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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16:3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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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0年09月14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生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爆器材生产实行准人制度。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凭照)。
第三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三)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
(四)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
(五)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别按产品绘制);
(六)工艺流程图;
(七)安全设施图(如消防、避雷、防洪等平面布置);
(八)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
第五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企业申请报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以及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审核颁发生产企业凭照。
第六条 企业提供的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等,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盖章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保存一份。
生产企业凭照副本由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条 企业改建、扩建、移地建设及其它需要变更企业凭照内容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生产企业凭照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租借。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吊销生产企业凭照: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
(二)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产品质量低劣,虽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矿山自产自用的民爆器材厂点,矿山资源枯竭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不宜恢复生产的。
第十条 生产企业凭照吊销后即行失效,由企业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后的凭照收回,并送交国防科工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遇到问题的请示》(闽汇[2004]2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现金交易”问题。现金交易是指“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发生的现金存款或现金取款业务以及现金结汇和现金售汇业务。

  二、关于《管理办法》中的“累计”问题以及“通存通兑”问题。“同一客户一天存、取、结售汇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按存、取、结汇或售汇等交易方式分别单边累计,而且累计最低一级汇总报告单位为支行。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开户行(或发卡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业务办理行报告。

  三、关于汇发[2003]139号文中的“同一账户”问题。有关“同一账户”无需报告的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定期账户里;
  (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的。

  四、关于汇发[2003]139号文中提及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问题。需报告的有关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交易指客户用于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账户发生的外汇资金存入以及外汇资金的提现或转出等按规定需报告的业务,客户资金在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的币种转换业务无需报告。

  五、关于金融机构开办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问题。需报告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是指客户在个人外汇理财业务账户发生的外汇资金存入以及外汇资金的提现或转出等按规定需报告的业务,金融机构按照个人外汇理财业务规定从客户账户将资金转出或将资金转入的无需报告。

  六、关于汇发[2003]135号文中的“报告标准量化指标及有关解释”问题。汇发[2003]135号文中对报告标准量化指标及有关解释可以作为目前《管理办法》报表手工填报的报告标准和依据。

  七、汇发[2003]135号文中的“借方和贷方”是指资金的付出和收入。

  八、关于填报结售汇和套汇交易的问题。当客户将汇入汇款直接结汇或将购汇直接汇出时,应填报两笔业务,一笔汇入或汇出款业务,一笔结售汇业务,不涉及客户存款账户时,汇款业务填写过渡账户。关于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结汇或客户购汇归还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款的业务,应填报两笔业务,一笔出口押汇或归还出口押汇业务,一笔结售汇业务,不涉及客户存款账户时,押汇业务填写过渡账户。

  九、关于“远期结售汇交易”问题。远期结售汇交易在到期交割发生实际资金收付时,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十、关于“尚未解付的汇入款或转入款,发生原路退汇或退回”问题。尚未解付的汇入款或转入款,发生原路退汇或退回时,仍按规定进行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此复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在全行业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12月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解决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降低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高速公路施工风险,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较大事故上升势头,努力实现2011年高速公路坍塌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5%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
  (二)整治重点内容。
  1.桥梁工程:深基坑支护与监测,临时支架和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大型模板的安装、保养及验收,挂篮施工,梁板吊装及固定,跨线桥施工。
  2.隧道工程:掌子面与洞口开挖,超前地质预报与监控量测,锚杆与拱架施工,初期支护,二衬浇筑进度和强度。
  3.特种设备:架桥机,塔吊,龙门吊,滑模爬模系统,施工电梯。
  三、实施步骤与工作任务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11年9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指导,进一步细化自查自纠内容、标准和工作要求。
  自查自纠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按照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核查、建设单位组织全线检查的方式,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主体管理缺位、安全行为失范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做好整改落实。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深入的建设项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8月至10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停工,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要通报批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予以清退。部将对部分地区和项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活动总结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评估总结已开展的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预控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初报部。
  部将对本年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区要求限期整改,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评价中,并研究提出进一步做好防范坍塌事故的措施和意见。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部成立分管副部长为组长、各相关司局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质监总站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各阶段工作的安排、检查和总结。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分管厅领导牵头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工作职责,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节点落实。
  (二)突出重点,重在治本。
  各地要结合本地工程建设特点,紧紧抓住施工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
  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工程建设特点,认真梳理造成坍塌事故、坍塌隐患的主要原因,重拳出击,集中治理。
  二是要加强重点时段、敏感时期的隐患排查和应急值守,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形成制度。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坚持“五查”。一查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及费用落实情况;二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三查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台账、应急预案,以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相关情况;四查工程实体,重点查结构强度,各类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沉降、位移和应力监控量测;五查架桥机、塔吊、龙门吊、滑模爬模、施工电梯等设备检测验收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是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重点包括安全防护、警示标识标准化,机械设备管理标准化,施工人员上岗标准化,关键工序、工种操作标准化,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是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含量,鼓励引进、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定位技术,更新、改进施工装备和工艺,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坚决淘汰、限制落后的施工装备和工艺。
  (三)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专项整治工作是“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双基标准化的有效途径。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要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二是要与“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三是要与安全督查结合起来,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督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要与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加强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控,完善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宣传教育。
  一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活动开展动态,定期分析研究,加强横向交流,组织区域性交流,加强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指导。二是做好跨行业的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形成合力,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可组织联合检查,集中研究解决。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项目)。
  (五)加强考核,强化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组织专项验收,并实行重大隐患问责制;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