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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6:4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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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

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

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

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

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

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

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

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

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

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0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
  (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二)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健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在重点销区和产区再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加强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物流等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培育自有品牌,促进产销衔接。建设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到超市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提高流通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四)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起,将家电下乡从12个省(区、市)推广到全国。同时,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确保下乡家电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把家电下乡工作抓实抓好,扩大农民家电产品消费。
  二、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城市消费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城市依托大型服务企业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资源,提供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在地级以上城市选择一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让城市居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倡导餐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办早餐服务。鼓励餐饮龙头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进早餐经营规模化、规范化,为居民提供价廉物美、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的早餐服务。
  (六)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正确处理扩大消费与可持续消费的关系,引导社会形成科学消费、循环消费的模式。健全旧货流通网络,在城市社区建立旧货收购点和慈善捐助站,在大中城市及城乡结合部建立旧货交易市场,满足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体消费需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新建和改造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跨区域集散市场。鼓励生产和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
  (七)积极促进汽车消费。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汽车消费稳定增长。支持二手车市场改造,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新旧汽车置换业务,建立二手车信息平台,升级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给予必要的支持,提高回收的技术水平。
  三、提高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
  (八)健全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尚未建立生活必需品地方储备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增加品种扩大规模。加快完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体系,地方政府特别是36个大中城市及粮油价格易波动地区,要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含小包装粮油)应急储备制度,并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在加快中央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建设的同时,各地也要加快地方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的建设进度。探索建立商业代储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
  (九)切实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市场监测,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增强调控的预见性。继续完善产销衔接、跨区调运、储备投放、进出口调剂等机制,增强应急保供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
  (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尽快形成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居民消费。
  (十一)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十二)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尽快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有条件的省份要在2009年内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发展新型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商品和服务,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引导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消费,培育和发展定制类消费。开展“名品进名店”、“品牌产品下乡”等活动。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扶持“老字号”的创新发展。配合安居工程建设,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消费。
  (十四)大力促进节假日和会展消费。利用节假日闲暇时间多、喜庆气氛浓、群众购买欲望强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类营销活动,扩大市场销售。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大中城市组织零售和服务企业开展“佳节购物季”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会展业发展,带动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通信等消费。
  (十五)进一步促进银行卡使用。加强银商合作,提升电子结算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方便刷卡消费。完善对银行卡刷卡的配套支持政策,引导经营者采用银行卡结算,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鼓励竞争,改善电子支付环境,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十六)大力发展信用销售。积极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促进和规范商业信用服务的发展,支持建立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销售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六、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十七)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控,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选择50家大型、1000家左右中小型肉类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改善交易环境。积极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安全消费。
  (十九)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区封锁,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商品自由流通。规范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制订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法规,推广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取消对供应商的不合理收费。引导零售企业规范促销行为。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流通业发展
  (二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2009年要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具体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向社会公示指定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心)等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应组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行政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六)行政许可附带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七)行政机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八)行政许可咨询、投诉受理地点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还应公示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委托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委托依据等事项。

公示信息可在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简明易懂,易于操作,并附详细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时间即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提供身份确认证明。根据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邮政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行政许可的,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入行政机关公布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九条 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除前款第(三)项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处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魅掌诘氖槊嫫局ぁ?/span>

第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凭收件回执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应少于或等于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场向申请人颁发。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能够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予颁发。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指定机构领取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因交通不便、申请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等原因,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需要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行政机关同意,由行政机关指定机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或经告知在颁发、送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颁发、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与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邮寄送达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