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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我部所属单位强行征订报刊、拉取广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4:0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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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我部所属单位强行征订报刊、拉取广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我部所属单位强行征订报刊、拉取广告的通知》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外经贸部所属报社、杂志社及出版社共15家,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宣传推介外经贸企业,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我部所属的报刊、杂志和出版单位总的来说是好的。但个别单位假借外经贸部的名义强行征订报刊杂志、拉取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我部的声誉和形象,地方和企业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征订报刊杂志、刊订广告应是主办者和企业间双方自主自愿的行为,不能"强买强卖",更不能以我部名义,误导、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订阅和刊登广告。为进一步加强我部所属报刊、杂志和出版社的管理,切实保证正确的办报(刊、设)方针,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 我部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正确的办报(刊、出版)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我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征订,发行工作。近期各单位对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要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二、 我部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和出版社不得假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名义,采取欺骗或强制的手段征订报纸、杂志和拉取广告。对违反规定征订和拉取广告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亦不得为报纸、杂志和出版社出具有关证明,不得强令企业订阅报刊,登广告。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监督、制止和上报。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ΟΟ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200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办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奖励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授予金怡濂院士2002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务院批准,授予“物理有机化学前沿领域两个重要方面——有机分子簇集和自由基化学的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全球二叠系——三叠系界线层型研究”等23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纳米粉体材料超重力法工业性制备新技术”等21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优质、高产玉米新品种农大108的选育与推广”等18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STM—64光传输系统”等20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德国罗伯特·昂格特、日本平野敏右、法国罗伯特·迪盖特、美国汉密尔顿和曹竭贞等5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团结奋斗、顽强拼搏、奋力攀登、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研究开发,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六政〔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2010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特制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把学法内容与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学习的针对性;把学法内容与本职岗位结合起来,提高学习的实效性;把会议集中学习与会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经常性。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研究议题前结合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年专题法制讲座学法活动安排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法律知识;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市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
  参加专题法制讲座学法的市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相关单位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做好授课(讲座)人的邀请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个人和本部门学法制度,根据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