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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6:1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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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它经费。
1.人员经费:用于补助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开支的工资、福利费用;
2.公用经费: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包括: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和资料收集等费用;
3.其它经费:补助直接用于征收工作的其它支出。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为加强征收手段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补助经费的安排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情况挂钩,优先补助积极组织征收并将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的征收部门;
(二)补助经费的安排与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情况挂钩,优先补助地方政府支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视征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管理的征收部门。
第五条 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抄报财政部;
(二)国土资源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并连同下年度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于每年12月底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和有关规定,经综合平衡后,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七条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补助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负责审批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各级征收部门应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决算管理规定。经费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26日
青少年犯罪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年龄而规定其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透露,2002年至2004年全福建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9585人,而全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2年为12%、2003年为14.7%、2004年为17%;辽宁省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别为1487人、1510人、1792人、1806人,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 “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犯罪性质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岁~ 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从1991年到1998年,在14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的同时,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率却增加了0.6%。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2004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中,16岁一下的少年犯犯抢劫竟占了14~16岁小少年犯的73.65%,2000年占52%,2001年56.85%,2002年68.13%,2003年占70.29%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人数也逐年增多。(由2000年的117名上升到2004年的355名,上升203%)。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法案纪实周刊》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中学一名10多岁的初一学生小健放学后遭人绑架,嫌疑犯打电话让他父亲准备800万元赎人。警方设立的专案组已经将绑架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警方证实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他们把小健骗上一辆五十铃货车后,对其实施绑架并勒索其家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收取赎金的过程中,早已把小健杀害并抛尸。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至一点小亏就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种思想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2007年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 据其交代,他小时候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③。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十分突出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各种消费的欲望。对名牌服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校外各种娱乐场所的诱惑让很多未成年人感到“手头有点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从事抢劫和盗窃活动。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的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类型未明显变化,仍以财产犯罪为主。

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而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有密切关系。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次序依次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等,其中的抢劫、盗窃和抢夺等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2007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即产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泡沫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据了解3月16日韩某已被刑事拘留。再如,无棣县16岁的李某、胡某二人在玩乐中预谋入室抢劫杀人后,携带弹簧刀窜到本县工商银行职工孟某宿舍(胡某的亲戚),见孟家只有孟某之子孟阳(10岁)一人在家,即将孟阳连捅60余刀,活活捅死,抢劫财物总价值3569元。有的犯有数罪,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十分疯狂,危害很大。在押未成年犯中占21.88%的犯有两种以上罪行,最多的犯有四种罪行。

三、团伙作案突出,并已经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两类:

一类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并有少数超过18周岁成年人参加的违法犯罪团伙。实际上这些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时期就加入或组织了这类团伙。他们一般在未成年时期就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其中有些人已有多次犯罪的记录。他们既可能是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唆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和核心力量。由于他们年龄比较大,有一定的犯罪经历和同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亲身经验,因此他们在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或组织这类团伙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加则会促使这类团伙向更高一级发展。还有一类就是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绝大多数是组织松散的一般盗窃团或集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于一身的混合型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除少数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第一类犯罪团伙那样大的犯罪能量,成员不固定且成员人数少,一般只有3人~5人,多则十几人。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时不固定,时聚时散,有些未成年人违法者可能同时参与几个团伙的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未成年人组成团伙作案,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02年至2003年,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江苏、海南等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河北、内蒙、四川、浙江、湖南也占40%左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多势众,手段残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罪犯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约占90%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染上有一些陋习。为成年罪犯中由很多是“文盲”加法盲致使有的未成年人在斗殴中把人捅成重伤,认为让家中负担医药费就够了;有的事实抢劫被抓获归案,竟然认为只要把抢来的钱财还给被害人就没事了;有的曾经奸淫过幼女,只知道自己做了坏事,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被逮捕判刑。

五、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较从前有较大提高,再加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高科技环境的支持,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作案时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察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利用计算机仿制信用卡实施盗窃,使用麻醉剂实施抢劫、强奸的情况多以发生。如合肥市侦破的一起长达三年的盗窃超市案,案犯大多只有十四、五岁,但是再作案过程中利用假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销赃等都表现出了相当的智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 新 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使用人自治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专化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八条 投诉内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
 第九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自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使用人推选的代表,组成管委会。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 物业管理;
自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配套设施和商业及管理用房,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移交辖区人民政府代管。辖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移交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和维护。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千分之一至一点五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一条 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干部和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主任由办事处一名领导兼任。管委会由五至十五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为兼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五至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为一至二名,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为二至三名)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自组成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组成人员名单;
(三)章程。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结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改进意见,责令重新申请登记。
管委会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办法实施前已组成的管委会,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委会必须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下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业主、使用人会议,报告物为管理工作情况;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经业主、合作使用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的情况;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物业管理企业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住宅小区内物业使用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七)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我由主任召集,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参加,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头号2数通过
管委会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委会应及时罢免其职务。
管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住宅小区内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管委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业主公约、管委会的决定,对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者,由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责令改正并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同一住宅小区应委托同一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应与之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 服务的范围、项目;
(三) 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四) 费用;
(五) 期限;
(六) 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七)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约定;
(八)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十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财财物和资料:
(一) 结余的物业管理收入;
(二) 全部物业要案次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 因物业管理需要占用的公用配套设施、房屋和其他财物。
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管委会应委托审计机构对牧业管理企业管理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并书面报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时,行使下列职责:
(一) 对受委托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承担住宅小区内的保洁、绿化、保安、车辆管理及便民服务工作;
(二) 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 劝阻和罅损害或妨碍物业正常使用、管理的行为,并按照业主公约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四) 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并按受管委会的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六) 纠正和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 配合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开展祖宗形象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位及设备进行使用、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外貌和用途,不得损害房屋的内外墙、梁、柱等承重结构,不得独占、损坏、拆除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维护住宅小区环境卫生,保持住宅小区容貌整洁,爱护园林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 乱倒、乱堆垃圾、杂物;
(二) 饲养家禽、家畜;
(三) 在庭院、屋顶、道路及春他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 乱设摊点;
(六)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七)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业主公约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损坏地上附着物、设备、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停放在设有停车标志的场所,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住宅小区。在住宅小区出入、行驶、停放的车辆,应当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步或者出租房屋,应遵守住宅小区的有关规定,并将业主公约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房屋转让或出租后,应书面告知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使用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物业维修、使用的专项、物约服务项目。
第四章 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自用部位、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管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约定房屋的自用部位、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及费用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房屋共同部位、设备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内由管委会负责管理的公用设施,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一) 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绿化工作;
(二) 道路,楼道,庭院,公厕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及垃圾清掏,清运;
(三) 车辆出入,存放及停车场(库)管理;
(四) 保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施物业管理,保持房屋和公用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 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局面告千业主,使用人;
(三) 经常对住宅小区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养护;
(四) 发现房屋共用部们、共用设备或者共用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 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即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 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 每季度向管委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 定期听取管委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九) 对违反本办法或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管理委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而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维护:
(一) 供水设施,楼下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企业负责,以仙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二) 供电设施,以资产、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 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 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有关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 垃圾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分阶段安全时,管委会应责令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来源包括:
(一)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 住宅维修费;
(三) 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住宅小区商业用户等服务设施经营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 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公用水电费、设备损耗费等);
(二)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三) 管委会专队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办公费用等;
(四)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费用;
(五) 法定税费;
(六) 其它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应加强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等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增加经营收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减轻业主负担。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其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代收。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小区内管委会管理的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足时,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担。
分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市牧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专帐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管委会可根据本住宅小区实际需要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四十条 住宅维修费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物价部门依照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环境卫生清扫、绿化、保案、车辆存放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缴纳。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使用人要求提供特约服务,可收取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除外)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统一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拒绝或拖延缴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责令限期缴纳,并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其设施使用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季度末月和每年末月,在住宅小区的明显部位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的保修责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 保修的,应按规定支付房屋保修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收取水、电、暖气、煤气、有线广播电视等费用的,应支付委托代收的劳务费用,并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委托代收的劳务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宝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尖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使用人。
第四十九条 对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处以二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物业管理活动。拒不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 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住宅小区脏、乱、差,管理混乱的;
(二) 擅自改变其管理的公用配套设施、商业用房和场地用途的;
(三) 经年度考核,物业管理企业所承担的管理项目有三分之一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五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或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住宅小区内建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尖当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 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储藏室、壁橱、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墙面等部位;
(二) 自用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管道、照明灯具、供电线路等设备;
(三)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单元)住宅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楼梯、电梯机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
(四) 共用设备,是指一幢(单元)住宅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排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五) 公用设施,是指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传达室、窨井、化粪池、垃圾箱等设施;
(六) 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第五十六条 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 县(市)、矿区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