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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4:0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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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残土垃圾,将遗撒、污染处清扫干净,并处罚款。”
2.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3.将第四十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删去第四十七条。
5.删去第四十九条。
二、《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七条修改为:“ 建立地热水资源保护区。以各基点井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为地热水资源保护区。汤岗子保护区以汤岗子理疗医院T4井为中心基点;千山倪家台保护区以千山温泉职工疗养院N2井为中心基点;东四方台西荒地保护区以X6井为中心基点;前营乡仙人嘴村保护区以X1井为中心基点;哈达碑沟汤村保护区以G1井为中心基点;台安唐家村保护区以TT1井为中心基点。新发现并开发利用的地热水资源区,应当及时建立地热水资源保护区。”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地热水资源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地热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其水源工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将第四十四条中“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扣押车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出具扣押证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扣押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拍卖抵交罚款。”
四、《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将每月燃气表示值数和使用量告知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时间交纳燃气费。”
五、《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者修缮治理。”
2.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月交纳租金。”
3.删去第六章。
4.删去第四十七条。
5.删去第四十八条。
6.删去第五十一条。
六、《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以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七、《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
将第五十三条中“强制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三年六月二日至四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中哈举行了最高级会谈。两国元首在相互理解与建设性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巩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确信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两国元首共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文件,将指导中哈关系未来发展。双方将全面贯彻落实条约和建交以来中哈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内容和原则,不断提高中哈友好合作关系的质量和水平。

  二、双方重申将继续保持经常性高层政治对话和磋商,不断提高互信水平。双方相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哈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00三年至二00八年合作纲要》有助于双方有效落实已达成的各项协议,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发展。

  三、双方指出,中哈国界划定和勘定具有历史意义。双方将遵循领土完整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四、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哈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五、中方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采取相同立场。

  哈方高度评价并赞赏中方的上述立场,强调一九九五年二月中国政府发表的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申为不断加强全球和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愿与中方继续相互协作。

  六、双方将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将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将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

  七、双方将在此前签署的协议和协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军事交流和军技合作,促进两国国防部门和军队之间的友好交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对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完成使该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

  八、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全球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就共同打击上述“三股势力”加强合作。

  双方决心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打击“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双方认为,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心致力于巩固和加强两国经贸合作的良好势头,并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为扩大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双方重申,将充分利用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机制,结合各自优势,挖掘潜力,优化贸易结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在能源、交通、科技、信息、金融、航天、航空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协作。

  十、双方认为,中哈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战略意义,双方将加强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继续就中哈石油管道项目和相应的油田开发项目,以及建设由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的可能性问题进行研究。哈方支持中方参加哈里海大陆架油田的勘探和开发。

  十一、双方认为,交通运输领域合作以及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提高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交通和口岸分委会的工作效率。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和包括泛亚铁路北部通道在内的过境运输方面的合作,继续提高阿拉山口-德鲁日巴口岸的过货能力,协调两国海关的工作。

  十二、双方将依据相关国际条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双方将在中哈有关双边协定基础上开展环保及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认为,扩大文化、教育、旅游、卫生、社会保障、体育领域的交流以及组织两国青年团体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双方将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两国之间的条约法律基础,保护双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以巩固各领域双边合作。

  十五、双方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影响国际和地区形势稳定的因素在增加。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在促进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支持联合国和安理会进行必要的改革。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加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双方强调,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通过对话和谈判的途径解决地区冲突应成为国际关系的准则。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加强成员国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维护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其健康发展符合包括中哈在内的各方的共同利益。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起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该组织机制建设,尽早建立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机构,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和麻醉品走私、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扩大和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推动该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使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七、双方认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简称“亚信”)作为旨在促进亚洲区域内对话与互信的论坛,是促进亚洲国家信任与合作的积极因素。双方支持继续发展“亚信”进程,为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而共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努·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00三年六月三日于阿斯塔纳(完)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计价检[2002]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及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电视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计委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1年(去年专项检查已结的案件所发生的时段除外)以来各地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情况,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已批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执行情况;
  (二)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电价公开、抄表到户情况,“两改”未完成地区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电价的情况;
  (三)越权制定价格(收费)及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
  (四)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五)在农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六)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
  (七)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
  对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检查,《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电[2002]8号)已进行了部署,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电视会议也进行了再次动员,为了把这项检查切实搞好,抓出成效,检查工作可到6月底结束。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再接再厉,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新成效。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国家已连续三年在全国进行了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再接再厉,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一些新思路、新办法,重点要突出,方法要得当。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了组织和部署全省的检查外,还应抽调力量对举报多,问题比较重的2至3个县(市)直接进行检查,有条件的省市也可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作为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任务来抓,组织力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进行捡查。
  (二)严格要求,加强督促,推动城乡用电同价的实现。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切实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第一批农网改造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县(市),2002年3月底之前应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县(市),也要于2002年上半年内第一批农网改造全部完成时,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各地要在检查中把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抄表到户作为重点,认真检查落实情况,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国家计委届时将通报各地“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农网改造乱收费的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和越权定价问题,一经核实,要坚决依法纠正和处理,该退还给农民的坚决退还给农民,该收缴的坚决收缴。对2001年专项检查中未结案件,尽快结案,不能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对那些违反政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更要加大处理力度,一是除了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农民外,经济上还要进行罚款处理;二是对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符合移交的要坚决移交;三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震慑违法者。
  (四)高度负责,认真受理和做好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近一、两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的群众投诉举报数量较多。随着第二批农网改造工程的启动,群众举报还将增多。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严格按照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积极调查,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将选择一些重要举报案件,派人直接调查和处理。
  (五)认真整改,积极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对此次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政策建议。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