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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5-17 19:2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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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0〕10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级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希望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的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通知》中所称的“未办完工商登记等各种手续”,包括分所的设立审批手续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有关执业资格变更手续;在上述手续办理结束前,原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含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和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2000年10月18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1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谁让健康档案离了谱》为题,对安徽省怀远县“层层截留卫生经费,造假档案完成指标”问题进行了报道。

经安徽省卫生厅调查核实,怀远县万福镇卫生院刘圩村、陈安村、刘楼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存在编制虚假居民健康档案行为,万福镇有4.6万居民,共建立健康档案11214份,其中有1680份填写不规范或属于虚假档案。怀远县妇幼保健所作为项目管理单位未履行项目管理、技术指导职责。怀远县卫生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未按规定对项目资金实施有效监管。

根据调查结果,安徽省卫生厅会同蚌埠市政府,督促怀远县委、县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对县妇幼保健所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所长职务;对万福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解聘院长、副院长职务处理;取消万福镇刘圩村、陈安村卫生室相关责任人乡村医生资质。同时,对报道中反映的县卫生局提留的人均0.3元作为宣传培训费给予纠正,发生的工作经费改为县财政列支拨付。对乡镇卫生院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给予纠正,对村医造假违规所得费用全部追回。

我部认为,安徽省怀远县“健康档案造假事件”是一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违规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事关医改实施成效。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区要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关于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0〕311号)等文件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规范有序、保质保量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让居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近期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一次督导检查活动。检查重点包括:1.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服务规范、考核制度、责任制度等建立和实施情况。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拨付进度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3.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包括健康档案、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真实性等。对各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因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发生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统一领导,科学确定项目任务目标,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确保项目任务的落实。要充分发挥疾控、妇幼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督导考核中的作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责任。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