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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3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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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法》和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为促使证券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其盲目进行风险投资引发风险,现就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你们督促辖区内已参与风险投资的证券公司进行清理和整改,并於六个月内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将清理和整改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三、本通知下发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从事风险投资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中国证监会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1: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负责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代表政府负责落实委托代建回购资金,协调并督促平台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抵押等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手续。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及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条 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和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安排的年度贷款额度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支付项目贷款资金时,需首先向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再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工程进度并填写《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平台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时,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付款凭证;(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国家开发银行、市财政局留存联)(3)项目资本金到位凭证;(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环评审批文件、用地审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即“四项审批”,只需第一次支付贷款资金时提供);(5)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用款计划;(6)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7)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8)经审定的施工合同、大型设备购货合同、征地协议书、拆迁合同及发票等;(9)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10)工程进度表(需监理部门及平台公司签证盖章);(11)平台公司内部拨款审批表等。平台公司拨款后,需将经国家开发银行盖章确认的《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市财政局留存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五 条平台公司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施工企业等交易对手时,若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国家开发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偿债专户,国家开发银行应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及前20日分别将应还本金单、应还利息单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偿债资金划入平台偿债专户。

第十七条 平台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应提前做好还款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平台公司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保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投资效益,如确需调整计划须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平台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每月5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平台公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平台公司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

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树立诚信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政府类投融资平台(以下称平台公司)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偿债机制,用于借款项目偿债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章 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2.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3.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预算外财政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4.与贷款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5.其他可用于贷款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于还本付息日前15日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偿债专户。

第六条 市各平台公司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各平台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操作及管理

第七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不分来源和性质,全部存入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作为市政府对借款项目还款的专项准备。

第八条 根据每年借款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确定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年度来源规模。

第九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借款合同当年还本付息规模并与相关单位核准数字后,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资金拨付至各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直接从各平台公司偿债专户中扣划借款项目本息。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控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应部门应督促平台公司及时整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饮用水源水域的监管工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

  删除第(五)项中“负责对城镇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的字样。

  四、第十三条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修改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删除第(一)项中“,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

  第(九)项修改为:“禁止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

  六、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

  七、删除第十七条。

  八、删除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镇”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中的“区、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居民委员会”。

  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在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的;”

  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养殖数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头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罚款。”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