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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时间:2024-06-17 02:0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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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
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
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
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
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
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
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
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
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
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
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
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
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
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人民银行关于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技术普适性问题的有关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关于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技术普适性问题的有关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新版银行票据凭证在设计阶段广泛征求了商业银行与企业的意见,着眼于解决老版票据凭证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入了多种先进技术,提高防伪性能,保障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但新版票据第一批次投入使用后发现,部分种类票据对某些书写剂存在适配性较差的问题。

对此,人民银行立即会同相关商业银行和专业印制企业的专家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有关工作。在保持新版票据防伪措施的基础上,对相关生产工艺进行调整。新批次的银行票据已经专家鉴定和更大范围的银行业务测试合格。3月12日起,新批次票据已陆续投放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并将在近日全部投放完毕。此次银行票据凭证技术普适性问题基本不涉及银行对个人客户的服务。在新版票据两个批次的过渡期内,可能会对银行的部分对公业务有所影响,商业银行将高度重视,做好解释和提示工作,并鼓励单位客户应用商业电子支付工具。

对于新版银行票据出现的技术普适性问题给各银行票据业务和对单位客户服务造成的不便,人民银行深表歉意,并将以此为鉴,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改进金融服务。

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房地产业连续多年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房地产市场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房地产价格和投资增长过快;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对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密切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及相关数据,对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及时处理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对于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发展电子政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系统的具体运作方案。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区域性强和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加强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研究,科学设立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规律的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和主要指标的量化区间,有计划地建立符合自己城市特点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数据。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及房地产交易、登记数据。计划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的数据。土地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的数据。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情况的数据。银行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金融情况的数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税收情况的数据。价格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和有关的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其它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提供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其它数据。

  各地区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以现有成熟的软件系统为基础,抓紧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提升系统现有设备,完善软件服务功能。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信息收集平台,争取2004年上半年达到实际应用的要求。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丰富数据采集内容,及时整理、更新、分析有关数据,方便相关部门查询、使用。各相关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合作,实现互联互通。要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数据和有关部门已建立的信息采集渠道,现有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企业上报的,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到同级统计部门申请备案,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要认真组织好有关技术服务、培训和咨询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上报。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分工责任制,在领导小组协调下,实现各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的有关工作。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联席会议制度,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方向的一致性。

  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有关非公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要多渠道落实资金,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