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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2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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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质检办(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
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为保证总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经商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并经总局领导批准,自即日起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印章同时作废(新印章印模和作废印章印模见附件)。在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印章启用前,东、西区机关各单位发函及其他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的事项一律使用总局办公厅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印章印模和作废印章印模

新印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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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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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印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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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公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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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印模1 作废印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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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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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废印模 | | 作废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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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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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5日

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
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
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施行中有何问
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F—2000—0203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
(由勘察人编填)
勘 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
勘 察 人: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
1.6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元(大写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
%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计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
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关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
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
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人__份、勘察人__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GF—2000—0204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
(由承包人编填)
勘 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
承 包 人: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________
1.4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
1.5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
1.6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
1.7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
1.8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__________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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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资料文件名称 | 份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时间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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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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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 数量 | 内容要求 | 交付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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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工期为____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____元(大写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____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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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工程费时间| | |
|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
|(工程进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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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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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____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____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____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
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
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____元计算加班费。
7.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____元。
7.1.4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7.1.5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7.1.6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7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7.2承包人责任
7.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7.2.2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
实际损失的____%。
7.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8.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
8.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8.5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
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9.1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承包人的
,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
9.2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十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10.1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10.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____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10.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
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
10.4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____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0.5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10.6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__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按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人__份、承包人__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GF—2000—0209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 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
设 计 人: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
| |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 | |
|序号|分项目名称|-------|-----------|估算总投资|费|估算设计费|
| | | |建筑面积| | | |(万元) |率| (元) |
| | |层数| 2 |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 |%| |
| | |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 | |
|明 |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
| |占总设计费|付费额| 付费时间 |
| 付费次序 | | | |
| | % |(元)|(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
|------|-----|---|------------|
|第二次付费 | | | |
|------|-----|---|------------|
|第三次付费 | | | |
|------|-----|---|------------|
|第四次付费 | | | |
|------|-----|---|------------|
|第五次付费 | | | |
-------------------------------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
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
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人__份,设计人__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GF—2000—0210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 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
设 计 人: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
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
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份,发包人__份,设计人__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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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现将《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一月二十日
          
              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 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燃 气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包括管道输送的天燃气及液化石油气和充装站充装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及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和瓶装供应站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经营、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 发展燃气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 具 体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行政 主管部门。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应做好燃气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燃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燃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燃气的权利并有安全正确使用燃气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燃气建设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翻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与民住宅,凡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管道输送燃气设施。
  具备管道输 送燃气使用条件的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 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取土石,禁止倾 倒 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作业应预先告知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并应设置施工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妨碍经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特许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管道燃气经营者,需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管道及瓶装燃气经营者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燃气;(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装置;(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二)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三)禁止充装和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或钢瓶之间互充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及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销站(点)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交纳的燃气设施建设配套增容费和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燃气并及时进行残液回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有关部门办理的运输车辆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按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燃气用户变更地址和名称应及时报燃气供应、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管道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测试。测试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燃气钢瓶加热和用明火检漏;(四)禁止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五)禁止自行排放残液;(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生活燃气使用单位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用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均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单位以及消防施救 等部门。发现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 要逐级上报。对燃气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维护燃气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单位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罚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处罚程序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营业性燃气供应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