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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04:0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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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浙江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请示》(浙人退〔1997〕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与全国劳动模范虽然称号不同,但属于同一个层次,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应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人退发〔1989〕1号文件精神执行。



1997年11月24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党中央“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的要求,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教党〔2007〕25号)的部署,基础教育战线要站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抓住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认真做好中小学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工作。为给中小学的学习贯彻工作提供资源和服务,现将几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利用“形势教育大课堂”的资源向学生宣讲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把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制作的“形势教育大课堂”作为面向中小学生生动形象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教材。从今年9月开始,全国中小学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校外教育网和教育部官方网站等信息传输方式,已陆续上了“生活新变化”、“社会新气象”和“农村新面貌”等三课。后三课“科技新发展”、“国际新形象”、“未来新蓝图”将分别于11月19日、12月10日、12月28日15:00—15:45利用班会时间,以同样的传输方式上。其中最后一课“未来新蓝图”将以丰富的影视资料和深入浅出的讲授,面向中小学生讲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主要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的安排,认真作出部署,保证中小学生按时上好形势教育课。因技术和安排等原因没有上课的地方和学校,要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工作中补上。六课结束后,教育部将制成光盘作为今后一段时间中小学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教育教学素材。各地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形势教育大课堂”提供的丰富影视素材,结合课程内容,讲解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根据每堂课上布置的实践作业,结合当地和学生的情况,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要通过班、团、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2.德育课程教学要有机融入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组织中小学德育课教师和教研员,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结合中小学德育课程教学内容,在教育教学中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突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教育部将于近期印发初中思想品德、高中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意见,对结合这两课教学内容讲授党的十七大的主要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对学生进行党的十七大精神教育,一定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生动活泼地进行,避免空洞、抽象和成人化。现行的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要依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尽快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教材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备案。2008年秋季开学后,未能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修订的教材不得继续使用。

  3.通过多种形式交流和展示学生上形势教育课、德育课和开展社会实践的收获和成果。各地中小学要围绕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学习宣传气氛,提高学习宣传效果。面向学生的全国媒体将为各地中小学提供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将在晚间新闻栏目《国视60分》中开辟专栏“我与祖国共成长”,综合展示学习贯彻的成果。《中国中学生报》将举办寻找“为家乡骄傲、为中国自豪”的若干理由的征集活动、寻找“家乡几个变化”小调查活动、学生记者抓拍“发生在我身边”照片征集展示活动、“形势教育大课堂”观后感征文活动、“形势教育大课堂”百题竞答活动。《中国少年报》将开展“今天我当小主播——中小学生说时事”活动,推动中小学生每天进行 “一分钟时事播报”,轮流为大家播报新闻,老师和同学进行点评或讨论。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将开辟专栏全面介绍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形势教育大课堂”的内容并刊登中小学生的来稿。各地中小学可根据近期相关媒体的具体活动启示,组织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与。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落实的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中小学德育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有关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现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荣誉市民条件
  (一)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企业已生产经营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项目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二)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次性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累计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三)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条 办理程序
  (一)推荐。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撰写事迹材料,填写《济南市荣誉市民推荐表》(附后),由推荐单位报市直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报市外办;属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侨办;属外籍华人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市侨办或市外办;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台
办;其他市外人士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初审。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侨办和台办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初审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三)评审。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提交市政府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市政府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徽章,并由市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
  第三条 联络与服务
  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和台办负责与经本部门初审的荣誉市民进行联络,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信息,邀请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列席重要会议、开展调研和考察活动,进行节日走访慰问等,为荣誉市民在济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由分管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外经贸局、台办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初审单位审定,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会审并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公告。
  第六条 工作经费
  由市政府办公厅在每次组织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居住地  
 
 

 

 



 



 



 



 

 

 

 

 

 
 

 

推 荐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初 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市荣誉

市 民

评 审

委员会

意 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常务会

审 议

意 见 年  月  日
市人大

常委会

审 议

决 定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