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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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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2004年1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房屋估价、补偿、补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估价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等级,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机构进行。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定(不含税)。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五条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允许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档案和相关房产交易信息。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照用途标注不明确,拆迁当事人对合法用途有争议的,应当自拆迁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或者答复。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照标注的面积与实际不符,拆迁当事人对面积有争议的,应当自拆迁调查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拆迁当事人。鉴定面积以鉴定结果为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房地产交易价格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工作,依法作出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价格公示的有效时限内作出估价报告。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自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屋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予以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综合估价每平方米低于720元的,拆迁人应当按每平方米720元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综合补偿总额低于21000元的,按2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对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款。

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和条件,认定和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电话、动力电、燃气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按现行的安装价格给予补偿;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0.01米给予25元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由估价机构按成本法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住宅标准的无证照房屋,其住户持有拆迁所在地的居民户口并形成独立家庭、确无其他住处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按240元标准给予补偿。2004年以后再建的无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公产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总额中的20%付给房屋所有人,8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四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2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商服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生产加工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用途为办公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3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结合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偿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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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税务部门缴税票据为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月份进行平均计算。

被拆迁人上年度实际职工平均工资,应当以劳动部门核准的被拆迁人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原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可购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被拆迁人以原房补偿款和安居工程安置用房价值总额结算差价的,多退少补。超出以上规定房型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居工程房屋商品价投资。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应当享受安居工程的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向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交补贴款100元,并一次性向市拆迁主管部门交纳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所在地实际的补偿标准。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8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齐政发[20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325号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保证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以下简称全国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39l号)的要求,部制定了《2005年度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准备和整理相关资料,确保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希望各单位以此次全国检查为契机,对本辖区“十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十一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发展思路。
附件;1.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互检方案
   2.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
   3.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
   4.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路况评分标准
   5.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标准
   6.受检省份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



为保证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以下简称全国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39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全国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均属本次检查的范围。检查内容包括公路路况和管理规范化两部分。其中路况检查以路面平整度为评价指标;管理规范化检查以服务与保畅,公路和桥梁养护工作开展情况,路网改造计划执行情况,路政管理和收费公路管理等为重点。
  二、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一)公路路况检查
  公路路况检查由《2005年全国检查互检方案》(见附件1)检查组组长单位组织,参检单位、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和受检省份配合完成。路况检查原则上在管理规范检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待组长单位最终确定管理规范化检查时间后,与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商定,并通知参加单位和受检省份。部将视情况派员参加路况检查。
  组长单位全面负责路况检查工作,主要参与现场检测并进行监督、抽取检测路段和安排检查行程、封存检测结果等。参检单位、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协助检查组长单位工作,其中,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主要负责检测设备标定、参与现场检测、检测资料的整理、编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作。受检省份应当做好检测车辆准备、现场检测安排、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具体检查步骤及有关要求如下:
  1.检测设备提供与标定。所有受检省份统一采用车载式断面类平整度检测车作为路况检测设备。受检省份应在现场检测前准备好检测车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检修,确保现场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应在现场检测工作开始前,完成检测设备的标定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
  2.随机抽取检查路线。普通干线公路路况检查里程约为受检省份干线公路总里程的10%,且里程不少于500公里,国省道比例约为7:3;高速公路路况检查以2002年底前通车运行的为主,里程约为本辖区高速公路总里程乘以高速公路的权重(计算方法见评分办法及标准部分),且里程不少于250公里。各地检查里程见《2005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见附件2)。
  具体检查路段由检查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派赴现场的人员从部公路司提供的路线明细中随机抽取,抽取里程不得少于规定的检查里程。
  3.现场检测与数据提交。组长单位、参检单位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根据抽取的检查路段,按照检查时间最短的原则,合理安排检测行程。普通公路检测最内侧车道,高速公路检测内侧向外数第二条车道。任一抽检路段的检测任务结束后,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派赴现场人员应立即将该路段的检测结果封存,待完成全部检测路段的检测后,再统一封存,由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派赴现场的检测人员提交给部公路司,并由部公路司依据评分标准统一计算评定分数。
  此外,组长单位、参检省份派赴现场的人员还应注意收集与规范化检查评分标准相关的资料,如收费服务、保畅、养护施工组织、路容路貌、便民服务等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情况告管理规范化检查组。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
  管理规范化检查组由路况检查的组长省份和参检省份有关人员组成,每个省份的管理规范化检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7天以内,检查建议时间见《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互检方案》。承担检查任务的组长省份、参检单位按照部建议的检查时间,与受检省份商定具体检查时间,并于检查前两周将检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安排报部公路司。我部将视情况派员参加检查组。具体检查步骤及要求如下:
  1.资料准备。
  --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本辖区“十五”期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公路养护、桥梁养护、路网结构改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管理、高速公路管理、对外服务、公路管理信息化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二是“十五”期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和经验;三是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根据管理规范化检查评分标准所列项目,准备相关的文件、制度、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查资料等。
  --标有路线编号、主要桩号点、收费站、服务区、超限检查站等基本信息的本辖区干线公路图。
  2.受检省份汇报。受检省份向检查组汇报“十五”期间本辖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3.内业检查(省级)。检查组根据检查标准查阅受检省份相关资料,重点对相关规章制度、服务及保畅措施、养护资金安排、管理体制、行业管理力度、部路网改造计划执行情况、部补助资金的使用、公路养护管理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有关情况,初步对部分检查项目进行评分。
  4.确定受检地市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检查组在完成内业检查和初步评分后,根据各地市国省干线情况、行程及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综合因素随机确定2-3个地市和4-5个高速公路路段管理单位(省的下一级单位。有收费经营公路的,至少包含1-2个收费经营高速公路公司或分公司)作为重点受检单位。检查组也可视检查需要或行程安排对其他单位的有关工作进行抽查。
  5.检查受检地市。受检地市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十五”期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汇报内容参照省级汇报内容)。检查主要内容:
  ——受检地市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核实路网改造计划是否按照省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检查计划执行文件并实地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实地抽查项目原则上由部检查组根据检查行程随机选取两条国道、 一条省道作为检查对象,路线上所有路网改造项目均为受检内容。
  ——路网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工程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前往受检地市途经公路、以及受检地市公路的总体路容、路貌。
  ——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查站和路政大队(途经也可,各至少两个)的管理规范化情况。
  ——省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与受检地市的技术资料相一致。
  ——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此外,检查组还要结合检查行程,实地了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6.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向检查组汇报本单位“十五”期间或自成立以来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服务区、收费站和路政大队(途经也可,各至少两个)的规范化管理情况。收费站应以交通流量最大的干线公路主线站为主。
  ——养护质量评定情况(重点检查受检路段近两年来的质量检评资料)。
  ——养护工程投入及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是否及时到位,以及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服务及交通保障情况。
  ——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7.召开座谈会。检查组视情况与受检省、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可分批)。听取各单位对“十一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建议,了解目前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含农村公路)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的措施。
  8.检查组总结。根据内业、外业检查情况,检查组集体按检查项目逐项商定最终评定分数,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并填写《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式样见附件3),逐项收集必要的评定依据资料。
  9.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检查结束。
  三、评分办法及标准
  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分别以满分1000分计,其中:路况检查部分600分;管理规范化部分400分。
  (一)总评分评分办法。
  公路检查总评分为普通干线公路与高速公路的评分加权合计值,总评分=高速公路评分×X+普通干线公路评分×Y。其中:高速公路权重X=高速公路总里程×4/(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高速公路总里程×4)×100%;普通干线公路权重Y=100%-X。各省份权重值见附件1。
  (二)普通干线和高速公路评分办法。
  普通干线公路评分=普通干线公路路况检查评定分数+普通干线管理规范化评定分数;高速公路评分=高速公路路况检查评定分数+高速公路管理规范化评定分数。
  (三)公路路况检查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路况检查评分按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分别进行评定,具体方法为按《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路况评分标准》(见附件4)和各省份各路段检测所得IRI值进行评定。IRI值全国最低的为满分600分,第二名为590分,其余按10分的差值依次递减,第三十一名为300分。评定分数的计算由我部负责。
  (四)管理规范化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管理规范化评分由检查组进行评定(部分项目由我部评定),评分分三部分,一是宏观要求;二是普通干线公路;三是高速公路。
  普通干线公路管理规范评定分数=宏观要求评定分数+普通干线公路评定分数;高速公路管理规范评定分数=宏观要求评定分数+高速公路评定分数。评分标准见《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标准》(见附件5)。
  四、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要求
  (一)路况检查资料。
  路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按本方案关于路况检查的有关要求提交资料,并附相关设备的标定、检测过程等基本情况资料。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资料。
  管理规范化检查应在检查结束的四周内向部公路司提交相关材料及检查情况报告。
  1.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分数评定表(附件3);
  ——受检省份、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汇报材料;
  ——受检省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受检省份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见附件6);
  ——其他必要的评分依据材料。
  2.检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省份、受检地市、受检高速公路单位,以及检查里程、收费站、超限检测站、服务区数量等);
  ——受检省份近年来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好措施、好方法;
  ——检查中反映出的当前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含农村公路)的建议;
  ——对这次检查的看法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1.各地要以这次全国检查为契机,对本辖区“十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十一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发展思路。同时,对照全国检查相关标准,认真准备和系统整理相关的资料。
  2.公路路况检查由组长单位、参检单位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分别选派熟悉路况检测业务的人员1-2人组成。
  管理规范化检查由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派员组成。组长由组长单位的分管厅(局、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组长单位和参检单位的公路管理机构分管局(处)领导担任。检查组成员应由熟悉养护、路政、收费、计财的同志组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内,具体由组长单位确定。
  3.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严肃、认真、负责,并客观公正地对受检单位进行评价。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不准向受检省份泄露具体分数;不准向受检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收受、索要礼品;不准参加受检省份安排的娱乐活动;不准借检查机会游览风景名胜等“五不准”工作纪律。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 各省份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按照“一切从简”的原则认真做好全国检查的接待工作。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路检查车辆不准超过3辆;不准向检查组成员赠送礼品;不准安排公款支出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准超标准安排食宿和含酒精的饮品;不准在行政区交界处举行迎送仪式;不准设置迎检的标语、横幅或插放彩旗;不准警车开道、车队扰民;不准安排游览风景名胜等“八不准”工作纪律。违反以上规定的,部将扣减评定分数,并予以通报批评。
  5.为迎接全国检查而伪造文件、资料,或私自调整测量设备、篡改检测记录等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检查纪律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公路检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38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征收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2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1个行政村及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Ⅱ: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3个行政村、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6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区片I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富岭街道中堂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Ⅲ:

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2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区片I、Il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联城镇14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碧湖镇50个行政村、大港头镇9个行政村、高溪乡7个行政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老竹镇5个行政村、雅溪镇1个行政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IV: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Ⅳ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区片Ⅱ: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9300元/亩;开发园地35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3500元/亩。

区片Ⅲ: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9300元/亩;开发园地22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区片IV: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9600元/亩;开发园地18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l6000元/亩。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地范围的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费用含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的补偿。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种植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900元/亩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发区国土分局)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菜架、葡萄架、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人工井、简易水泥地、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含混泥土涵管、高压涵管)、水管(含铁管、塑料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管道、水坝、水闸门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1600元/亩。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前应报经市、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认可,评估结果经造价审查机构审查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坟墓按实补偿。补偿标准:

双穴水泥坟1600元/座;

单穴水泥坟1000元/座;

双穴土坟800元/座;

单穴土坟500元/座。

不在坟墓内的零星骨罐(俗称“金罐”),每只补助200元的迁移费用。

(四)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含水泥晒场)、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预制块预制场按实补偿。补偿标准:简易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简易生产用棚20元/平方米,水泥地20元/平方米,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45元/平方米、预制块预制场30元/平方米。

(五)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的,不再支付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场地清理费标准: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清场交地,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场地清理费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场地清理费按300元/亩的标准支付;组织强制清场交地的,不支付场地清理费。

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街道、乡镇名
行政村名

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

紫金街道
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

岩泉街道
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

I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

紫金街道
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

岩泉街道
天宁寺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岩泉村部分、

秋塘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

水阁街道
垟店村部分

III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

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

水阁街道
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

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

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

联城镇
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

碧湖镇
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

大港头镇
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

高溪乡
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

老竹镇
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

雅溪镇
双溪村部分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71000
59300
39300
29600

开发园地
37500
35500
22000
18000

林地、未利用地
35500
33500
20000
16000






三、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10700
10700
10700
10700

开发园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林地、未利用地
4400
4400
4400
4400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用按实补偿的范围)

序号
名称
分类
计量单位
标准价

(元)
备注

1
菜棚
钢管
M2
5


毛竹
3


2

现浇混泥土
M3
45
包括水池、

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

浆砌表面找平
30

泥土
5

3
粪缸


33
直径1米以上


25
直径0.5~1米


20
直径0.5米以下

4
塘坎
砼现浇
m
50


预制砖、毛石浆砌
30


5
三面光水路
1.5m×2m
m
200
具体根据横断面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1.0m×1.5m
100

0.5m×0.5m
50

6
水井
深不足三米的
m
150


深不足三米的
200


7
摇井
摇井

500


8
水泥板
0.35m×3.5m

25


9
葡萄架
水泥桩架

800


竹木桩架
400


10
砌坎
干砌石坎
M3
40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浆砌石坎
60

11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2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

12
高压涵管
300mm
m
15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0

13
水管
1寸铁管
m
6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增减

1.5寸铁管
10

2寸铁管
20

1寸塑料管
2.5

1.5寸塑料管
4

2寸塑料管
5.5

14
大树
胸径50cm以下

100~300
农户不得自行处理

胸径50-100cm以下
300~500

胸径101cm以上
500~1000

15
零星砼

电线杆
6m以下(包括6m)

200
每增加1m增加50元

6m以上
200+

16
小桥
混凝土桥
M2
200
基础另算

水泥板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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