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7:0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
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
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 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
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
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
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
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 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
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
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
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
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
务工作。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
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
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
  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
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 受培训。
  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
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
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
可或免修。
  第三章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
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
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 重。
  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
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 编写。
  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
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
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
能所设置的科目。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
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
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
  第四章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
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
院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
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
的,报人事部审批;属于省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
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 究。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
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
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
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
公务员培训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
规划;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原
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
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
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办发[2002]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办委及人民团体,市法院、市检察院: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结合目标管理工作实际,形成了《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2002年12月18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机关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党政群机关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委党校、《学理论》杂志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市计划生育协会,市法院、市检察院。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市委全会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市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实施专项推进,需要部门和单位落实的任务。
  (二)市委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根据形势任务提出的阶段性工作,需要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的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的任务。
  (四)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制定目标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开拓创新、讲求实效、便于操作和考核的原则。
  第六条 市委机关目标体系的构成及主要内容市委机关目标体系由重点工作目标、业务工作目标、共性目标和自身建设目标构成。主要内容:
  (一)重点工作目标。指由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的市委中心工作任务、市委确定的对重点工作实施专项推进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具体目标项目原则在15小项以内,部门应完成的日常工作和一般性工作不纳入此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应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注明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具体化,用完成目标的要求、达到的程度等表明。重点工作目标由部门领导组织制定,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年终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评。
  (二)业务工作目标。指由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任务自行制定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分解细化到处、室和责任人,作为完成重点工作目标的保障和补充。业务工作目标由部门和单位制定并负责组织监控和考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共性目标。指扶贫、保密、档案、老干部和信息工作等由市委确定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的单项工作目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四)自身建设目标。指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由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制定和考评,报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后下达实施。
  第七条 因工作任务、内容有变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对个别目标项目进行调整时,要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示,经认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业务工作目标要明确目标工作任务、目标内容及标准、完成时限和领导分工,填报《年度目标呈报表》,经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市委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分解汇编》。

  第三章 目标监管
  第九条 实行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好自身分管目标的落实,又要按照分工和责任范围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采取抽查、跟踪督查、情况反馈、协调指导、推广典型等形式,加强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运行监控,保证各项目标的落实。

  第四章 目标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报告一次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目标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推进落实措施。年终呈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各部门、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考核,考评减分年终一并综合计算。
  第十三条 年终综合考评
  (一)在各部门、单位年终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的授权及有关要求,组成综合考评组,分别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共性目标、自身建设目标进行全面考评。
  (二)从市委机关的实际出发,按照工作职能相近、工作特点相近、工作内容相近的原则,对被考评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组考评。
  (三)各综合考评组对被考评部门和单位重点工作目标的考评结果,经综合考评组组长和被考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综合考评组形成评定意见,交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参考各考评组的评定意见,并结合日常目标管理的监管情况,对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和年终考评情况进行审核综合,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汇编》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基础分满分为65分;增分(含部门和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获奖、工作经验、调研成果等内容)满分为15分。业务工作目标不计分。共性目标实行减分制,每方面工作减分一般不超过1分。自身建设目标满分为30分。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计分原则
  (一)重点工作目标计分原则。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汇编》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得基础分65分。
  (二)增分的内容和原则。部门和单位在本年度落实市委中心工作任务、市委确定的重点工作专项推进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中,结合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工作获上级部门奖励的、工作经验和调研成果被上级肯定的、目标日常监管成效显著的予以增分,由部门和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分需经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其他三项(获奖、经验或调研成果、日常监管)增分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 (三)增分的依据及标准:
  1、创造性开展工作。部门和单位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认真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每件加1分,累计不超过7分。
  2、部门和单位获奖励的工作(含单项工作),其中国家级的加1分,省(部)级的加0.5分,市级的加0.3分,累计不超过2分。
  3、部门和单位工作经验、调研课题被市级以上会议、报刊杂志交流推广的,国家级的加1分,省(部)级的加0.5分,市级的加0.3分,累计不超过3分。
  4、目标管理日常监管工作,其中主要领导重视并亲自组织制定目标、加强日常监管和考评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创新、有专人负责,成效显著的加1分;目标分解科学规范、落实到人,能按要求及时反馈目标运行情况的加1分;在组织实施目标管理工作中有典型经验并被市委直属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的《目标管理简报》采用的加0.5分;目标管理工作档案健全,管理规范的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综合考评减分原则:
  1、凡未完成重点工作目标的,按未完成该项目标的百分比乘该项分值予以减分。
  2、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减3分、2分、1分。
  3、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级部门(含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分别减2分、1分。
  4、发生责任事故的,按其损失程度和影响减1—5分;损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不达标单位。
  5、部门和单位因工作失误影响社会稳定工作的,如发生非法宗教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集体越级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及带有政治倾向的群体性事件等,视情况减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不达标单位。
  6、没有领导分管目标管理工作或日常监管工作不力的;半年和年终没有及时反馈目标运行情况的;目标管理工作资料缺项、管理不规范的分别减1分。
  (五)共性目标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并在1分范围内实行减分办法,考评结果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六)在半年或年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减1分,两次以上加倍减分,性质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评资格。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分的,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总得分为110分,其计算公式: 总分=重点工作目标得分+增分+自身建设目标得分-减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超标、达标、未达标部门和单位的确定。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超标、达标和未达标部门和单位,超标分值为106分至110分(含106分),达标分值为100分至105.99分(含100分),未达标分值为99.99分以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对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超标部门和单位每人奖金为1500元;达标部门和单位为1200元;未达标的部门或单位不发奖金。
  (二)依据市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给予超标、达标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综合考评结果予以拨付。
  (三)给予超标的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奖励,奖金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惩处
  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扣发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当年目标管理奖金。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市委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办公厅主任、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常务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常务副书记、市总工会主席组成。考评委员会成员实行替补制,如担任上述职务的领导岗位发生变动,由新任职的领导自然补位。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日常监管和情况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委机关目标管理有关文件作废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给予警示和组织处理。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批评、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辞退。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
(三)上班时间内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该办理而不办理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者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超过办事时限的;
(七)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意的;
(八)违反本单位或者本岗位有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九)其他有损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告诫;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
(一)不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情节较轻的。
借调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临时聘用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后,不服从安排,或者出现其他应辞退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追究后,又出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加重一档追究责任。
第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告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告诫。
(一)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理而未及时给予处理的;
(四)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压制不查、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
第九条 被监察单位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由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责任追究达到3人(次)的,给予该机构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告诫1次,给予被监察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一次。
第十条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追究人要将告诫期内的整改情况写出小结,经主管部门考核,有明显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无明显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经延长告诫期后仍未改正的,应当加重一档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给予调离岗位追究的,一般应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的15日内调离原岗位。
给予停职追究的,应立即停止其职务,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的20日内另行安排岗位。
给予辞退追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追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反党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各类考核奖金的50%;受到告诫追究的,在告诫期内不发各类考核奖金;受到调离岗位、停职追究的,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考核奖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再受到通报批评2次或者告诫以上(含告诫)责任追究的,应作出以下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