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
[案情]
2004年12月6日17时15分许,陈天某驾驶自己的闽F/70016货车自福建省漳平一广
场沿省道203线往龙岩方向行驶,行驶中与闽F/BA602二轮摩托车(后载林鸿某)
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林鸿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4年12月25日
当地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陈天某与黄某负本起事故的同
等责任,乘车人林鸿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05年4月8日,死者黄某父母、妻子
、女儿五原告诉闽F/70016货车主陈天某和中国人民财保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下
称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计201000元。
另查明,2004年10月9日,陈天某就F/70016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天某与黄某的不慎驶行,造成两机动车相撞致两个当场死
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当地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同等责
任,陈天某就F/70016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保险公
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陈天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害50%赔
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闽F/70816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是非第三者强制保险为由,拒担责任的辨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遂判决如
下:一、被告陈天某应赔偿五原告丧葬费7155元、死亡赔偿金81787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44724元,合计133666元。同时驳回五原告计算有误的赔偿诉讼请求。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F/70016货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天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是否要
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但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2)2号]文件,即从2002年1月27日起在全省范
围内停止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如继续经营强制保险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38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国土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4月)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建立统一、平等竞争的招商引资秩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本部及所辖东区、南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和供地,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实施征地和供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本部根据城市规划对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南区和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材料分别报经市政府和宿豫县政府批准后,同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开发区本部备案。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可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
(二)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
第五条 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实行集体研究,一个标准,一个口径对外。
(一)一般性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二)科技含量较高、投资额较大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在开发区本部范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在东区、南区范围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低于省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项目,可采取先缴后返还的方式给予地价优惠,但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平均每亩不得低于2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以优惠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经有权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抵押贷款必须用于所投资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约定额度,经营期已达十年以上的,经有权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改变用途;经营期在十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补缴优惠价与省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投资密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凡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严禁圈占土地。超过协议约定时间3个月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主体工程未达到正负零标准,不予登记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