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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08:5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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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发布)


  随着经济联合、改组和机构改革的进展,全国性的各种专业公司不断增加。全国性专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但是,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还没有实行重大改革以前,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逐步实现政企分工,使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为此,现就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的领导体制和级别待遇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范围确定其地位, 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 但鉴于在干部任免、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和听报告等方面,需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确定其相当于行政机构的部级、国务院直属局级、部属司局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


 二、 所有全国性专业公司, 均不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序列, 应分别由有关部门领导。其中:(1)各部所管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公司,一律由各部领导;(2)跨部门的专业公司,由一个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3)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工农商贸结合的专业公司,由国务院领导,有些公司由国务院委托有关部委领导。


 三、 国务院和各部委对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着重在方针政策和计划上进行领导,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负责公司的干部任免、传达文件和政治思想等工作。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自主权。


 四、 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须经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审核后报批。
  (1)生产性、商业性专业公司,以及产、销合一的专业公司,由国家经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3)金融性专业银行和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科教文卫等其他部门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 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编制,应严格控制,由审核部门会同主管编制部门审定。


 六、 公司印章不带国徽。根据公司级别,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发。


 七、 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中,有些实际上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费开支是行政和企业分摊,在改革机构体制中,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


 八、 有些部门正酝酿自上而下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其他公司的关系,应统筹安排,避免互相发生矛盾。
  九、各种专业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


关于印发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4〕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珠海市珊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珊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珊瑚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改善珊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域内珊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本市内活体珊瑚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机构负责本市海域内珊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海域珊瑚资源。
计划、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珊瑚资源保护工作。
海关、边防、交通、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防止珊瑚走私、偷运、非法交易等工作。
珊瑚资源所在地的区、镇、村应做好本辖区海域内的珊瑚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现有的佳蓬列岛、担杆列岛和横岗岛等近岸海域珊瑚资源为基础,在具有珊瑚资源的重点海域建立保护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珊瑚资源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开展海洋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珊瑚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珊瑚资源相对集中的佳蓬列岛、担杆列岛、横岗岛等岛屿离岸2000米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拖网、灯光围网等危害海底珊瑚生态的渔船作业。
(二)挖沙、抽沙作业。
(三)在上述岛屿岸边取石、取土。
(四)围填海。
(五)向珊瑚资源保护区海域倾倒废弃物。
(六)向珊瑚资源保护区海域排放超标的工业、生活污水。
(七)炸鱼、电鱼、毒鱼。
(八)其它破坏珊瑚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在珊瑚保护区海域禁止采挖珊瑚、海鳃类、水螅类和海葵等海洋生物。
凡因科研需要采挖的,需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区域、数量、时间及采挖方式进行,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珊瑚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海域。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确需使用具有珊瑚的海域时,经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禁止买卖活体珊瑚及其制品。
第十条 未经本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准在珊瑚资源保护海域范围内开展潜水观光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在珊瑚保护区海域采挖珊瑚、海鳃类、水螅类和海葵等海洋生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市政府批准而占用开发珊瑚保护区海域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售活体珊瑚及其制品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开展潜水观光旅游项目的。
(六)其它破坏珊瑚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妨碍珊瑚保护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从事珊瑚资源保护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以出顶进”新疆棉免征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以出顶进”新疆棉免征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1999〕238号)下发后,一些海关就新疆棉“以出顶进”是否征
收监管手续费问题请示总署。考虑到新疆棉“以出顶进”是国家为解决新疆棉花积压,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国内企业使用新疆棉加工产品出口,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经研究,决定对“以出顶进”的新疆棉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及各类加工贸易企业进口
的出库新疆棉均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19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