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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的函

时间:2024-06-17 21:0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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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的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的函
劳动人事部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将安全生产目标下给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再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给企业,由企业将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纳入本单位总的目标计划,予以实施。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我们认为这个做法是好的。现将这个《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刊登于本刊第4期),并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做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切实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订奋斗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保证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全部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管理,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县(市)、区都要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签订责任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纳入各单位总的目标计划,主要领导人(法人代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订
与实施负总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内容:
1.安全生产目标值,其中包括:伤亡千人率、尘作业点合格率、毒作业点合格率、噪声作业点合格率等。
2.保证措施,完成时间,负责人。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措施应力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与考核。
3.考核奖惩标准与实施办法。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标准》(本刊略)。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各类职工人数及附表标准核算出地区目标值,作为考核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不得低于附表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难于达到附表标准的,
应写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提出修改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变标准。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分口分级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工厂(公司),企业保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保地区,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全员职工的积极性,以保证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营集团成员,凡全部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奖金。凡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未完成的,扣除应发工资和奖金总额的50%。安全生产目标部分未完成的,按下列比例扣
除应发工资、奖金:超过死亡指标的,扣除总额的50%,其他指标未完成的,不再加扣,其他指标完成的,每完成一项减扣总额的5%;未超死亡指标的,其他指标每有一项未完成的,扣除总额的8%。其他有关人员的奖惩标准,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制订实施细则。
未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可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标准进行奖惩。
七、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金来源:工厂(公司)领导人或经营集团成员的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奖金从奖励基金(或工资增长基金)和安全罚款中划拨。
八、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其中劳动卫生检测数据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数据为依据。
企业于每年一月上旬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及奖惩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省属企业、市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于每年一月中旬将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及奖惩意见报市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对于弄虚作假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九、各单位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1988年3月14日

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6 号

《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 年9 月24 日市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 年12 月3 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及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强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制定规章,应当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符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

第八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 月31 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

(三)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小组负责人及规章送审稿报送时间。

提出制定规章立项前,有关单位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立法调研说明。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公开向社会征询规章项目,广泛听取立法建议。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区别轻重缓急,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将规章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

(一)未经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的;

(二)拟定规章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四)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

第十五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六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有关单位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论证说明,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协调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抓紧组织、指导、督促起草单位实施。

每年12 月31 日前,起草单位未按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第三章起草

第十八条规章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内容比较复杂以及立法时限要求较紧的,可以由市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九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二十条起草的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字简洁。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规章的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章的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规章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规章的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起草单位应当催办。催办仍不回复的,应当在起草说明里予以说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与会各单位和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理由及论证意见。举行听证会的,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起草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立法依据、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需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联合起草的,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八条起草单位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函;

(二)规章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

(四)各方面的意见及会议纪要;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主要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九条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征询意见是否全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否协调一致;

(四)结构、条文和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并要求起草单位在限期内补充相关材料:

(一)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二)征询意见不够全面的。

第三十一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或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五)可以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第三十二条规章送审稿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的;

(二)与现行规章不协调或改变现行规章相关规定,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

(三)不符合立法技术的基本要求,需作较大修改的。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所规范的内容开展社会调查研究,考查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规章审查稿后,可以对规章审查稿再行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规章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或在媒体上公布规章审查稿,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部门对规章涉及的主要措施、权限分工等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说明中予以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审查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说明应当包括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重要修改的说明、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审议规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

(二)各方面意见;

(三)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章草案,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审议。

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一般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事项的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列席。

第四十条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有关起草单位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规章草案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和牵头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统一说明。

第四十一条经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审议意见和决定进行修改,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重新予以审查。

第四十二条经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审议意见和决定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市政府核定。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对规章草案修改稿进行公文审核并报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四条规章签署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刊物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规章全文。在市政府指定的刊物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五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规章自施行之日起1 年内,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特殊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六章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八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规章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规章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规章的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规章替代的;

(四)规章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机构的立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在审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时,一并对立法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定。立法专项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第五十一条由市政府拟订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规章中文版本汇编和外文译本编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 年12 月3 日起施行。1991 年9月1 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制定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局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需要,同时也为适应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局域网需要,并考虑今后联网及软件运行的统一,我们组织力量,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并将根据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进展情况,本着急用先行,软件优先的原则,陆续组织编制各种应用系统、数据库、网络设施等技术指导书。现予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进行局域网等信息系统建设。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前言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信息系统。系统可及时、可靠、安全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各类信息(数字、语音、图形、图像)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Web信息发布,并具有事故报警、抢险救灾的调度指挥、专家救灾会商、安全生产培训等功能。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整体上是由三级四层体系结构组成。三级组成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国家局级系统)

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 (简称省级系统)

地市、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地处级系统)

四级构成为:与三级相应的三层加第四层。

第四层主要涉及重点骨干企业和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民用爆破器材、旅游等约二十多个行业和煤矿、固体矿山、气态及液态矿山的主要企业及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有关单位。

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按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顺利建设,统一标准和规范,确保指标体系、信息标准、业务流程、系统设备配置、系统软件、通信技术等基本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属于国家电子政务范畴,“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出台之前,根据省级系统建设的需要,编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省级局域网

1.服务器

省级局域网络采用中、低端专用服务器或中端PC 服务器,要满足电子邮件服务、Web服务、远程文件传输服务、文件服务和数据库服务等功能,并可随着业务拓展,服务器易于扩充。

2.网络结构

省级机关局域网新建的网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千兆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到服务器采用1000M/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对于已建的网络可随着业务拓展逐步改造。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同下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网络当前主要采用电话拨号、远程上网访问方式和利用省级政务信息通信平台通信。

地市、办事处级机关局域网采用星型拓扑结构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或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

3.网络操作系统

当前采用Windows 2000 Server,有能力的可采用红旗Linux。该系统必须含有TCP/IP网络协议。

4.网络布线

符合具有开放型和便于向高一级应用范围转移特点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及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防泄密布线的要求,必须满足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双布线系统。

5.网络功能

省级网络功能要具有VPN功能、网管功能、安全防范功能、三层交换功能和路由选择功能。

6.网络路由器

国家局、省局、地市(办事处)三级网络接口设备网络路由器,是网络互连的关键设备,功能较多,技术较复杂,调试难度较大,应具有以下特性:

(1)可在一个平台中实现拨号访问、局域网到局域网路由服务、所需各种数据通信连接以及语音、视频和数据的多服务集成。

(2)具有模块化、可伸缩的设计提供性能、可伸缩性、灵活性和投资保护特点。

(3)具有高密度ISDN PRI功能。

(4)具有预配置的BRI和PRI调制解调器捆绑。

(5)完全支持VPN。

7.网络交换机

网络交换机应具有以下性能:

(1)具有融合语音、视频和集成数据的网络体系架构的关键性组件。

(2)具有服务质量和成熟流量管理功能的智能化网络服务功能(包括确保用一种最佳的方式对网络流量进行分类、排序和排程,有效地处理需要大量带宽的多媒体应用、对实时性要求很高的应用,以及关键任务型应用。)

(3)具有可扩展的性能、全面的安全性和简便的管理功能。

(4)所有端口都支持控制层面和数据层面的访问控制列表(ACL),以确保对每个数据流都采用正确的监管和标记。可以在端口或者VLAN上配置单独的和统一的监管器,以限制某种特定的通信流量的速率。支持1024种输入监管器和1024种输出监管器。

(5)可确保大文件传输并且不影响主语音流量的及时传输。

(6)可以实现更高的可扩展性和性能。确保能够提供对于满足将来的需求至关重要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7)可以支持互联网组管理协议(IGMP)侦听,通过交换机可以动态地为一个多播群组添加或者减少主机,提高多媒体应用的性能,减少网络的流量。可以在硬件上支持独立于协议的多播(PIM)、特定来源的多播(SSM)的服务器,从而为终端用户提供更高的可扩展性,以便更好地支持多媒体应用。

(8)可以提供一组全面的管理工具,从而提供网络中所需的可见度和控制能力。

(9)可以支持终端访问控制器访问控制系统+(TACACS+)和远程访问拨号用户服务(RADIUS)等协议。

(10)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网络流量安全功能。可以根据用于定义安全策略的访问列表,进行基于硬件的过滤。可以根据来源和目的地的IP地址,或者TCP/IP端口对分组进行过滤,从而可以限制用户对网络的一些敏感端口的访问。所有ACL搜索都通过硬件完成;在网络中实现基于ACL的安全性的同时,不会对传送和路由性能造成任何影响。

(11)核心网络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可适时到位。

8.数据库管理系统

可选用 SQL Server 2000以上企业版或oracle9i以上标准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要配备经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国产防火墙设备及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及其他安全软硬件系统。

三、网站规范

1.网站域名规范

(1)网站域名是指接入互联网的外网,按照国家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申请并批准的唯一公共网站的名称。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政府网站需依据本域名规范申请域名。

(3)本规范未涉及到的有关域名注册相关内容,按照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申请的规范域名与该单位正式名称应同时在网站上体现。

(5)各政府网站在域名申请完成后,需在各政府网站首页链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主页:www.chinasafety.gov.cn。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ws.chinasafety.gov·cn

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 sdw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地市全称+ws.chinasafety. gov·cn

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jinanws.chinasafety. gov·cn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cms.chinasafety. gov·cn

如: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www. sdcm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省级缩写+地区全称+cmso.chinasafety. gov·cn

如: 内蒙古包头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www.nmbtcmso.chinasafety. gov. cn

(8)域名中地名的缩写或全称指地名的汉语拼音缩写或全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按民族语言转译后并应遵照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审定的名称拼写。

如:乌鲁木齐(urumqi)、呼和浩特 (hohohot)。

(9)政府机构的缩写应采用英文名称的缩写。

(10)行政区域名缩写

行政区域名是按照中国各个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BJ北京市
SH上海市
TJ天津
CQ重庆市
HE河北省
SX山西省

NM内蒙古自治区
LN辽宁省
JL吉林省
HL黑龙江省
JS江苏省
ZJ浙江省

AH安徽省
FJ福建省
JX江西省
SD山东省
HA河南省
HB湖北省

HN湖南省
GD广东省
GX广西壮族自治区
Hl海南省
SC四川省
GZ贵州省

YN云南省
XZ西藏自治区
SAN陕西省
GS甘肃省
QH青海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

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2.政府网站基本栏目设置规范

(1)新闻类栏目:由政府信息发布部门专门负责,要与当地媒体建立联系,及时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采集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动态(可直接由本部门提供新闻资料,也可以与下属政府部门网站的首页链接),突出政府网站在安全生产信息上的权威性。

(2)信息数据库类栏目:政府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系统地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资源数据库,而不仅仅是基本数据的静态网页简介。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以丰富的数据库资源为基础的本地(行业)统计资料信息系统,向全社会提供伤亡事故统计及分析、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测、企业安全资质、宣传教育专家资源、救护资源、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多种数据库查询服务。这需要政府部门内部细致分工,针对各部门的不同特色,提供不同的数据库,并由各政府部门分工组织各自的信息资源为公众服务。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应当明确规定信息库资源定期补充和更新的方式和周期。

(3)政务公开类栏目: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政府公告应当强调全面性和时效性。对政府提出的重大措施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通知应当强调实时性,在一段时间后可转入政府政策法规数据库等栏目中以便查询。政府网站应当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检索功能,能对政策法规制度进行方便的条目式全文检索。同时,在统一规划和信息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一些会议资料、政府文件等可公布资料也应用于检索。

(4)办事指南类栏目:政府部门结构,职能介绍,政府办事程序和具体联系方式。政府办事程序的介绍,会极大地方便普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理一些日常事务;在条件成熟时,应与政府网上在线服务相结合,实现一站即可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大部分问题的综合功能。

(5)导航链接:政府网站的导航作用应当重点体现政府安全生产职能,应成为提供地区(行业)政府网址或网页的权威网站。一方面能够按照规范提供下属部门的主网站或网页,另一方面能够提供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网页的链接。同时,当地的有关大型活动、当地的有关党政群工重要情况也在政府网站上得以体现。

(6)领导信箱类栏目:应当建立接受网上来函的工作程序,根据网上群众来函的不同性质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证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得到反馈。

(7)民意调查和政府论坛类栏目:在适当的时候,应当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题或行业专题进行针对性的主题讨论,引导群众在网上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8)政府信息下载栏目:提供政府的宣传性电子刊物便于内部和外部网络用户下载;提供政府机构办事使用表格的电子版,分类提供“填写有效”的和“仅供参考”的表格,便于用户下载使用或参考。

提供政府采购需求和技术需求:如网上招标,采购信息查询等。

四、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的网站或有独立的网站而没有邮件服务器,邮件功能由国家局网控中心提供,电子邮件按以下规则命名;若有邮件服务器,电子邮件地址命名可参考以下规则。

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电子邮件命名规则。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局名缩写+处室名缩写(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局名缩写+姓名缩写。例如hexx@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中心的电子邮件地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邮件地址为bjbj@chinasafety.gov.cn 。)

(2)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处室名缩写。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姓名缩写。

例如,fhebg@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

 

五、各类名称缩写规定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表1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河北煤矿安监局
he
河南煤矿安监局
ha
山东煤矿安监局
sd

山西煤矿安监局
sx
湖南煤矿安监局
hn
江苏煤矿安监局
js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nm
四川煤矿安监局
sc
安徽煤矿安监局
ah

辽宁煤矿安监局
ln
重庆煤矿安监局
cq
江西煤矿安监局
jx

吉林煤矿安监局
jl
云南煤矿安监局
yn
陕西煤矿安监局
sn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hl
贵州煤矿安监局
gz
甘肃煤矿安监局
gs

宁夏煤矿安监局
nx
新疆煤矿安监局
xj

 

(2)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设的处室及信息中心名称缩写

办公室 bg;人事培训处 rp;监察一处 j1;监察二处 j2;技术装备处 jz;信息中心 xx。

 

(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表2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北京
bj
双鸭山
sy
宜宾
yb

邢台
xt
七台河
qt
广元
gy

邯郸
hd
淄博
zb
达州
dz

唐山
ts
济宁
jn
重庆
cq

张家口
zj
枣庄
zz
綦江
qj

西山
xs
泰安
ta
万州
wz

大同
dt
淮南
hn
曲靖
qj

阳泉
yq
淮北
hb
大理
dl

长治
cz
徐州
xz
红河
hh

临汾
lf
铜陵
tl
林东
ld

吕梁
ll
萍乡
px
水城
sc

乌海
wh
宜春
yc
盘江
pj

包头
bt
景德镇
jd
遵义
zy

赤峰
cf
郑州
zz
铜川
tc

海拉尔
hl
洛阳
ly
渭南
wn

沈阳
sy
鹤壁
hb
榆林
yl

铁法
tf
平顶山
pd
咸阳
xy

阜新
fx
商丘
sq
兰州
lz

锦州
jz
郴州
cz
平凉
pl

辽源
ly
衡阳
hy
大武口
dw

白山
bs
娄底
ld
灵武
lw

延吉
yj
常德
cd
奎屯
kt

鸡西
jx
攀枝花
pz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jb

鹤岗
hg


库尔勒
ke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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