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4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教基〔2007〕5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省教委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高中学校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要向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和全体师生公布,并组织宣传学习;要结合贯彻实施,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改进工作;要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使我省学籍管理逐步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表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两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表3)、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明(附表4)、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附表5)。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6),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重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附表7),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8),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9),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表10);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新生花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11)、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表1:
福建省中学 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花名册
学校(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姓名 学 号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出生地 出生年月 原毕业学校 备注




















附表2: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申请表
学 校 姓 名 性别
年 级 所在班级
学号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家长签章 学生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学 校意 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休学时间 复学时间和编入班级    
备 注
注:1、本表由家长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二份,审批后一份送校,一份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附表3: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 号 身份证号
原住址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拟转入学校年级
转学原因
转出学校意 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 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本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必须填写学号,栏目不得空白。
(3)学生须持户口和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附表4:
转 学 证 明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男、女),学号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本校高中 年级(上、下)期学习,现因 请求转学,经核准,发给转学证明书。 此致 中学 年 月 日
字第 号
转 学 证 明 学生 (男、女),学号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本校高中 年级(上、下)期学习,现因 请求转学,请予照准。 此致 中学 (校印骑缝章) 中学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转 学 证 明 回 执 中学: 你校高中 年级学生 已转入我校高中 年级 班学习,特此告知。 中学(章)年 月 日

附表5:
结 业 (肄业)证 明 书 存 根 字第 号学生 (男、女),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学习,因 ,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校 印)
结 业(肄业)证 明 书 字第 号学生 (男、女),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学习,现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 校 印 ︶ 中学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6:
福建省 中学高中毕业生花名册(共 名)
填表人: 年 月 日填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性别 一寸黑白照片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地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领证人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毕业证书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附表7:
福建省 中学发给结业(肄业)
证书的学生名册(共 名)
年 月 日填
姓 名 性别 学 号 身份证号 结业证书(肄业)号码 备注(原因)


















校长: 教务主任: 经办人:
附表8:

学 历 证 明 书 存 根字第 号学生 (学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高中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 年 月 日( )
…………………………( )毕字第( )号…………………………
学 历 证 明 书字第 号 学生 (学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高中毕业,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本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福建省 中学 校长(签章) 年 月 日(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附表9: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一)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号 籍贯 市 县(市、区)
民 族 是否党团 员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家 庭主 要成 员 称谓 姓名 年 龄 工作(或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入学相片(一寸)




入学资格 年 月 中学毕业(结)业
学 籍变 动记 载 项目 时间 已修满学期 原因 发给证件名称、号码 班级及座号 年 月毕业 毕业相片(一寸)
高一 班 号 毕业证书号码
高二 班 号
高三 班 号 毕业后去向

奖惩记载 毕业班班主任
校长(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填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二)
科目成绩学分项目 课程修习评定 综合素质评价 学分统计 缺勤统计
语文 外语 数学 政治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信息技术 通用技术 音乐 美术 体育与健康 研究性学习 社区服务 社会实践 道德品质 公民素养 学习能力 交流与合作 运动与健康 审美与表现 必修 选修Ⅰ 选修Ⅱ 小计 事假 病假 旷课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新生入学成绩
高一 上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下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重 考
高二 上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下期 必修选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成绩
学分
重 考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三)
科目成绩学分项目 课程修习评定 综合素质评价 学分统计 缺勤统计
语文 外语 数学 政治 历史 地理 物理 化学 生物 信息技术 通用技术 音乐 美术 体育与健康 研究性学习 社区服务 社会实践 道德品质 公民素养 学习能力 交流与合作 运动与健康 审美与表现 必修 选修Ⅰ 选修Ⅱ 小计 事假 病假 旷课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模块
高三 上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下期 必修 成绩 天 天 节
学分
选修 成绩
学分
重 考
学业基础会考 等级 综合素质评价 项目 道德品质 公民素养 学习能力 交流与合作 运动与健康 审美与表现
操作 总评
三年总学分: 学分;必修: 学分;选修Ⅰ: 学分;选修Ⅱ: 学分。
备注:1.成绩记载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
2.“研究性学习”填写单位为“学时”;“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填写单位为“天”。
3.选修Ⅰ模块成绩根据选修内容填写在相应科目上。
福建省 市 县(市、区) 中学学生学籍卡片(四)
综 合 性 评 语
第一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第学年 班主任(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10:
普通高中校址所在县(市、区)编号表
地(市) 县(市、区)代号
福州 鼓楼 台江 仓山 马尾 晋安 闽侯 闽清 福清 01 02 03 04 05 06 07 08永泰 长乐 平潭 连江 罗源 琅岐 09 10 11 12 13 87
莆田 荔城 城厢 涵江 仙游 秀屿 湄洲 14 15 16 17 85 86
泉州 鲤城 晋江 惠安 南安 安溪 永春 德化 石狮 18 19 20 21 22 23 24 79 泉港 洛江 丰泽 81 84 83
厦门 思明 海沧 翔安 集美 同安 湖里 26 27 28 29 30 80
漳州 芗城 龙海 长泰 漳浦 华安 东山 云霄 平和 31 32 33 34 35 36 37 38诏安 南靖 龙文 常山 39 40 82 88
龙岩 新罗 永定 上杭 武平 长汀 连城 漳平 41 42 43 44 45 46 47
三明 尤溪 沙县 将乐 泰宁 建宁 宁化 清流 明溪 48 49 50 51 52 53 54 55永安 大田 三元 梅列 56 57 58 59
南平 建阳 建瓯 延平 顺昌 邵武 光泽 武夷山 浦城 60 61 62 63 64 65 66 67松溪 政和 68 69
宁德 福安 福鼎 霞浦 蕉城 寿宁 周宁 屏南 古田 柘荣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附表11:
学年第 学期 中学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年级班级 姓 名 性别 学 号 出生年月 增加原因 减少原因 备注
转入 何时何校转入 复学 留级 其他 转出 何时转到何校 休学 退学 留级 辍学 其他



注:填写增减原因只要在所属栏目中用“√” 注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不开发区”战略,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维护佛山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原则。

(一)全面实施原则。

(二)属地跟进原则。

(三)易操作、便管理、可监督原则。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六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不低于500元/亩·年,三水、高明两区不低于200元/亩·年,具体由各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基本农田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补贴资金筹措以区、镇两级财政为主,各区自行承担。市级财政对高明、三水两区给予每年各1500万元的定额补助,暂定3年。

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支付。

(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各区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一年补贴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每年需提留补贴资金总额20%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设立专帐,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不得挪作它用。其余部分由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或其他责任单位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具体的安排使用方式。

第十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市、区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市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和农业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开挖鱼塘、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降低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能力的一切活动。

(四)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还要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此外,能恢复原状的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划。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五)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每年12月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区政府、市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鲍鱼、大连海参,是指以“大连”地名命名,采于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工养殖生长,或上述采品在上述区域内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 大连海参》的皱纹盘鲍、刺参,产品为鲜活品和加工品。
  第三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和印刷、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对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别成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职能。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市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七条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大连鲍鱼或大连海参名称组成。
  第八条 生产者使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
  (二)区市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
  (三)有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发布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条 获准使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或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粘贴用专用标志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实行使用管理制度。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的,使用者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上报选定的印刷企业,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刷。使用者应严格管理,按季度报告使用情况。
专用标志印刷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产品特质由评价机构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专卖店应明示专用标志证书。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