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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6 08:4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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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
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海南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12月3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24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柳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首府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2100平方公里范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国土、建委、房产、市容、环保、公安、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案件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将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文明执法,主动出示城市规划监察证件。被检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心要的资料接受检查。执法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工前必须在建筑工地明显的地方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相关审批的内容,咬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活动时,应予现场制止和纠正,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听候处理。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工程强制停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施工供水、供电,直至拆除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九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擅自进行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无条件拆除:
1、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红线、城市广场的;
2、 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3、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河道保护范围、文物古迹保护区、教育科研用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4、 侵占城市风景区或对城市风景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5、 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或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6、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净空、微波通道、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的;
7、 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妨碍、威胁的;
8、 严重影响邻居安全、日照、通风、通行、排水的;
9、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 对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在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尚可利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但未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三) 未给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尚可保留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1、 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立面、色彩、造型和结构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总平面尺寸,不涉及地界、消防及采光要求,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0%——50%的罚款;
3、 擅自改变建筑层数和高度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满足采光要求且不涉及四邻矛盾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60%的罚款;
4、 违反规划审批要求,退让道路红线不足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0%——70%的罚款;
5、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审批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0%——7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停、缓建建设项目(烂尾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且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作废,其用地重新规划使用;
(二)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故中途停工,未按原计划竣工时间完工的建设项目,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三) 对确无能力完工的建设项目,按法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拍卖。
第十三条 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批准的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或在工程建设中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本市的设计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设计资质;对外地的设计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本市的施工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资格。
第十六条 对规划验收不合格,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经初步调查取证,有违法事实的,予以立案;
(一) 立案。规划执法人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经初步调查取证,有违法事实的,予以立案;
(二) 处理。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贪污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三)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3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四) 执行。违法建设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认真执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工程不得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且违法建设案件结案之前,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妨碍规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规划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不作为,影响案件及时公正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要走在前面,起带头作用”的指示精神,商务部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商务领域深入持久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从增强商贸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入手,推进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重要意义

  诚信经营是中华商业文化的精髓,也是世界各国商业伦理道德的核心。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这不仅表现在信用交易成为主要的交易形式,社会信用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表现为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当前,我国商务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已经起步,其中弘扬以诚信经营为重点的商业道德,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发挥着支撑作用。但是,商贸领域仍然广泛存在着虚假广告、价格误导、制假售假、盗版侵权、恶意违约、拖欠货款、逃税骗税、走私骗汇,以及其他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而所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与诚信观念的丧失有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将严重制约商贸行业自身的发展,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已经到了非抓不可、必须抓好的地步。
  
  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把诚实守信、诚信经营作为一切商务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商贸行业的立身兴业之本,有利于营造让群众放心消费的环境,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商务领域信用交易的扩大,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在商务活动中恪守诚信理念并身体力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这既是商贸行业的自身建设,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商务部门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诚信兴商”的活动积极地开展起来,扎实地推向前进。

  二、 “诚信兴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诚信兴商”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诚信机制、改善行业形象、规范经营秩序为目的,针对行业发展中各种信用缺失问题,通过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制度建设,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从而使诚信经营在全国商务领域蔚成风气,促进商贸行业的振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诚信兴商”活动的工作目标是,在全国商务领域中普遍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价值取向和行业风气,切实形成商务机关诚信行政、商贸企业诚信经营、事业单位和各类中介组织诚信执业的良好局面。(1)各级商务行政部门坚持执政为民,热诚为企业、基层和广大群众服务,公务员的道德水准和公仆意识明显提高,各类失信于民、官僚作风、徇私枉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明显减少,商务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2)商品零售、批发、饮食服务企业普遍建立以诚信守法经营为重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合同履约率、承诺兑现率和交易透明度明显提高,各种失信违约及违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购物无风险,退货无障碍”的放心消费环境初步形成。进出口、劳务与工程承包、加工贸易等外经贸行业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先进企业的差距大大缩小,对外贸易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改善。(3)商务领域的科研咨询、信息情报和技术鉴定等事业单位以及商会、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普遍建立起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诚信自律制度,服务公益、重视操守的理念明显增强。总之,要通过“诚信兴商”活动,使各类制假售假、虚假信息、违约欺诈、拖欠债务、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盗版侵权、恶性竞争、违规结售汇和违规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拖欠工资以及侵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众矢之的,逐步失去生存的社会土壤,商务领域的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

  三、“诚信兴商”活动的总体要求
  
  对各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总的要求是:诚信宣传教育、各类诚信实践活动和诚信方面的制度建设三者并举,联系行业实际、把握工作重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解决影响商贸行业振兴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抓起。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既做好全面部署,又抓住重点领域和问题如食品卫生、制假售假、恶意违约、逃废债务、走私骗税、虚假帐目等,集中突破,以点带面,让人民群众确实看到这项活动的成效。

  二是要紧密结合商贸行业的本职工作。围绕促进国内外市场开拓,推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优化投资和贸易环境,完善商品流通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等重点工作,注重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切忌走过场,摆花架子。

  三是要与其他诚信建设活动相衔接。结合“共铸诚信”、“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文明窗口”等创建活动,以及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其他诚信主题活动,推动“诚信兴商”活动与其它信用实践活动的有机融合。

  四是要通过信用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地的“诚信兴商”实践要为行业的信用制度建设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在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类实践活动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信用状况公示等各项信用管理办法,使“诚信兴商”活动建立在制度化基础之上。

  五是要与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评议政府机关、行业和企业的诚信状况,逐步建立社会联防机制。
  
  四、“诚信兴商”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在商务行政部门开展“诚信机关”建设活动。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开展“诚信机关”建设活动,以政府部门带头讲诚信带动整个商贸行业的诚信建设。商贸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民主,尊重科学,符合法律,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履行行政职责要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做到切实兑现,不打折扣;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符合民意;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推动商贸企业和行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
  
  在商贸企业中组织开展以诚信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公约”活动。通过缔结公约,引导和约束商务领域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到公平、公正签定合同,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严格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恪守商业道德,反对恶意诋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注意发挥商会、协会在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对会员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形成行业内的自律机制,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

  依托商会、协会和各种新闻媒体,以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诚信兴商”的口号在行业中叫响,内容人人皆知,使企业成为“诚信兴商”的主体。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创建活动。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商会、协会和企业在已开展的各类诚信建设活动基础上,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和企业的理念和自觉行动。

  (五)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制度建设。

  要通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失信警示和惩戒制度。要通过试点,规范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行为,提高其质量,为加强政府市场监管提供有效参考。

  五、加强对“诚信兴商”活动的组织领导

  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商务领域的“诚信兴商”活动。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本地区“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要探索建立区域间“诚信兴商”活动的协调机制,加强区域间的协同,相互通报活动信息,研究有关共性问题,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形成区域联防。要支持各商会、协会在“诚信兴商”活动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与完善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推动行业内部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好这项活动,认真探索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并带动面上的工作。商务部也将适时组织各类经验交流和总结活动,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为扩大“诚信兴商”活动的影响,发动社会各方面支持并参与这项活动,商务部将会同中央电视台以及经济日报社等单位开辟专题和专栏,对各地“诚信兴商”活动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地方各级商务行政部门也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搞好对“诚信兴商”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为这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