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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9 09:0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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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依法缴纳的税、费和按本办法上交乡(镇)、村的统筹费、提留款,以及按规定应当完成的义务工、积累工,属于合理负担。此外,再向农民摊派粮、款、物、工,属于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收取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要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定项限额,严格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并积极组织农民,拓宽生产门路,增加经济收入,以增强对各种经济支出的承受能力。

第二章 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下列项目属于农民的合理负担:
(一)依法缴纳的税、费;
(二)村民委员会收取的集体提留款(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三)乡(镇)统筹费;
(四)规定的义务工。
第六条 村提留款的使用范围是: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和对特别困难户、因公伤亡人员家属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三)管理费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管理费用开支。
第七条 乡(镇)统筹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民兵训练;
(二)修建乡与村、村与村之间的公路;
(三)乡(镇)、村办学;
(四)优抚;
(五)计划生育。
第八条 农村义务工的使用范围是:
(一)植树造林;
(二)防汛抢险;
(三)公路建勤;
(四)修缮校舍等。
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农民合理负担的提取比例和办法
第九条 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的数额,以乡(镇)为单位,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为依据,最多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村提留款、乡(镇)统筹费所占比例由乡(镇)政府确定,村提留款中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所占比例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五至十个义务工。
第十条 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按下列办法提取:
(一)种植业,按人口均分土地的乡(镇)、村,可以按户口人均提取;未按人口均分土地的乡(镇)、村,可以按地亩提取;实行土地有偿承包的乡(镇)、村,从有偿承包费中统筹解决;
(二)从事林果、畜牧养殖、渔业的专业户,按其专业纯收入,提取高于种植业比例的统筹提留款。其比例,乡(镇)统筹费由县政府确定,村提留款由乡(镇)政府确定;
(三)私营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提留款,实行分类划等、以等定额、包干提留的办法提取。从事运输的汽车、拖拉机、马车实行定额提取,提取数额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提留款和统筹费,应以人民币计算。农户也可以交粮食折抵。以粮食折现金的,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计算。
农村义务工一般不以资代劳;个别不能出劳者,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当地标准交纳工值费。因各种原因不能承担义务工的,由村民代表评议,可以酌情减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承担义务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核同级政府部门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
(二)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三)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有关农民负担的纠纷和违纪案件的处理;
(五)全面协调辖区内农民负担的管理工作;
(六)县级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乡(镇)统筹费的项目和数额;
(七)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工作和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下年初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统筹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村提留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将提留款、义务工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管理,由乡政府安排使用。
村提留款村筹村用,乡(镇)政府负责审查、监督。
第十七条 对村提留款、乡(镇)统筹费,应建立专帐,定专人管理,各项开支按预定项目一支笔审批。
村提留款和乡(镇)统筹费的具体管理单位,必须定期按要求向上级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报送统筹费和提留款的资金平衡表和科目余额表。
第十八条 对村提留款、乡(镇)统筹费实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审计,管理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提留款、统筹费请客送礼、吃喝招待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禁止让农民承担不合理负担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外,其它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收费,均属不合理负担。
对于各种不合理负担,基层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乱收费,基层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县以上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均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摊派。
第二十三条 集体为农民实行统一服务的项目(包括统管的水、电、农机及购买农药、化肥的费用等),谁受益、谁支付,属于农民正常的生产投资,不计入统筹提留中。
第二十四条 兴办农村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学杂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民兵担负的各项勤务,应根据谁动用谁负责误工补贴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得向农民摊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在农村设立机构、增添人员,应由主办单位承担经费,不得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摊派。
第二十七条 向农村发行的各种报刊、杂志,不得强制订阅,硬性扣款。
农村的各种保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入保。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在农村召开会议、举办活动或组织工作人员下乡,都不准向农民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牌照、证件、标志、簿册等,应当免费,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工本费,不得从中盈利。
第三十条 经济、技术单位为农民提供有偿服务,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得强制农民接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搞赞助、捐献活动,向农民摊派。
集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愿、受益、适度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集资项目应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会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向农民摊派粮、款、物、义务工和非法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挥霍统筹费、提留款的;
(二)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统筹、提留统计报表或伪造、篡改发票的;
(三)私自借支统筹、提留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位和个人进行报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1]2326号


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科院,国家密码局,国家保密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适应信息安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提升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信息安全专项重点
按照优化信息安全产业结构,提高完善信息安全产品性能和功能,培育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推动信息安全标准化建设,扶持骨干重点企业,提升信息安全产业竞争力,提高重要信息系统自主可控能力的指导原则,今年的国家信息安全专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领域组织实施:
(一)为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1、重点支持满足电信、金融、军工、电力、铁路、政务等特殊领域需求的安全可信操作系统、安全可信服务器、安全网关、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加固产品,以及基于国产密码芯片及可信计算芯片的安全应用产品;工业控制安全保障、面向工业控制的脆弱性分析与风险评估、电子数据取证、信息系统及其终端的安全检测和防护、数据资产内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管理等产品;涉密信息和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与安全管理类产品的产业化。
2、重点支持面向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和新一代信息网络(无线宽带、IPv6)的数据安全管理,包括网络应用数据流深度内容监测分析处理、虚拟交换安全、音视频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态势分析与预警等监测类产品,以及网络与系统资源的访问控制、容错容灾等保护类产品的产业化。
(二)为国家信息化建设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
1、重点支持电信、金融、电力、铁路、政务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控性仿真与验证服务和自主可控测评服务;恶意代码深度分析处理应急支援服务;移动支付及移动办公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基于云计算技术的安全防护服务;无线智能终端的安全检测服务;网络服务软件在线运行安全性检测服务;RFID类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检测服务。
(三)重要信息安全产品的关键标准
重点支持信息安全相关标准的制订,及其验证环境的建设及应用,主要包括:电子数据取证鉴定、密码算法及检测、数据灾备等标准;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文件安全保密管理、态势感知与预警的相关标准;面向智能终端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业控制信息系统的安全规范、防护和检测等安全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与项目单位之间必须有财务隶属关系才可申报,其他项目单位均应按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须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报件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5)申报产业化的产品应具有公安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如是密码类的产品应具有国家密码局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一。
(五)信息安全服务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二。
(六)信息安全标准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划范畴,并已列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三。
(七)2011年信息安全专项项目申报日期截止至2011年11月15日,在经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后,将于2011年11月下旬组织现场答辩。具体项目答辩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附件:一、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3864397.pdf
二、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4171126.pdf
三、信息安全标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4403029.pdf
四、信息安全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8330081.xls
五、信息安全项目汇总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93142061.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便于《支付结算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结算凭证的启用时间。《支付结算办法》对现行的汇兑等结算凭证进行了修订和规范,自1997年12月1日起启用,为避免浪费,现行凭证可使用至1998年6月底。
二、关于印章问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加盖结算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规模、尺寸大小和内容摆布与汇票专用章相同,由各使用行在总行指定的厂家刻制。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单位和个人不能使用原子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三、关于使用压数机的问题。自1997年12月1日起,各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不再使用压数机,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仍需使用压数机。
以上请速转知各行执行。



199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