认为的。
陪审团不仅处理发生了什么的事实:同样要求它决定“处在这种情况中的理性人会做什么?”或者“理性人会称这本书为色情读物吗?”等问题。当刑法造成这些问题时,就会设置客观标准,陪审团作为理性人的代表评价和运用这些标准。陪审团以被告人违反理性人会做什么和想什么的看法衡量他的行为。
陪审团功能还有一方面是决定法条所用词语的含意。有时这些词语或者由法条定义,或者由法官定义。在这些案件中,定义就是法律问题,陪审团必须使用:陪审团不可以说不同意既定的定义并且使用不同的定义(如果这样,并且给被告人定罪,那么裁决可能被上诉)。一个例子是《1968年偷盗法》所用的“财产”一词的定义,在法条中已作出特定的技术定义(见第11章)。但是,有时词语既未被法条定义也未被法官定义,那么陪审团就必须以它所理解的运用它们。现代法律趋向于使用,可推测,简单,非技术性的语言,法官在使用时日益避免给出词语的完尽定义。他们会说这些是平常的日常用语,可以期望陪审团在没有定义的情况下理解和运用它们。同样来自《1968年偷盗法》的例子,是“不诚实”一词。这种简单词语的使用不限于法条使用的词语:像谋杀等普通法犯罪的“故意”的含意就是另一个例子。法官愿意解释陪审团如何可以从证据中推导出故意,但不愿定义。这样做的利弊将在本章的热点中讨论。

2-4 证明责任
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检察官必须证明案件:虽然看证据被告人似乎有罪,但在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Woolmington案)。检察官必须证明案件超过合理怀疑,法官必须引导陪审团除非确信所有的犯罪要素都已证明否则就不得定罪。“超过合理怀疑”一语是表达陪审团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思想的习惯方式。它比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高,如疏忽大意的行为,仅要求“概率平衡证明”:结论是原告的事实陈述要比没有更可能。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很可能相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但是如果对他有罪还有某些怀疑那么仍可以宣告他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没有犯罪的罪责,但是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不能直接定罪,因为只有陪审团才能认定事实以及将法律适用于事实。但是法官可以恰当地说“如果你发现事实是这样的那么就应宣告无罪,但是如果你发现事实是那样的那么就应定罪”。法官可以直接宣告无罪:有时法官有义务告诉陪审团,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即使陪审团相信检察官证据中的每一个词,还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定罪正当。法官同样保证遵守证据规则并且可以排除那些不可采用的证据。法官可以直接宣告诉状指控的某一犯罪(“罪状”之一,指控的一个犯罪)不成立而把其他的留给陪审团。有时这可以通过说检察官既有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留给陪审团的案件—也有证明责任—证明超过合理怀疑而得到解释。举证责任在于使法官满意,证明责任在于使陪审团满意。
这两种责任总是给予检察官吗,或者有时它们可以给予辩护方吗?重要的在于记住已述原则:在审判结束时,为了获得定罪,检察官就必须证明所有的犯罪要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必须反驳被告人可能提出的每一项辩护理由,诸如缺乏故意或明知,自我防卫,激怒,醉酒,胁迫等等。如果这样的辩护由检察官依事实提起,那么法官将依据有关辩护的法律引导陪审团思考。如果辩护理由未由检察官的证据所揭示,以及如果检察官未使法官拒绝让陪审团考虑该辩护,那么被告人有责任举出足够的辩护证据向陪审团证明留下辩护理由是正当的。这仅是举证责任:被告人不必证明辩护理由。多少证据才足够取决于辩护理由的性质。如果被告人否认犯罪要求的明知或故意,那么他自己的证据就足以给陪审团了。但是在无意识行为案中,例如,被告人声称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法院就要寻找医疗证据来支持被告人自己的供词(见第3章6)。如果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辩护证据,那么他使自己处于定罪的危险中,因为检察官更容易履行证明责任了。如果法官将辩护交于陪审团,那么检察官为了获得定罪就有责任反驳该辩护。
该规则有一例外(虽然我们将在第19章讨论认为这些例外违反了《1998年人权法案》的观点)。在证明某人患精神病前推定其精神正常,所以如果被告人提出普通法上的精神病辩护或法定的减责辩护,那么他就有证明责任,这两者均否定被告人的法律能力(见第10章和15章对这些辩护的讨论)。也有法律创立的犯罪明确地将证明责任给予被告人的情况(见Healy,1987)。在给予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所有案件中,要求的证明标准比对检察官的要求低:是概率平衡证明,而不是超过合理怀疑。
让我们将这些原则运用于一例。Jack被指控谋杀Jill并且不服罪。检察官必须证明谋杀的要素:Jack致使Jill死亡,Jack意图谋杀Jill或者至少意图导致Jill严重伤害。检察官举出Jack在离Jill四码远处用左轮手枪向Jill开枪的证据。这可能包括证人看见事件的证据以及法医的鉴定证据,诸如在Jill身上找到的子弹与Jack的左轮手枪的子弹一样。检察官也需要证明枪击致使Jill死亡,这就是尸体解剖的医疗证据。然后检察官需要证明Jack的心理状态:Jack意图杀害或者严重伤害Jill。检察官可以根据Jack在那时的行为(Jack近距离枪击Jilly,陪审团可以推断出对其行为唯一可信的解释是他意图杀害她)或言词来判断。还有其他间接证据,诸如有关动机的证据(例如Jack可从Jill那里接受大笔遗产)。
在检察官陈述后,被告人可以提交“无须答辩”,主张检察官没有令人满意地履行举证责任。法官必须决定是否所有的证据都对Jack不利,换言之,如果证据可以相信或没被否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定罪。如果被维持,那么法官就会让它继续:他不直接宣告无罪,因为检察官将满意地履行举证责任。面对“可以答辩”,Jack就有选择的机会。他完全可以拒绝辩护,而不对检察官的证据作另一番解释。这是可能的,但与无罪辩护不合,并且可能意味着定罪。因为陪审团没有理由怀疑检察官的证据。定罪不是不可避免,因为陪审团没有义务相信检察官的陈述无可挑剔而且可能认为对Jack有罪仍有合理怀疑。
Jack可以反驳有关他枪击Jill或者枪击导致死亡,或者他意图伤害Jill的(或者所有这些)检察官证据。或者Jack可能承认这些事实,但提出辩护理由:主张他的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自我防卫;或者是可宽恕的因为Jill激怒了他使他失控。他必须举出证据,包括自己的供述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是他的举证责任,如果他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和对同意的事实没举出证据)法官不会让陪审团考虑辩护理由。如果辩护理由交于陪审团,检察官除证明指控谋杀的所有要素外,还必须反驳辩护理由(例如Jack在自我防卫)。如果Jack以精神病或减轻责任辩护,他就必须依据该辩护的法律定义证明它。
辩护结束时,法官向陪审团作总结,告诉他们检察官必须证明的犯罪要素,并且概括证据。法官向陪审团指出案件的问题,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的分歧,并且解释证明责任。然后陪审团决定事实(发生了什么?),将法律适用于事实(这是谋杀吗?)从而得出结论。

2-5 犯罪分类
划分犯罪的基本分类是诉状审判之罪,简易审判之罪,和可以前任一方式审判之罪。第一类是较严重的犯罪,诸如谋杀,过失杀人和强奸。它们在王室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前审判。相对较轻的犯罪诸如许多交通犯罪,属于第二类,由有限判决权的治安法官审理。第三类是那些像偷盗等依据情况严重性可相当不同的犯罪。它们既可诉状审判又可简易审判,选择在治安法官法庭作出。治安法官或被告人可以主张诉状审判;只有当他们达成协议时才可进行简易审判。对治安法官而言,选择取决于指控的严重性,如检察官陈述中所表明的,以及案件看上去是否可能提出最好能由法官决定的法律难题。对被告人而言,选择取决于许多事实:简易审判更快更便宜(这可能很重要,如果被告人被要求对法律援助作出贡献);虽然治安法官可以,如果他们已判刑,决定将判刑的罪犯交于王室法院,但是王室法院可以作出更重的判决;特别是如果辩护在于反驳警察证据,那么治安法官更有资格定罪。两种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判刑权不同,上诉权不同,但是无论被告人是在王室法院或治安法官法庭被审判,犯罪(本书所涉及的)的定义不变。
更早的分类是重罪和轻罪。这种分类已由《1967年刑法法》废除,在此提到仅因为有时对重罪和轻罪作出判决时仍可参考,否则可能让人莫名其妙。《1967年刑法法》也创立一个可逮捕之罪的概念。现在这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s.24得到了界定,该法包括了所有最高刑五年以上的犯罪(也包括某些其他的特定犯罪)。当某人在实施可逮捕之罪时,警察和公众均可以进行无证逮捕。警察对可逮捕之罪和非可逮捕之罪有更广的权力(《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s.24与s.25)。

2-6 刑罚
与讨论犯罪行为的定义相比,刑罚理论更关注讨论量性,在本书中我们不打算详细地讨论量刑。但是犯罪的定义及其刑罚是有联系的。很少能找到认为有罪的被告人不适合于惩罚的情况。国家为什么应该惩罚犯罪人的主要理论很出名并且已有许多有关犯罪学和量刑的著作详细地讨论,但是可以简略地概括它们。一种理论是矫正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改造犯罪人以便其不再犯罪。另一种理论是预防论—通过刑罚的威慑预防犯罪人和其他潜在犯罪人犯罪。还有一种理论是无能力论—应该阻止犯罪人犯罪,典型的是通过监禁阻止犯罪。目前的主流理论是“该当”或报应理论。该理论认为被告人应受到适合于他们应受谴责程度的刑罚,这是《1991年刑事司法法》背后的主要哲学依据,该法是主要的量刑法之一。在刑罚史的不同历史阶段,量刑均在这些理论间摇摆,毫无疑问的是四种理论都影响者量刑者,即使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发生着冲突。

2-7 法律改革
修改刑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取决于《国会法》。在近三十年来,国会十分依赖于两大委员会的工作和报告:1959年设立的刑法修改委员会;和1965年设立的法律委员会。两委员会的报告经常附带着可能形成立法基础的法案草案。这些成功的报告,纯粹以它们是否已被实现来判断,已经混合;一些,如刑法修改委员会有关偷盗罪的报告(1966年,Cmnd2977,第8号报告)或者是法律委员会有关未遂犯的报告(1980年第102号),都已经实现;其他的,如法律委员会有关犯罪的心理因素的报告(1978年,第89号)以及最近法律委员会有关刑法典的报告(见第2章8),也已实现。
在设想进行较大的法律修改时,就设立了皇家委员会。一个例子是,皇家委员会1981年有关刑事程序的报告最终产生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法律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希望制定刑法典。

2-8 有关刑法典的建议
2-8-1 法典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