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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3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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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冶金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14日,冶金部、财政部

为了解决石灰石矿山因采场逐年逐伸、原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致使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重点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以加快矿山技术改造。现通知如下:
一、将冶金重点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由现在的每吨原矿2元提高到每吨原矿4元,增提部分进入企业生产成本(附重点石灰石矿山企业名单)。因增提维简费而增加的支出,由企业提高效益自行消化,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二、地方中小石灰石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规定,从严掌握开支,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四、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文书类型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 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 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 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 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 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 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 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 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 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 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 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49216_8.html

关于印发《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实施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创建工作,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在创建单位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优秀的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行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力带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通过两年的创建工作,力争成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创建单位要在完成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寻找自身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的要求,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规范化。


  特别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状况作为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从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创建单位要适应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与竞争的新形势,着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形成本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机制。大型企业可借鉴跨国企业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尝试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实现知识产权工作的体系化和专业化。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相关人员出国学习国外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加强知识产权部门的管理职能,由知识产权部门统筹知识产权事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知识产权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效支持和保障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创建单位要全面总结已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结合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明确近期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形成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全面研究和评估本单位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状况。开展单位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利战略研究及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战略研究,提出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管理措施,为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发展和自主品牌建设提供支撑。

  (四)进一步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的利用

  创建单位要着力开展专利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专利信息系统,加强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形成支持企业活动全过程的专利信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专利信息,预测技术发展趋势,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提供全面的专利信息支撑。

  (五)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

  创建单位要建立日常化、制度化的知识产权培训长效机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专业队伍建设。要分层次、分阶段对新员工、普通员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普及与提高培训,加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培训。对直接从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普及培训率应达到100%。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参加知识产权管理业务高级培训,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培训等。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自行组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管理业务高级培训班。要在单位内部组织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专题普及宣传性培训,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普及宣传性培训率要达到全体员工的90%以上。

  (六)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

  创建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不断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要使年度专利申请量与单位技术创新研发总投入比持续增长,并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创建单位可根据该要求设定合理的专利申请量增长目标;同时,要不断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要重视核心技术的专利开发,努力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要重视与专利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的开发与注册登记管理,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及驰名商标培育等。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要加大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

  创建单位要充分研究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知识产权竞争形势,充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在强化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善于应对他人知识产权滥用。

  (八)加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创建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本单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状况评估。

  四、支持措施

  在创建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信息利用、人员培训、专利战略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会诊机制,根据创建单位的需要,并配合国家重要产业相关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创建单位,对其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诊断和咨询。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选择若干有积极意愿的创建单位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试点。选择若干创建单位建立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通过建立企业专利辅导员机制和采取其他专利服务方式,为创建单位提供专利事务援助服务。根据创建工作整体实施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创建单位等共同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培训班。条件成熟时,组织适当范围的创建单位共同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编印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刊物,为创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创建工作后期,组织编辑《全国知识产权管理优秀企业案例》,吸纳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创建单位的优秀人员组成编委会参与编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应从大力推动发展本区域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出发,对本行政区域的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着力培育创建单位成为对本区域具有辐射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模范单位。



  希望创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大力支持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给予相应支持。

  五、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加强对本区域内创建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各创建单位应建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编辑本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手册,其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实施机制与方式、创建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沿革及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单位知识产权概况、单位其他相关情况等。

  创建单位应将创建期内开展的重要知识产权活动情况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通报,并报创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

  六、进度安排

  全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以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

  2007年12月20日前,创建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上报 2007年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同时上报“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手册”。

  2008年1—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创建工作中期情况有选择性对创建单位进行中期考察。

  2008年12月20日前,创建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上报两年创建期创建工作总体总结报告。

  2009年1—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验收。对验收达标的单位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