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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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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活跃城乡人民文化生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图书发行是社会文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三条 邮局、新华书店、出版单位的发行机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企业、个体经营发行摊点,以及其他形式的发行网点(以下统称发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化厅主管全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地、市、县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图书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第五条 申请从事发行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固定的具备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经营资金和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第六条 凡经营报刊、图书等刊物发行业务者(包括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报刊社、编辑部开办集体或个体性质的发行单位),须经所在地县(区)以上(含县、区)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提交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
除邮局、新华书店和出版单位的自办发行部门可以经营书刊批发业务外,其他单位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文化局审批发证。个体书店、书贩、书摊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第七条 发行单位必须经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正式出版物,不得经销非法出版物。严禁销售、出租反动、淫秽的报刊、图书。
第八条 内部报刊、图书由出版单位和新华书店在内部发行,不得批发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严禁公开陈列出售。
第九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或业务的需要而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图书、报刊,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此类书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
第十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书刊统一由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单位和外文书店经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走私入境的报刊、图书。
第十一条 组织进出口报刊、图书展销,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二条 销售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应严格按照出版物版本记录页规定的定价出售,不得私自抬价和搭售。
第十三条 发行单位不得从事编印、翻印、租型重印等出版业务,也不得承揽报刊、图书的代印、分印业务。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停止发行的报刊、图书,发行单位应立即停售,并与发货单位联系清退。
第十五条 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服务优良者,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扬;对一贯遵守本规定并主动揭发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抬价销售书刊者,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无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
(五)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和陕西省文化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8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核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三)负责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拆迁公告和拆迁通告;
(五)负责委托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办理证据保全;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迁;
(七)接待受理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八)依法载决房屋拆迁纠纷;
(九)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十)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三条 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给被委托人拆迁委托费: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
(二)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
第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中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20%至40%的比例存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前应当在市拆迁办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规定的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未经市拆迁办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拆迁人持市拆迁办出具的通知单在开户行支取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全部本息。
第五条 搬迁期限一般为10天至15天;实行统一拆迁的,搬迁期限由市拆迁办确定。
第六条 职工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所在单位凭拆迁承办单位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给公假5天。
第七条 自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到组织回迁进户为止,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依据回迁房屋的层数确定:7层以下的,为18个月;8层以上18层以下的,为24个月;19层以上的,一般为30个月。
第八条 拆迁人在拆除房屋前应当持《房屋拆除证》和有关资料到市拆迁办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的,不得拆除和损坏房屋。
拆迁人拆除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
第九条 在执行行政强迁时,公安、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拆迁办工作。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拆除有《临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40%给予补偿。
集体所有土地新征用为国有土地有宅基地使用证明的,视为有房屋产权手续,经有关部门评估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门斗、围墙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以及水等,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有防寒屋顶及瓦盖的门斗,属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40元,属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30元,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0元;
(二)砖砌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下的每延长米12元,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长米15元;
(三)手压式水井每口60元,管式水井每口120元。
树木按照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拆迁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人上一年度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30%予以一次性补偿。在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根据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停产停业补
助费。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其中,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裁定。
第十四条 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为600元。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由拆迁人发给每户搬家补助费240元;实行一次性安置的,每户发给搬家补助费120元;被强迁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发放给被拆迁人。搬迁时预发6个月,回迁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3元;
(二)18个月以上30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4元;
(三)30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
第十六条 采用贷币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一次性安置的规定支付搬家(迁)补助费,拆迁人分期支付安置贷币的,在安置贷币未全额支付前,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房屋的辅助面积为使用面积减去居室面积,其居室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室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 居室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改变使用功能的以产权人批准的为准)。
第十八条 对无力交纳自然增加面积款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拆迁人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或者降低标准安置,也可以调串旧房安置。
第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交纳增加面积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交款人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有所有权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贷币=〔货币安置标准-(拟建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拆除房屋成新)〕×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没有所有权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货币安置标准-拆迁区域内被拆除房屋补偿费用总和÷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总和)×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实行住宅房屋易地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安置地拟建商品房屋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拆迁通告发布前,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的安置货币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拆迁人未支付安置货币,而要求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安置货币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付
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新建回迁住宅房屋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不得小于4平方米(厨房应当有外窗),卫生间(含厕所)不得小于1.8平方米(无通风窗口的厕所必须设置风道);厅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室不能间接采光。
每套房屋至少有一间居室的朝向不得为北向。
第二十四条 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公开分配: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选定房屋的名次,依据搬迁时间、交纳增加面积费用时间和增加面积综合排定,并张榜公布;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排定的名次选定相对应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房屋的单方工程建筑成本。
第二十六条 《条例》中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建设成本、开发成本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双阳区的货币安置标准、补偿标准和具体办法以及重置价格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7月9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乡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和1998年2月26日公布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6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下发后的十多年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渔业生产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取得了巨大成就。水产品在我国人民的食物结构中已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可用于发展渔业的海
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和宜渔低洼荒地等非耕地资源的开发潜力很大,外海、远洋渔业也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加快对宜渔资源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渔业生产,对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加食物生产总量,提高城乡人民的营养水平,增加渔民、农民收入,扩大出口创汇,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大粮食的观念,把渔业作为农业中的一个大产业,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要象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淡水和近海养殖,有计划地扩大远洋渔业,加强对近海渔业
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在政策以及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继续给予积极扶持,推动我国渔业和渔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下发后的十多年来,我国渔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水产品产量年均增长率达13.6%,大大高于同期世界平均增长1.5%的水平,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
道路。1995年水产品总产量达2517万吨,居世界第一位,约占世界水产品总量的1/4。人均占有量从80年代初的4.6公斤提高到1995年的20.7公斤,达到世界平均水平。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三五年时间分期分批解决大中城市“吃鱼难”的奋斗目标已经
如期实现。现在全国城乡市场水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平衡,大批渔民、农民通过发展渔业走上了致富之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渔业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扶持渔业发展的政策不够落实;一些地方开发宜渔荒芜水面、荒滩和低洼荒地(以下简称“三荒”“进展不快;水产种苗培育体系落后,一些养殖品种病害
严重;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和渔业基础设施薄弱;近海渔业资源衰退和环境恶化和状况严重;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管理难度大;由于世界海洋管理制度的变革,远洋、外海渔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增多,等等。
为了进一步促进渔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九五”期间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行加速发展养殖,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扩大远洋渔业,狠抓加工流通,强化法制管理的方针,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调整产业和养殖品种结构,加快科技
成果转化,使我国渔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有显著的提高。到本世纪末,力争使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3500万吨,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不足55%提高到60%以上,产品质量和名特优新产品比重有较大提高,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份额和渔民的收入有明显增
加。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开发力度,推动水产养殖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我国现有养殖水面增产的潜力很大,要把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优良品种、调整养殖品种结构等措施,大幅度地增加产量,提高效益。在稳定大宗品种生产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的养殖,形成规模化生产。
发展水产养殖业要立足于非耕地宜渔资源的综合开发,充分利用“三荒”。各地开发利用“三荒”从事养殖生产,要依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水域利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经科学论证后制定开发“三荒”的具体规划,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
,并依法确认“三荒”的养殖使用权。开发“三荒”,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家庭(联户)承包,也可以租赁、转让,还可以采取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并注意规范和提高,推进水产养殖业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开发“三荒”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中的规定执行。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三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区域性农业开发、“菜蓝子工程”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等项目,要注意统筹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农渔结合,全面发展。要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稻田养鱼等各种生态农业模式,在促进粮食增产的同时,提高粮田的综合经济效益。有水产养殖资源条件的贫困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
,要把水产养殖业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加快开发。
为加快不产养殖业的发展,对在新开发的“三荒”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行水产原(良)种、新品种培育试验的科研机构(含国家重点水产原(良)种场、良种示范基地和水产育、引种中心),继续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各级财政用于支持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资金
应继续保留,并建议随着生产的发展适当有所增加。位于城市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应作为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组成部分,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用于养殖池塘的建设和渔业开发。
二、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捕捞,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各级政府要重视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近海渔业管理列入议事日程。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调整产业和作业结构,鼓励开发外海新渔场、新资源。对近海和内际水域捕捞生产实行限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渔船马力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更新、
改造的审批和检验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渔船,渔政策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从事捕捞生产的人员,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严格制止非渔业生产者从事近海和内际水域捕捞生产。要切实采取措
施改善渔场环境,加强对水域污染的治理,保护渔业资源。
要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所需经费,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各级财政也应适当安排。
三、深化渔业体制改革,提高渔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水平
要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以及船独立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渔业生产体制的同时,不断深化改革,为渔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正确引导和规范渔业股份合作制,因地制宜推进渔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引导渔区渔业企业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扶持发展一批渔工贸一
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加渔(农)户”的经营体制,提高产业化水平,带动群众渔业,壮大渔区集体经济。围绕渔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渔民协会、渔业技术协会、渔业互助保险等各种服务性组织,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广大渔民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大胆地推进国有水产企业改革。大中型国有水产企业要逐步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有条件的可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国有水产企业可采取租赁、承包、出售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要依法处置土地等资产使用权。改革不论采取何
种形式,都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海洋捕捞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渔业基地和沿海开放地区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盘活企业资产存量,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培植一批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渔工贸综
合经营的大型水产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大中型水产企业要在各级计委、经贸委以及金融部门的扶持下,大力加强技术改造。
四、各级发展远洋渔业,全面开发国际渔业经贸、技术合作
我国远洋渔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跻身于世界远洋渔业主要国家行列。远洋渔业的开辟和发展,对于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增加国内水产品供应、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企业和增加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远洋渔业,参与利用世界海洋渔业资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九五”期间,国家继续把远洋渔业作为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产业。当前,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我们的相对优势,按照积极开拓,强化管理,综合配套,提高素质的方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渔工
贸结合,以捕捞为主,加工、养殖、运输多种经营,力争在“九五”期间远洋渔业有更大的发展。国家在“八五”期间所确定的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建议继续保留。
要鼓励、扶持骨干企业在国外建立产、运、销配套的远洋渔业基地。对与我国开展渔业合作有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可适当考虑将对外援助项目与渔业经济合作(包括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发展远洋渔业各方面都要积级给予支持,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
远洋渔业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行业管理。要通过发展远洋渔业带动国内渔船、渔业机械和渔具等产品出口,有关方面要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
要充分利用沿海、沿江的地域和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渔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开辟国际市场,带动国内渔业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使外向型渔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五、大力发展水产品保鲜加工,促进食物结构的优化
为适应渔业生产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要努力提高水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水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淡水鱼、海水中上层鱼以及贝藻类大宗产品、低值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开发多样化的营养、卫生和食用方便的新产品。积极做好消费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城乡人
民的水产品消费比重,促进食结构的优化。要在政策上扶持和促进制碘工业及以海藻为主的含碘食品生产的发展,为在本世纪末实现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物质保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切实抓好水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建立健全水产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开发创立优质名牌产品。
六、发挥产销一体化的优势,加快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渔业产销一体化管理体制,对发展渔业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要完善水产品市场布局、设施、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市场法规和信息网络,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水产品流通效率。各地要根据国家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总体规划,重点抓好主产区、
主销区和主要集散地的批发市场建设,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广辟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和利用外资加快建设。沿海重点渔区要创造条件,建立外向型的水产品贸易市场。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渔业发展后劲
水产种苗体系、病害防治体系、渔船技术改造和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渔业发展中突出的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农业基本建设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建设。
通过保护、保存、开发利用水产优良品种,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应按农业用地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水产种苗场,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基
建投资。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渔业利用功能的,可征苗种场用地,征地费应执行农业用地标准,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要广辟动植物蛋白源,推广优质渔用饲料配制技术,提高渔用饲料质量 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 嗖愦蔚牟『Ψ乐瓮纾忧考嗖狻⒃けê妥橹乐喂ぷ鳌8骷队嬉敌姓鞴懿棵乓忧慷运置纭⒂嬉┥拖鄣墓芾怼? 加快渔船技术改造步伐,特别是中小型渔船玻璃钢化的推广普及,是实现我国渔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以及资金、信贷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群众渔港建设要实行国家、地方与群众投资相结合,实行民办公助、以港养港的办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渔港的规划、建设和港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地方建设项目需征用渔港及港区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要加强渔业通信导航管理,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和内陆重点水域安全通信网络,搞好渔业航标建设,为渔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八、树立科教兴渔观念,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渔业整体水平
要切实加强有关渔业的科研教育工作,把渔业的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要根据渔业的特点,积极推进渔业科教体制改革,增加投入,稳定科技队伍。为确保重大水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增加科研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渔业基础研究要与
生产应用研究相结合。针对目前渔业生产现状,重点在水产育种与规模化养殖、水产品综合加工、重要养殖品种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科技攻关,集中力理解决一批严重制约渔业生产发展的技术难题。
要把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当前重点先解决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定员、定编和经费问题。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可以参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做法,实行技物结合、技贸结合。大力发展各类技术推广组织,形成以县站、乡站为主体的多层
次、覆盖面广和服务功能强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大面积地推广一批精养高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鼓励和引导水产企业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对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科研、开发项目,可列入科研计划,并确认其成果,逐步使一批大中型水产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成为推广水
产技术的重要力量。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水产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开发渔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对渔民的培训,培养各类渔业专门人才,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
九、健全渔业法规,加强渔业热法工作
渔业生产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渔业资源、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
伏季休渔,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组织渔业、海洋、公安(边防)等部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要依法加强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渔船登记和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制度,继续清理整顿“三无”
渔船,严厉打击利用渔船进行走私、抢劫、偷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做到发展生产与安全管理并重,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海洋渔业权益。要注意发挥村委会、渔民协会的作用,引导他们积极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渔业管理。
要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淦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具体管理范围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报批。关于渔政港监督管理设施和手段严重落后问题,建议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安排经费逐步解决。
当前,我国发展渔业的机遇很好,各地要重视发挥渔业资源优势,认真解决好渔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行业规划、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把我国渔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7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