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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承发包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时间:2024-07-02 18:1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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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承发包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在工程承发包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1992年8月28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铁路企业在工程承发包中的廉政建设,强化监督,堵塞漏洞,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深化改革,推进铁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所有担负工程承发包的单位、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优质、高效地完成铁路工程建设任务。严禁在工程承发包中凭借职权和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3条 承担各种工程承发包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益,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未经法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者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铁路各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要以企业的职工素质、技术力量、施工设备、优质高效、良好信誉和合理报价赢得有关单位的信任。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经过集体研究,公正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采取违法违纪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违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5条 铁路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中,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对承包单位或承包人送的钱物,必须全部入帐上缴,不准归个人所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受贿:
1、索要或收受的回扣个人中饱私囊或少数人私分的;
2、个人收受承包单位或承包人送的钱物;
3、以借为名索取钱物的;
4、以单位或集体名义通过承包单位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少数人私分的。
第6条 严格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财务审查管理制度。在工程概、预算中,要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严格执行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擅自加大工程概、预算。对于确实需要追加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工程款、以及截留、挪用工程款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违者按问题的性质、情节严肃处理。
第7条 铁路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用工计划使用民工或向路外分包工程时,必须坚持标准、秉公办事、集体研究、公开招用。施工单位的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亲友,不得在本人所在单位内分包工程。要严格考核包工队的资质、信誉、实力、择优选定。严禁在用工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多报、冒领、骗取现金,个人中饱私囊或少数人私分。违者按贪污处理。
第8条 严格执行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与材料周转资金,应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规定办理。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防止以少报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禁在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中损公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9条 在工程开工竣工时,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进行。要注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讲求实效,不准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请客送礼,凡违反规定造成浪费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0条 铁路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承发包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入调查研究,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违反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贪污、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在工程承发包中廉洁勤政的好人好事,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1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旅游投诉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旅游投诉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旅游投诉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定点单位(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济南市旅游局主管本市的旅游投诉工作。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旅游投诉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可以向市、县(市)、区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四)旅游经营者有胁迫或者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利益的;
(五)旅游经营单位职工收受回扣或者索要小费的;
(六)旅游服务人员服务态度低劣的;
(七)旅游经营者负责保管或者运输的行李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投诉对象是本辖区的旅游经营者;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六条 投诉者向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投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含电话告知)提出。书面提出的,应当按被投诉者数提供副本;口头提出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笔录。
第七条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投诉者;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投诉决定书及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者。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对需要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请求,应当在收到投诉请求之日起7日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受移送部门应当于受移送之日起两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于处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旅游投诉管理部门

第八条 被投诉者应当自接到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辩予以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被投诉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隐瞒真情、阻碍调查工作。
被投诉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九条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投诉者也可同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或者撤回投诉。
第十条 调解不成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共同过错的,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投诉管理部门决定;
(二)属于被投诉者过错的,可以责令其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和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一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的,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或者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投诉者与被投诉者在旅游合同中签订有仲裁协议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三条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旅行社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
(二)其它旅游经营者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旅游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旅游投诉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投诉者向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时效为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除外)。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认为其他旅游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投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6日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82年6月4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2〕112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六0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和国发(1980)246号文及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212号文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真实历史纪录,是搞好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不可缺乏的依据。城建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已有。要认真加强管理,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有效利用。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公司)和昆明地区所有产生基建档案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都要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和技术管理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做好城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切实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定,接受上级档案业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实行科学管理,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制和领导关系





  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研事业单位,由昆明市城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对内为城建委的管理部门),业务受昆明市档案处的指导、检查。它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昆明地区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搞好利用工作,并对各产业城建档案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和公司,要相应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确定一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这项工作,并对所属基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县(区)基本建设委员会,是本辖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


  第八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应把城建档案作为本单位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搞好城建档案工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建设服务。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管范围:
  (1)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础资料档案。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城市面貌、城市的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测绘等图纸、文字材料。
  (2)城市总体规划,县(区)城镇规划和小区规划档案,以及建筑管理、土地征拨等档案。
  (3)市政建设工程档案。如道路、下水道、桥梁、涵洞、防洪工程及路灯等的规划、现状图纸、文字材料。
  (4)城市公用事业档案。包括煤气、供热工程、引水净化、供水工程、地热和水资源勘探资料和利用工程的文字材料,供电、电讯系统的图纸和文字说明。
  (5)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6)农林水利建设档案。包括农业区划,森林、草场建设,水库建设和河湖治理图纸、文字材料。
  (7)交通运输建筑设施档案。包括车站、公路、机场、码头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8)科学、文教事业建筑设施档案。包括大中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游泳池、广播台、电视台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9)民用建筑、古建筑及革命文物档案。包括办公大楼、礼堂、宾馆、招待所、七层以上住房、商场、仓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碑、纪念馆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10)园林及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公园、绿化面积、苗圃、动植物生态、污染普查、环境监测、三废治理工程等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11)人防工程档案。包括人防总体规划、地下防空干道、重点工程的设计材料和竣工图。
  (12)城市建设和管理科研档案。包括各种建设项目的专题著作和研究成果,防震、防空、防汛、防火措施研究方案以及城建重点调研报告、论文等。


  第十条 上列各项城建档案,由产生单位负责管理,立卷归档后定期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目前应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历年积存档案,做好修复、校正工作,保证档案完整、准确。一九八三年开始。应将一九八零年以前的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本单位至少保存一套。仅有一套的,产生单位留存原件,另复制一套入馆。一九八一年后产生的城建档案,由本单位负责整理保存三年后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各单位基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的城建档案,各项技术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核对无误,并按照技术文件材料形成的顺序、内部联系、专业项目进行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市城建档案馆要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整理。移交时,要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双方核对后签字盖章。

第四章 城建技术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三条 城市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都必须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材料,做到图物相符。竣工文件材料包括:施工中的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的整理;施工技术总结、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峻工结算;工程图物相符的图纸(如按原设计施工无变更的,施工图加以说明作为竣工图;略有变更的经修改后作竣工图;变更大的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技术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交付验收。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技术人员,在验收建筑物的同时,验收全部工程档案。对没有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绘制整理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变更较大的由设计部门绘制。本单位自行设计的由建设单位绘制。


  第十六条 绘制整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应严格按国家建委(1982)建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和昆明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按照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案卷的整理、归档、接收、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制度,做好图纸的补充、更改、审核等工作,对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注重档案的科学管理,改善保管条件,采取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等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要根据各项工程的专业特点,拟订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办法保存,并确定保密等级。要定期组织领导、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做好城建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城建档案工作机构,要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为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要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查找利用创造条件。要建立查找利用制度,认真执行查阅批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档案处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