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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时间:2024-07-05 02:3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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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


  第一条 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下列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的;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的;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
  (五)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六)安装窃电装置的;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用电能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窃电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用电安全,举报窃电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
  第五条 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供电企业或者电力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装和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须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用电计量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电力用户可以要求供电企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

  第十条 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电力用户的用电现场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电力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用电安全检查,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查处窃电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防范窃电技术的研究开发,采用和推广先进的防范窃电的技术和装备。
  第十二条 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或者有窃电嫌疑的,由供电企业提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应当制止,保存证据,并制作用电安全检查笔录。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予以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电力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责任的;
  (二)被中断供电的电力用户提供担保的;
  (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决定的。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窃电行为侵害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
  (一)电力用户投诉的;
  (二)知情人举报的;
  (三)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窃电行为的举报者保密。
  第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窃电案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调查确认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予以撤销;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窃电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方法窃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方法窃电的,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1.按照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或者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乘以窃电者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计算确定;
  2.按照窃电后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与窃电前正常的月平均用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确定;窃电前正常用电超过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月平均用电量;窃电前正常用电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正常用电时间计算月平均用电量;
  3.在总表上窃电的,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电量的差额计算;
  4.采用上述方法难以计算窃电量的,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
  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至少按一百八十日计算,最多不超过三百六十五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电力用户每日按十二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每日按六小时计算。
  第十九条 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乘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目录电价计算。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胁迫、指使他人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侮辱依法履行职责的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窃电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勒索用户、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卫生部


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1982年5月14日,卫生部

麻风病临床治愈,根据临床症状、细菌检查及病理检查三方面的结果综合判定。现将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规定如下:
一、瘤型(LL)、界线类偏瘤型(BL)和中间界线类(BB)麻风
1.临床症状:
①活动性皮损完全消失,或仅残留有皮肤萎缩、色素改变、瘢痕、闭汗、脱毛等后遗症者。
②最近一年内周围神经干无压痛或仅残留有已固定的感觉障碍、肌肉萎缩、肢体或面部畸形及残废等后遗症。
③最近一年内无麻风反应者(皮肤、眼、神经)。
2.细菌检查:
治疗期内查菌阴转后,每3个月查菌一次,连续1年内检查结果阴性者。如果中间出现阳性结果,则必须重新开始计算。取材部位不得少于六处(耳垂、眶上、颧部、下颌及皮损二处)。研究治疗病例不在此限。
3.病理检查:
①仅见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或仅残留有少量衰退的泡沫细胞浸润者。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二、结核样型(TT)和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
1.临床症状:同瘤型麻风临床标准。
2.细菌检查:治疗前查菌阴性,治疗期内病情稳定判断治愈时查菌一次仍为阴性者。如治疗期查菌阳性,阴转后则每6个月查菌一次,持续阴转12个月。
3.病理检查:
①特异性炎症消失,或仅有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三、未定类
治疗前细菌检查结果阳性者,按瘤型麻风临床治愈标准判定。治疗前细菌检查结果阴性者,按结核样型麻风临床治愈标准判定。
住院或院外治疗达到上述标准者,经治医疗机构应给予临床治愈证明书。
注:麻风病已临床治愈,尚遗留足底溃疡者,应继续进行治疗,但不影响判定临床治愈。


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质函[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战略部署,积极支持雨雪冰冻受灾地区农村房屋重建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受灾地区尽快组织发送到本地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和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

前 言

2008年1月初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大范围遭受持续性雨雪冰冻灾害,局部地区农村房屋倒塌、受损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目前,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由应急抢险抗灾已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了积极支持做好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受灾地区农民建造节能省地、抗震实用的房屋,改善受灾农民居住条件,尽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以期对南方地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编制过程中,结合南方受灾地区的特点,吸收了湖北、福建、浙江等地区的经验,并得到安徽、湖南、江苏等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由于编制时间仓促,一些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更新和补充。






目 录


1、总则………………………………………………………….(1)
2、房屋选址…………………………………………………….(1)
3、房屋的建筑设计………………………………………..….(2)
4、基础工程………………………………………..………...(2)
5、主体工程………………………………………..………...(4)
6、屋面工程………………………………………..………… (10)
7、门窗工程………………………………………..………….(10)
8、装修工程………………………………………..………...(11)
9、配套设施………………………………………..………...(11)
10、安全施工………………………………………..………..(12)









1总 则

1.1灾后农村房屋重建要以保证农民重建房屋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1.2服从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注重将农房重建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1.3农村房屋重建,要因地制宜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应用节能环保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4本要点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农户恢复建设的二层(含二层)以下的自用住宅及附属用房。

2房屋选址

2.1房屋选址要符合规划要求。符合规划的倒房户应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恢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择址新建的房屋应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不占或少占耕地。
2.2房屋选址应选择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硬度均匀稳定的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软硬不均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
2.3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2.4拟建房屋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其中1千伏以下不小于4米,4千伏以下不小于6米),否则必须报告电力线路管理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房屋的建筑设计

3.1房屋建筑设计应围绕使用功能兼顾周围环境,鼓励建房人员采用本地区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新技术建设农房。
3.2房屋建筑设计体现以整体环境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兼顾农村地方特色,做好房屋外部环境的整体空间布局,处理好户外交往空间,要在保护、节约耕地的前提下做到以实用为主,采取多种单元类型,系列化拼接,注意房屋建筑节能措施的实施和使用节能建材。
3.3房屋功能布局要做到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区分,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农村房屋家居功能模式。
3.4在建筑结构设计中要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计算各结点承载力;确定窗墙比;提高门窗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合理选择朝向;综合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4基础工程

4.1地基处理要根据当地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基础埋深不少于500毫米,地基处理可通过固结、晾晒、振密、夯实、换填等方法来做好地基强度及稳定性处理,对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地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等,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设置在土性相同或相近的地基上。
4.2基础地基选择
4.2.1基础持力层应落在中硬土以上地质均匀的土层中,持力层地耐力应在8吨/平方米以上。
4.2.2当基础地基出现软硬不均时,对软土部分进行处理,挖成台阶型,使地基持力层土质相对均匀一致。
4.2.3当基础持力层落在斜面岩层上时,基槽应挖成台阶型并应有镶固,防止基础滑移。
4.2.4 在坡顶建房,基础应距边坡一定距离,具体视地质情况定。当边坡角 大于45°、坡高h大于8米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防止圆弧滑动。对于稳定的边坡,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L不得小于2.5米。如所建房屋临近边坡底部,在确保边坡安全稳定的情况下,也应与边坡保持一定距离。
4.3 毛石基础施工
4.3.1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高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4.3.2 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且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放法。
4.3.3 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4.3.4 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4.3.5 毛石基础每天可砌高度不应超过1.0米。
4.3.6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毫米,砂浆应饱满。
4.3.7砌大放脚时,应按图纸尺寸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不应只用砂浆填塞形成砂窝现象。
4.4 采用砖基础时,基础砖墙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4.5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O毫米。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好土。

5主体工程

5.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是一种由梁、柱组成的超静定结构体系,其混凝土强度、梁柱截面尺寸及配筋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在抗震设防地区,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5.1.1模板施工
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而定。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未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4、模板的接缝要严密、平整,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5、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对跨度大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7、模板支撑应落在实土上,并加垫板,不应支撑在松软的泥土地面上或堆起的砖墩上,防止模板支撑体系变形、位移,造成混凝土梁、板等构件不平、下挠、裂缝甚至坍塌酿成事故。模板支撑应设置水平拉结杆及设置适当的剪刀撑,确保支撑整体
稳定性。采用木支撑时,木支撑稍径不得小于7厘米。梁底木支撑应做成枇杷撑“ ”,支撑拼接应采用对夹木锁紧或钉牢,接头上、下截面应锯平对齐。
8、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拆模时
间可参考下表)。
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及时间参考表
(C20-C30混凝土)
构件类别 构件跨度(米)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的百分率(%) 参考天数
夏季 冬季
板 ≤2 ≥50 5-6天 7-8天
>2,≤8 ≥75 11-12天 19-20天
>8 ≥100 28天 28天
梁、拱、壳 ≤8 ≥75 11-12天 19-20天
>8 ≥100 28天 28天
悬臂构件 - ≥100 28天 28天
注:当夏天气温>35℃连续3天以上时,拆模时间可提前1-2天。

5.1.2钢筋施工
1、 柱钢筋绑扎前,应检查下层预留钢筋的位置、数量、长度,钢筋接头宜采用搭接,若焊接可采用绑条焊、双面焊。
2、梁下部的受拉钢筋的接头要采用焊接,且位置应在跨中三分之一以外,负弯距钢筋应位置正确,钢筋绑完后要横、纵两个方向拉线、排线,调整钢筋的位置。
3、板钢筋绑扎前在模板上画好钢筋间距,按画好的间距绑扎,边绑扎边找直、找正。负弯距钢筋每个扣都要绑扎牢固,为确保钢筋的位置,按要求加钢筋马凳,绑扎完成后,经常上人处应铺脚手板,并注意保护,防止踩踏。
4、为保证主筋保护层厚度,在柱主筋、梁主筋、板底筋绑扎时,应垫保护层厚度的砂浆垫块。
5.1.3混凝土施工
1、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水和水泥比例不宜过大,砂子含泥量不大于3%,拌制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做到随拌随用。
2、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边下料边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采用“赶浆法”浇筑;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
3、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养护,养护一般不少于7天。
5.1.4预制构件的安装
1、预制构件必须采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不得使用。
2、预制构件(预制板、挑梁、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搁置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
3、预制板的支承长度。内外240毫米厚承重墙每端不得小于100毫米;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毫米。两板间的缝隙宜控制在20-40毫米,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
4、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毫米,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
5、门、窗预制混凝土过梁,每端搁置长度不得小于240毫米。
6、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域宜选用现浇混凝土楼梯,不宜使用悬臂预制楼梯。
7、预制混凝土悬臂挑梁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2/5 ;挑梁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
5.2砌体工程
5.2.1 砌体采用的砌块、砌筑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组砌方法正确。
5.2.2构造柱设置
1、混合结构提倡使用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自由墙)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其间距不宜大于4米。构造柱可不单独设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坪下500毫米,或锚入浅于500毫米的基础梁内。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毫米×240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
2、柱内竖向受力钢筋配置,对中柱不宜少于4Φ12,边、角柱不宜少于4Φ14,箍筋配置一般宜为Φ6,间距200毫米,楼层上下500 毫米范围内宜为Φ6、间距100毫米。若有基础梁结构的构造柱竖向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至少35d。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3、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毫米设2Φ6拉结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 600毫米。组合砖墙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
5.2.3 圈梁设置
1、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基础顶面、楼层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40毫米,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并伸入构造柱内,且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箍筋宜采用Φ6,间距200 毫米。
2、非组合砖墙砌体结构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有条件提倡每层都设。圈梁宜连续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形成封闭状。当被门窗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倍错开高度或1 米。
5.2.3石砌体
1、石砌体是砂浆砌筑而成的料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其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7米。
2、石砌体房屋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抗震设防烈度6度区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抗震设防烈度7度区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等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4、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
5、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毫米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米。

6屋面工程

6.1屋面结构提倡采用大坡屋面,宜使用轻质材料。各地应因地制宜,适当提高屋面雪荷载取值。
6.2屋面防水工程应遵照“防排结合”、“刚柔并举”、“迎水面设防”的原则。
6.2.1防水层选用材料应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复合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6.2.2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屋脊等),均宜做成圆弧。
6.2.3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做好保护层。保护层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破坏防水层。
6.2.4应避免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打眼凿洞,如确需打眼凿洞时,损坏的防水层应做重点防水密封处理,并与原防水连成整体。

7门窗工程

7.1房屋的门窗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均匀,门窗安装时必须上下平直,中间距离相同。
7.2采用木窗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木砖,埋设数量方法为上三皮下三皮,中间每500毫米左右设一个木砖,保证每边不少于3个固定点。
7.3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应在砌体砌筑时埋设混凝土块,窗固定点四角,距边框150毫米四处,其余为每500毫米各设一个固定点。
7.4木窗玻璃安装时,必须打坐底油灰;铝合金、塑料窗玻璃安装时,必须垫橡胶条。室外玻璃安装不得拼接。当外窗单片玻璃面积大于1.5米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7.5凡安装室外窗框时,应在窗框下端预留40~ 60毫米的粉刷位置,以防窗台上表面抹灰时造成埋框。外窗安装后堵口应塞缝严密,防止渗透。
7.6在风压较大的地区,门窗洞开口不宜过大。

8装修工程

8.1水泥砂浆、混合砂浆外墙粉刷宜设分格缝,建议优先使用外墙涂料。
8.2外墙面砖粘贴要牢固,并用水泥浆勾缝。
8.3室内砂浆粉刷层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为5-7毫米,厚度不宜超过35毫米。

9配套设施
9.1 电线铺设
9.1.1三相四线制输配电系统的零线严禁作为电器保护的地线使用。
9.1.2电器的开关应控制相线。
9.1.3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
9.1.4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1.30米。
9.2自来水管安装
9.2.1自来水管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塑铝管或热镀锌钢管。
9.2.2在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米,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米。
9.3散水
建成后的房屋必须做散水,以防雨水灌入地基。

10安全施工

10.1施工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10.1.1支线架设
1、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2、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铺设,并用绝缘胶固定。
3、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并作标志。
4、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进行绝缘处
理,架设净空满足相应要求.
10.1.2现场照明
1、照明导线应有绝缘胶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
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钢管脚手支架上。
2、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
10.1.3架空线
1、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或脚手架上。
2、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胶,其规格、线间距离、档距等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
3、架空线一般应离地4米以上,机动车道为6米以上。
10.2高空作业、起重、运输机械操作的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运输等各类机械必须有专人操作,高处作业必须设置
防护措施,操作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10.3脚手架的搭设
立杆间距、杆件联接、剪刀撑安设要确保脚手架的稳定、安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人员,并按照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