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物之间的相邻关系与加重的一般使用
刘建昆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些不动产公物,例如城市道路、广场,都是建立在土地不动产之上的,并且由公物行政机关供给公众使用。这些公物与周边相邻的私物——常见的是私人土地不动产、建筑物等,具有与《物权法》上私物之间类似的相邻关系。公众用公物与公务用公物之间有时候也存在这种关系。
对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我国物权法亦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物与私物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又有不同于私物之间相邻关系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由于公物的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管理机关对公物的管理行为,往往成为“行政处分”(相当于大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其次,由于共用公物是供一般民众使用的,相邻关系不可避免的涉及一些公共利益,尽管管理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公众的使用利益,但是相邻关系中公物的另一方具有一般利用之外的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用有时候被归入“依赖利用”,有时候则不是。第三,私物之间因相邻关系纠纷仅产生民事上的请求权,而在公物往往以公物警察权规则排除妨碍、保护公物。这就不可避免的在相邻关系中糅杂了大量的公法的因素。
公物脱胎于私物,必然有与民法上物权相类似的内容。例如城市道路下燃气管道的敷设,尽管外观上属于行政上的许可,但其内容与物权法上的地役权实相当类似。以城市道路而言,交通,只是公物利用中的一种而决不是全部,那种在城市管理中一切以交通为中心的道路观是十分狭隘的。根据德国学者沃尔夫等的介绍,在德国公物法上,“沿线居民的使用”“内容上超过一般使用权,即使单行法没有规定”。在我看来这种“加重的一般使用”或者“依赖利用”正与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有相当的渊源。
原则上,公物与私物之相邻关系应该首先适用公法特别法之间的规定;我国也存在一些例如城市管理中沿街商户的行为规制、惩处条款。但是,由于城市道路立法即《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严重滞后,这些零散条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是无从谈起的(例如,限制将沿街商户因为装修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的规定,就与物权法第八十八条的原则相悖,显得相当不合理)。盖立法上关于公物的一般利用、依赖利用、特殊利用的分类观念尚没有形成,具体规定亦没有体系。其实由于内容上具有相似性,未来公物立法,也可以参考《物权法》的内容,科学的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保障沿线居民的利益,合理设置并谨慎动用公物警察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录: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要求,加快本市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
,表彰和宣传全市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
技能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全市技能人才的奖励
制度。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命名。
第三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德阳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
次,每次评选名额为:杰出高技能人才10名,技术能手30名。
第五条 “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能有效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培养徒弟或生产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省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
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
第六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并为“德阳市技
术能手”获得者。
(三)职业技能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
创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省级技能竞赛大奖、“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
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职工个人申报、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
管部门或市属及以上企业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或《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2份)
,近期2吋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
位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人员
返回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经公示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
决,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并
颁发证书。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德阳市技术能手”获
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杰出高技能人才的津贴或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
(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杰出高技能
人才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
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及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德阳市杰
出高技能人才”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
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享受政府津
贴。
第十三条 获“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
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
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由组织技
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竞赛成绩和
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德阳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有关部门及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