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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关于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3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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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关于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关于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外国专家局《关于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外国专家局关于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有些文教部门为了工作需要,聘请了一些不享受外国文教专家待遇的外籍工作人员,担任教师和翻译等工作。为了做好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凡国内能够解决的,就不要从国外聘请。确需聘请的,要经主管部委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聘请的对象要政治上对我友好,具有大学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各单位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由主管部委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并报外国专家局备案,同时,通知当地的外事、教育、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以便掌握情况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三、外籍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其费用由聘请单位承担。
1、每月生活费一般可定为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要根据聘请对象的资历、学历、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等与对方商定。个别资历深、学位高、工作质量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略高于上述标准。(注:工资标准已有新规定。现按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告的通知执行。)
对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其生活费标准,不另发地区津贴。
2、住房、因公用车,可免费提供。住房一般安排在工作单位宿舍,不要住宾馆。享受公费医疗。
3、往返国际旅费由外籍工作人员自理。个别回程旅费或外汇确有困难的,由聘请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兑换部分外汇。在我国内的旅费由聘请单位支付。
4、外籍工作人员在华工作满一年的,可发给休假补贴费人民币五百元;工作满半年(或一学期)的,发给人民币二百五十元。
5、外籍工作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由聘请单位出具证明,海关参照应聘来华的外国文教专家进口自用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单位聘请和接待外籍工作人员,如遇有涉外难于自行解决的问题,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外事部门处理。
五、今后聘请外籍工作人员,要根据本规定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在本规定之前已经签有协议或按对等条件互换来华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委员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发行监管部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

  (八)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九)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关于加强粮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134号)、《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7号)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 ?农发行传字[1998]24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正确核算反映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开户企业存款状况,现将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存款专户”的核算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核算粮棉油企业发生的收购贷款存入、调销回笼款项、费用贷款存入、偿还贷款本息、财政对企业各种补贴款项、企业上级拨入的费用补贴等。此专户由农发行按资金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得擅自支配。
(一)企业收购贷款存入。对企业发放的收购贷款要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发放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贷款
——××企业贷款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二)调销回笼款项的存入。企业发生调销回笼款项结算时,要通过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款项通过联行或票据存入时,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或501联行往账、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三)费用贷款的存入。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支付正常周转库存的合理保管费用和占用农发行的利息支出贷款的存款,要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发放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285费用贷款
——××企业贷款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四)企业财政补贴款项存入。财政对企业直接补贴各种款项时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收到财政补贴款时,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或104存放同业款项、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五)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费用补贴款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费用补贴款项时,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收到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或104存放同业款项、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六)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由开户行根据销售回笼款分配偿还贷款和根据其他存款分配扣付已到期其他贷款时,银行可以用特种转账传票直接扣划。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贷款(或285费用贷款)
——××企业贷款
(七)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开户行根据销售回笼款和财政拨补利息款数额计算出应扣划利息后,非结息日先转入“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此科目存款企业不得自行支配,在结息日银行按季扣回。会计分录:
1.分配时: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
——××企业户
2.收回时:
借: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
——××企业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从费用补贴款或其他资金存款分配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时,直接从基本存款专户中扣划。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二、“收购资金存款专户”的核算
“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按收购进度拨入收购贷款存款及分配用于收购(含核定的收购费用)的资金存款。此专户由企业支配,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账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粮食入库后保管费用(含工资等)支出。收购结束后,此专户余额扫数划
回基本存款专户。
(一)企业用于收购资金存款转入时,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二)企业收购提取现金时,会计分录:
借: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贷:101现金
(三)企业拨入他行辅助账户时,会计分录:
借: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贷:411同业存放款项
——××行××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四)收购结束扫数划转余额时,会计分录:
借: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三、“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的核算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归还贷款本息后分配用于经费部分的销售回笼款、财政及上级费用补贴款、费用贷款中用于保管费的部分转入等存款。此专户由企业支配,用于企业按规定可支付的工资福利、办公、管理费用及零星的现金支出等需要。
(一)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转入时,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二)企业用现金支票支取工资款时,会计分录:
借: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贷:101现金
(三)企业用转账支票支付办公费用款时,会计分录:
借: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贷:411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
(四)企业拨入他行辅助账户时,其会计分录:
借: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贷:411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
——××行××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19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