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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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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学厅(2001)2号



2001年,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这是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打击社会不法分子伪造学历证书行为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报注册。
二、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2001年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但须按同样的要求、时间注册。由于该方面管理软件建设未完工,先采取数据库形式,按本通知所附数据库结构及信息标准用软盘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将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四、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毕业证书,证书颁发单位申报证书注册时,须附视听生学业成绩表。
五、中等专业学校经批准举办的高职(大专)班,毕业证书由举办学校具名颁发、申报注册。
六、招生时以“××大学(学院)××分校(院)、××大专(高职)班”等名义招生的,毕(结)业证书以招生时对社会公布的单位名称具名并申报注册。
七、军队院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地方培养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由颁发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附件:1.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结构(略)
2.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标准(略)


2001年2月16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02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应当义务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坚持除害防病,自觉纠正和抵制各种不卫生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对本辖区及辖区内各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爱卫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爱卫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措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管理范围的各单位和居民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均应指定内设机构或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健康教育、除四害等任务。
第十二条爱卫会委员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科普知识;
  (二)新闻媒体负责设立爱国卫生、健康教育专栏,传播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对公众关心的卫生问题进行报道和舆论监督;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围绕居民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卫生行为;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在候诊场所和住院病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传播卫生健康知识;
  (六)各单位负责在办公、生产、生活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有针对性地宣传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三条本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以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内吸烟的规定。
第十四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统一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顿、治理脏乱差等爱国卫生活动。
各单位应当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要求实施除四害活动。
第十六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保证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市爱卫会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并对受表彰的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复查。
  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
第二十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由同级爱卫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授予卫生先进称号的,可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8日印发的《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1995〕5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冶金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现将《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做实本辖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请你们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冶金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冶金企业落实《指导意见》的进展情况。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冶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历经五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冶金企业约有4300多家,从业人员约260多万人。自1996年起,我国钢铁产量连续9年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钢产量达到2.72亿吨,约占世界钢产量的27%,较好地满足了国内对钢铁产品的需求,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冶金企业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工作,“鞍钢宪法”曾经是全国工业企业的旗帜,鞍钢、宝钢、武钢、攀钢等一批大型国有冶金企业积极开展现代安全管理实践,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近年来,冶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由于冶金行业安全管理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管理幅度大,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多、管理风险大等特点,易发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近年来,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企业急速扩张或改制后安全管理工作弱化,大量介入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等因素影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以来,相继发生了数起在冶金行业较为少见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针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冶金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明确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努力遏制特大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发生,逐步降低事故总量,实现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重点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同时要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拥有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支撑体系。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参与对冶金企业的各种专项督查工作,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监管格局。要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建立和完善包括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库,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源头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从源头上落实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现“预防为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在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企业及时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现状评价。凡是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要补办“三同时”手续;2006年6月30日后,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实施整顿,对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原国家经贸委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冶金项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不予补办“三同时”手续,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实施关闭。

  (五)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重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推进技术进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冶金生产能力,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冶金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提高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

  (七)严肃事故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示警戒和教育。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2.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3.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强化日常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冶金企业应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8.加强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好资质审查和安全培训,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将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9.积极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各冶金企业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尽快形成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企业安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