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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5-14 11:0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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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1996-200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广泛开展“三五”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整体水平,对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努力树立行政执法权威,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提出的法制宣传教育“三五”规划,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务求实效。通过广泛深入开展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的法
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职能。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包括: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现有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其中重点对象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基层工商所干部。
(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及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骨干要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努力提高法学理论水平,自觉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法制实践和法制建设。重点掌握《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层工商所干部和机关一般干部要在学习、掌握《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着重学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尤其要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全面学习《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行
政处罚法》及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其他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努力做到监督管理到位,行政执法不越位。
(三)现有工商行政管理学校要将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
(四)要在做好本系统内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社会各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其中重点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并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做好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稳定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之中,并把它作为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
伍的法律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同时,要建立法制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目标,明确任务,选择方法,提高质量,创造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活动,努力开创新局面。要发挥现有中专学校、干校、培训中心等基地的力量,充分利用大众传媒优势,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法律知
识竞赛及其它文艺活动,努力创造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切实抓好年度和阶段性总结,及时表彰先进。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康、有
效地开展。





1996年8月25日

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请示》(京人社劳文〔20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7日



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技项目函[2011]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要求,我部2012年度可推荐30项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5项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现就做好我部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若干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的首要环节。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也是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利用国家科技计划这一平台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整体科技水平,支撑和引领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次机遇。各单位一定要从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交通运输创新能力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做好此次项目推荐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确定一位联络人,报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
  二、要突出重点,加强联合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调整优化计划实施方式,进一步突出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聚焦国家目标,强化顶层设计,进行跨区域跨计划集成资源组织实施重大任务的积极实践。各单位一定要在全面理解科技部印发的能源、信息、先进制造、材料、交通、地球观测与导航、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以行业相关领域科技重点需求为导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注意与行业内外优势科研资源的联合,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综合优势,共同做好项目的凝练与组织推荐工作。
  三、要加强组织,规范申报
  为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并应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及集成示范类等不同类型的格式(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社会发展科技领域推荐书格式有所不同,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most.gov.cn/),填报项目推荐书一式20份并电子版,于5月30日17: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交通、信息、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我部将在征求需求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方向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进行预备项目的遴选与推荐工作。经过评审被确定为我部推荐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推荐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注册备案,登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网上生成的电子版打印(用A4纸,均为正本)3份分别装订成册,于6月16日下午16: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通过所在地方的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联系人:汪水银、林强,
  联系电话:010-65292860,
  传真:010-65292811。
  附件一: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681083.doc
  附件二:科技部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71408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