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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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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11.26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三)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和本级决算;

(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九)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七)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资源保护规划以及森林、矿山等资源和江河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特大自然灾害、特大疫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一)义务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二)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备案的重要情况;

(十三)社会治安、司法、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重要情况;

(十五)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六)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二)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到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其说明,以及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03-29

教社政厅〔2005〕1号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精神,落实好《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的各项工作部署,2005年3月11日,我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现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研究部署《意见》的有关实施工作,2005年3月11日,教育部在京召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管理工作会议。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出席会议并讲话。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教育部社政司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意见》精神,并围绕袁贵仁副部长的讲话,结合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进行了研讨和部署。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通报了2004年以来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方面开展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2004年3月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批示精神,在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的直接指导下,中宣部、教育部迅速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省级教育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在各地宣传、教育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充分依靠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的专家、教师开展了历时9个月的大规模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会议认为,整个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有三个重要特点: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直接指导并寄予深切厚望。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同志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亲自审阅《意见》文稿,深入基层调研。2005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意见》(送审稿)专门进行了研究。

  2.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是《意见》起草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2004年3月下旬,中宣部、教育部成立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调研和《意见》起草工作。中宣部、教育部组织开展了面上调研和专题调研,还直接组织部分专家、教师进行了重点调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调研领导小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初稿)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调研报告》(初稿),又专门就课程设置方案问题征求了专家和教师的意见,经汇总分析后报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中宣部、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并共同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最后形成《意见》(送审稿)。其间,调研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五次会议,就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进行研究和商议。

  3.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专家的积极性,是进行科学决策,顺利完成文件起草工作和课程设置方案论证工作的可靠保证。2004年3月以来,中宣部、教育部组织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72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历时9个月,就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新思路新举措展开调研。同时,中宣部、教育部共同组织部分专家、教师组成三个重点调研组,分别在高校相对集中且具有代表性的北京、广东、陕西三省市,进行重点调研。并委托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武汉大学分别牵头开展专题调研。为解决《意见》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问题,调研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听取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哲学社会科学专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部分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同志对课程设置的意见。各地各高校的广大教师、专家,在事关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许多重要问题上,都提出了重要的意见。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会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部署,既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课题。要把《意见》的精神贯彻好,落实好,首先必须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上下功夫。

  第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大学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如何,他们能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的首要问题。要把中央的精神认真学习好、领会好,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

  第二,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当前,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既是我国的“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现期”,热点难点问题增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任务极为繁重。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宏观指导方面,特别是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

  第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上来。《意见》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意见》的形成过程和通篇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部署和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建设,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为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二是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问题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关键。它涉及到对一个时期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把握,对高校思想政治课体系的总体把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构成的总体把握,对大学思想政治课程和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总体把握,是教师培养的基础,教材建设的前提,也是教学方法改革的依据。因此,它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意见》提出的新课程设置方案有很强的继承性,反映了“98方案”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有新的发展,集中了广大教师、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反映了中央决策的高瞻远瞩。要在新课程设置方案的理解上,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三是抓紧组织编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

  四是切实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大力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

  五是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

  六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宣传、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明确高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会议对《意见》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提出要尽快落实《意见》中提出的高校专科和研究生层次的课程设置、新课程方案实施进度的安排、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等三项任务。认为,中宣部、教育部即将印发的关于《意见》的实施方案对有关实施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很及时,很必要,具有可操作性。要重点把握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是把握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意见》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确保课程设置方案的顺利平稳过渡。

  二是把握实施工作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考虑到高校学期学时安排的差别,实施方案对各层次思想政治理论课从学分上作出了规定。本科各门课程的学分:“原理”3学分,“概论”6学分,“纲要”2学分,“修养”3学分,共14学分。专科开设2门必修课,一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二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共7学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成人高校的本、专科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研究生层次(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要抓紧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二,关于过渡时间安排。提出新课程设置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领导下在少数高校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第三,关于教师培训。提出新课程开设前,要抓紧组织好对所有任课教师的培训。要以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熟悉教材,了解教学方法、手段为重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进行。中宣部、教育部负责组织中央部门(单位)所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的培训;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教师的培训;各高等学校要负责本校教师的培训和集体备课工作。

  第四,关于学科建设。强调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办已启动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相关工作。

  第五,关于加强实施工作的领导。中宣部、教育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根据开设新的四门必修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组建教学单位,加强培训任课教师,妥善安排换岗教师,严把新进教师准入关,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重点研讨和部署了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提出了有关工作思路和措施。一致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十分重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质量和进度关系到新课程设置方案能否如期顺利实施。提出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以“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具体思路和措施如下:

  第一,由中宣部、教育部联合成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在社政司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中宣部、教育部牵头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各课题组人员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审议工作。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首席专家,教育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教育部社政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以课程为单位组成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课题组,课题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要吸收高等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部门的学科专家和理论研究人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央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

  第四,工作进度。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于2005年3月上旬开始。分四步进行:第一步,3月11—20日,进行教学大纲编写申报工作。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确定若干编写组,于3月20日—3月底,召开教学大纲编写组首席专家参加的会议,学习《意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和要求。第二步,5月底,形成教学大纲送审稿。5月底—6月底,完成教学大纲送审稿的审议、审批。第三步,7月初,启动教材集中编写工作。12月底前,形成教材送审稿。第四步,2005年12月底—2006年2月底,完成教材送审稿的审议、审批。



  会议强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好《意见》实施工作。指出,当前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十分明确,最根本的是要把《意见》作出的各项部署落实好。

  第一,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会议一致认为,新课程设置方案已经中央批准确定下来,当前要把思考的重点转移到《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要抓好《意见》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对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战略考虑,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全面思考,齐心协力,集思广益,为实施新课程设置方案贡献力量。

  第二,做好新旧方案过渡的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对新课程方案过渡期作了规定,从2005级开始试点,2006级全面实行。这说明:(1)2005级新生中同时实行两种方案,少数试点学校是新方案,多数是“98方案”。(2)2005级新生试行新方案的,由于大纲、教材编写最快要在2005年底完成,2005年秋季开学无法编写出来,只能在第二学期(寒假后)使用。第一学期的安排要考虑、设计好。(3)2005级试点,2006级推开,表明在今后几年内,高校同时在运行两套方案,一部分教师正从事旧方案的教学工作,同时准备按新方案授课。教师的配套、教学的安排必须精心设计,周密安排,稳妥推进。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安排好。

  第三,做好新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组织工作。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是实施新课程方案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保证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充分发挥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及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这次大纲和教材编写采取“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1)定向申报,既不指定,也不面向全国广泛发动,而是请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校知名专家、最具丰富经验的教师作为首席专家组成全国性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可以跨地区互相参与。若干申报的省级教育部门可按4门必修课,组织4个课题组,也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组织1门、2门、3门课程的课题组。不具有条件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不组织。(2)择优遴选,即若干省级教育部门申报的编写组经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定,从中选择若干个优秀的编写组。(3)集中编写,即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编写大纲和教材。

  第四,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为适应实施新方案的需要,高校要按照新课程方案调整教学组织机构。各地各校务必做好涉及教师各个方面的工作,要适应新课程需要重新予以调整配套,确保现有队伍的稳定,使他们尽可能有合适的工作岗位。

  会议最后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领导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广大专家、学者的支持和配合下,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实现几年内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情况有明显改善的目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船舶或人员在海上严重违反本规定,如不及时控制涉案船舶,案件无法查处的,经设区的市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扣押船舶。扣押船舶不得超过五日;案情复杂的,经省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违法扣押船舶或未能妥善保管扣押的船舶造成船舶毁损、灭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公安边防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出海船民证:

“(一)索要、私藏、买卖、传播带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物品的;

“(二)在海上、码头、岙口强买强卖渔获物的;

“(三)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偷开他人船舶的;

“(四)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设施、船用物资、渔获物或船员生活用品的。”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公安边防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船员(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务船舶除外。

第三条 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未设公安边防机关的地方,由公安机关负责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职权,对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类船舶和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对上述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

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第五条 本省所属各类船舶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书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其船员(民)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

在本省所属各类船舶上作业的外来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由所在船舶负责人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

依照省有关规定不需要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船舶和船员(民),可以不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依照省有关规定不宜发给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不发给。

第六条 公安边防机关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应简化手续,为申领人提供方便;申领人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发给。

第七条 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

第八条 各类船舶及其船员(民),应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

第九条 各类船舶及其船员(民),应按规定接受公安边防机关船舶户口和出海船民证年度审验。

第十条 领取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报废时,除按规定报经船舶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船舶户口变更、注销手续;其船员(民)变动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应按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并在船舱内规定位置标明公安边防机关确定的船舶户籍统一编号。船名船号和船舶户籍统一编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按规定向船舶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进出港船舶户口登记,但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船舶主管部门实行定期签证或进出港签证的船舶进出港口的,免予办理船舶户口登记;

(二)渔业船舶进出船籍港的,按渔汛每年办理两次船舶户口登记;

(三)渔业船舶在渔汛期间进出非船籍港的,办理一次性船舶户口登记;

(四)在港区内活动的小型船舶,每年办理一次船舶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非法进入国家禁止进入的水域或岛屿。

第十四条 境内船舶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境内船舶因海上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搭靠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地区船舶的,事后除按规定向船舶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

境内船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搭靠停泊在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地区船舶进行贸易等活动的,除依法办理海关、税务等有关手续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登船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台湾船舶因避风、补给、修理或贸易等需要,可以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任何船舶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台湾船舶引航到不接待台湾船舶的港口、锚地。

第十六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非法拦截、扣押、强行靠登、冲撞或偷开他人船舶。

发生渔事、海事纠纷,应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非法扣押人质,不得非法扣押船上仪器、物品,不得斗殴。

第十七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发现海上漂流的反动、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或间谍用品等,应及时报告公安边防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私藏、留用或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进行抢劫、走私、贩毒、传播淫秽物品、偷渡、盗窃、赌博、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管理,不得拒绝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船舶或人员在海上严重违反本规定,如不及时控制涉案船舶,案件无法查处的,经设区的市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扣押船舶。扣押船舶不得超过五日;案情复杂的,经省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违法扣押船舶或未能妥善保管扣押的船舶造成船舶毁损、灭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公安边防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公安边防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制式服装,佩戴执勤标志,并出示边防治安管理检查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随船携带出海船民证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出海船民证、申办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或不按规定接受出海船民证年度审验的;

(三)不按规定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申办出海船舶户口变更、注销手续或不按规定接受出海船舶户口年度审验的;

(五)船舶进出港口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口登记的;

(六)不按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标明船舶户籍统一编号的;

(七)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或船舶户籍统一编号的;

(八)涂改、伪造、冒用、出借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进入的水域或岛屿的;

(二)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地区船舶的;

(三)因海上事故按规定搭靠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地区船舶后,不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四)未经许可将台湾船舶引航到不接待台湾船舶的港口、锚地的;

(五)发现海上漂流的反动、淫秽物品、走私物品或间谍用品等,私藏、留用或擅自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出海船民证:

(一)索要、私藏、买卖、传播带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物品的;

(二)在海上、码头、岙口强买强卖渔获物的;

(三)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偷开他人船舶的;

(四)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设施、船用物资、渔获物或船员生活用品的。

第二十四条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没收船舶,并可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违法者所有的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并没收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还应责成当场纠正;当场无法纠正的,应责成限期纠正。在指定的纠正期限内,不受重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一)警告、罚款五百元以下的,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公安边防巡逻艇裁决;

(二)罚款三千元以下、吊销出海船民证的,由县(市、区)公安边防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的公安边防机关裁决;

(三)罚款超过三千元的,由设区的市公安边防机关裁决;

(四)没收船舶的,由设区的市公安边防机关裁决,报经省公安边防机关批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边防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边防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公安边防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的;

(二)参与或帮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哄抢、盗窃、抢夺、抢劫渔获物、渔用物资及其他公私财物的;

(四)斗殴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有违反海上交通管理、渔政管理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移交或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边防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省海域内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地区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