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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时间:2024-06-18 03:2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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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6]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金百川宾馆能否享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皖地税[2005]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8〕544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

为了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的省外房地产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房地产类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在黔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城市房屋拆迁等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和经营服务品质,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省外企业在黔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在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者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
信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状况、成立以来业绩情况、近三年的房地产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等方面。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㈢企业资质证书;
㈣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㈤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㈥在黔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证明);
㈦在黔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
㈧企业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
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㈩接受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和诚信经营的承诺。
第九条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省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亲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支机构,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0日内;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在签订委托或者承包合同后30日内,应当以公司法人名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
单项项目备案是指省外企业每取得一块土地、中标一个项目或者签订一份合同,须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企业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
㈡项目招标中标通知书或者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
㈢承包或者委托协议;
㈣与所经营项目相对应的工程技术及管理组成人员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项目销售、物业服务、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上岗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应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A4纸复印,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设封面、目录及页码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核验。
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以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应同时提供投标文件原件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准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不得在黔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未按本办法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或者承接项目与企业所申报项目不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凡有不良行为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说 明


一、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相应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分支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
入黔总人数 其中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


入黔企业承接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 岗位证书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类别 证号 类别 证号









项目业绩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号 建设规模
(万㎡) 开工/交付
时间 工 程
合格率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业绩十
项目业绩表(物业服务企业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建设规模
(万㎡)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 上一年业主满意率 上一年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项目业绩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拆 迁总面积(㎡) 其中: 拆 迁
总户数 其中: 行政裁决户数 强制拆迁户数
住宅 其它 住宅 其它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项目业绩表(房地产评估企业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评估时点 评估方法 土地面积(万㎡) 建筑面积(万㎡) 评估价值(万元)
业绩一
业绩二
业绩三
业绩四
业绩五
业绩六
业绩七
业绩八
业绩九
业绩十


项目业绩表(房地产经纪机构填写)
年度 交易面积
(万㎡) 交易套数 金 额
(万元)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企业申报意见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地、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意见


年 月 日



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说 明


一、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相应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分支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 管理面积(万㎡)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城镇房屋拆迁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拆迁面积(万㎡) 拆迁户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规模(万㎡) 总投资(万元)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表(房地产中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开发单位 项目规模(万㎡)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职务 职务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类别
执业资格证书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组成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 岗位证书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类别 证号 类别 证号






企业申报意见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地、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意见


年 月 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试行。
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结合陕西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陕西商检局)依法对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第三条 陕西商检局实施抽查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传统的、大宗的、涉及陕西对外贸易声誉的出口商品;
(二)发生争相抢购、质量难以保证的出口商品;
(三)新开发、有发展前途的出口商品;
(四)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发生索赔的进出口商品;
(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商品;
(六)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第四条 陕西商检局根据陕西地区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变化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第五条 列入抽查检验目录的进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抽查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
第七条 对列入抽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依照《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检验商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列入抽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的期限为一年,自公布抽查目录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由陕西商检局公布抽查结果,根据抽查检验情况决定终止或者延长抽查检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依照《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