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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时间:2024-07-01 17:1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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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国烟科[2005]197号)业已印发,请根据你委工作实际,按照通知中烟草标准和计量成果方面的申报要求,认真组织今年的申报工作。
  申报的标准类项目应首先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条中“对于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在批准发布并经过两年以上执行时间的国家标准、烟草行业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相关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具有一定影响以及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
  请拟申请报奖的有关标准起草单位,首先填报《标准类科技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并于2005年6月15日前上报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辜菊水;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待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择优推荐后,再通知被推荐单位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规定,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办法

国家教委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办法
国家教委



为了检阅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成就,表彰先进,1995年进行首次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工作。
具体评奖办法如下:
一、评奖范围
(一)1987年以后编译出版的中小学各学科民族文字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师用)、教学挂图、图册〕以及教科书的装帧设计(包括封面、版面、插图、装订形式等)。
(二)各出版社选优申报教材品种总数6%的教材。
二、评奖条件
优秀获奖教材要符合下列条件。
自编教材
(一)教材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制定的民族政策,符合义务教育法,符合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要求。
2、教材内容要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3、体现民族特点,符合民族学生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
4、要从学生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教学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观点正确,材料、数据符合事实。分量适当、难易适度、梯度合理、易学易教。
6、选材要符合本学科的知识规律。
7、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精神。
(二)教材体系
1、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基本训练体系和培养能力的体系。
2、要把学生认识规律和学科的知识结构结合起来,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
3、有利于实现本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养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4、注意本学科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和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三)教材中的练习和作业
1、练习和作业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不加重学生的负担。
2、练习和作业的安排要明确、具体、有层次、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
3、练习和作业的内容,形成多样化。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
4、练习和作业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和数据要准确。
(四)教材的文图
1、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要求,符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语言特点,不使用方言土语。
2、文图配合恰当。
3、引文、摘录要准确。
4、装帧设计质量,要符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翻译教材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通俗易懂,符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语言特点。
(二)要忠实于原文,同时不拘泥于原文,自然流畅,符合少数民族学生的思维规律。
(三)翻译准确,不漏译。
三、组织领导
(一)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要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成立少数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领导小组。
(二)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文种多,因此,要按文种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分别评审本民族文字的优秀教材。
(三)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优秀教材评奖工作。
四、申报和审批
(一)在有关报刊上刊登评奖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的消息,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并向有关民族中小学发出信函,由师生推荐中小学优秀教材。
(二)由各出版社编辑室推荐,在社内组织自评。具体办法由各出版社自行制定,但必须经社务委员会同意。
(三)由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申报的教材后,送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的教材,再次征求师生、编辑、出版部门的意见。
(四)经过初审、复议的教材,由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评出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获奖教材。
(五)由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评出的结果,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授奖。
(六)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查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五、奖励
(一)中小学民族文字优秀教材的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二)获奖优秀教材的责任编辑及其他有关人员,由出版单位根据其在本书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荣誉奖和奖金,归编著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1995年3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三、对在本办法生效后,继续发行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发 行
第五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 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
第十一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均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存单在转让前购买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单遗失、损毁时,可以向原发行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与定期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相同。存单一经转让,则不能申请挂失。
第十四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存单到期时,存单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行银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 转 让
第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非金融机构和城乡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交易方式。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交易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并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并公开挂牌。
第十七条 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1.5%;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0.6%,但对每张存单收取的手续费上限为3000元。
第十八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转让次数不限,背书应当连续。背书应当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存单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存单持有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存单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每一次转让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方)以及交易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为全额交易。
第二十条 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持有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只能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让。
第二十二条 转让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持有人在存单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时,可以凭银行开出的拒付证明通过交易机构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银行在开出拒付证明时须载明原因,不得无理拒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商业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一)未经批准,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
(二)擅自超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计划的;
(三)擅自改变存单式样、内容的;
(四)擅自开立新的期限档次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及利率浮动幅度的;
(六)未经批准,办理转让业务的;
(七)将买卖价格低于存单面额进行转让的;
(八)擅自扩大价差和提高手续费金额的;
(九)未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有第二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
(三)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凭证应当统一格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5月22日发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及1989年1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