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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9:4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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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净化医药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治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用药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按照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部署,各地要加强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药谷和医药科技园等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开展国家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加快医疗器械、中药、民族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
  (八)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组织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召回产品,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表彰奖励;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办法


晋市政发(1995)43号
1995年5月31日




1992年,我市先后以晋政发(1992)39号、40号两个文件公布过《关于鼓励“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实施两年多来,确实推进了全市的对外开放。为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和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三引进”步伐,现就有关优惠政策与办法修定如下:

关于“引进资金”

第一条 资金引用,包括外高(含港、澳、台同胞)、国内各省、市和民间来我市的投资、外地金融组织来我市的投资或提供的贷款。

第二条 引进的资金,主要从事于:(1)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变我市的投资、外地金融组织来我市的投资或提供的贷款。

第三条 为鼓励引进资金设立“引进资金”的引荐奖。引荐奖根据引进资金利率的高低和使用期限的长短,以及从事投资的项目确定。

1、引进资金利率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之内,从事第二产业中的一般性加工工业项目,及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开发、旅游、商业服务、娱乐性等项目,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2%提取佣金;使用期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3-5%提取佣金。

2、从事农业开发、基础工业、基础设施文教卫生、体育项目的,使用期在五年以内,利率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可按引资额的5%提取佣金。

3、从事高新技术项目,使用期在二年以内的,按3-5%提取佣金;使用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6-8%提取佣金。

佣金在引进资金全部进入用户单位帐户一个月,并经银行认可后,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关于“引进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邀请、聘任市外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来我市进行科研、设计、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是能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节约资财和能源,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成绩的学者、技术专家、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 对应聘来我市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等生活问题,并保证其成果权属和分配利益;组织人事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要作好服务工作,确系国家干部、高级科技人员因应聘来我市工作,被原单位开除或自动辞职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补办档案及身份认可手续;对特殊优秀人才需要解决家属,子女户口的,允许解决1-3名城镇户口。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企业新增利润的,经市企业主管部门认可,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按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使亏损企业扭亏为勇的,除享受厂长(经理)的工资待遇外,按企业实现年利润的5-10%给予奖励,并对其引荐人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先进管理办法和经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并得到社会认可, 得以准广的管理人员,视情给予奖励。

关于“引进技术(项目)”

第九条 引进技术(项目)是指团体、企业和个人,通过一定的贸易途径或经济技术合作,从外地获得我市所需要的适用而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投资项目。

第十条 引进的技术(项目),必须符合有利于推动我市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市资源;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市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主要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1、煤炭行业以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为重点,提高和改造矿井,改革采煤办法,提高资源利用。

2、冶金行业主攻生铁质量,延伸铸造加工,走规模经营,减少资源浪费。

3、化工要依托原料优势,引深产品加工,加强综合利用,向高、精、细方向发展。

4、食品行业,重点是开发山楂、黄梨、绿豆、核桃乳等系列绿色食品。

5、轻纺、丝绸业主要是开发新品种,提高附加值,发展适销对路的名优产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第十二条 对引进有利于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高新技术项目及技术设备成功者,给予奖励。待投产后,按引入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2%提取佣金,由引进单位一次付清。

第十三条 引进的技术(项目),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引荐人重奖。

奖励办法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四等奖;

特等奖:引进的技术(项目)通过技术成果转让,为企业年新增利润400万元以上,奖励引荐人员使用面积70平方米的居室一套,桑塔纳轿车一辆及年新增利润的5%奖金;

一等奖:年新增利润在300至400万元者,奖励使用面积70平方米的屋室一套和年新增利润的5%。

二等奖:年新增利润在200至300万元者,奖励年新增利润的8%;

三等奖:年新增利润在100至200万元者,奖励年新增利润的9%;

四等奖:年新增利润在20至100万元者,奖励年新争利润的10%;

以上奖金,经审计部门对所实现利润审计后,由所在企业一次性付给。除上述办法外,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含港、澳、台同胞)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或通过租赁、购买、承包等形式,对我市企业进行改造、嫁接等。

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下列企业:

1、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商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性企业;

2、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行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性企业;

3、对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和精细加工的生产性企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原材料、煤、电、水、石油、运输和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措施,优先安排解决,收费标准同我市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后可优先提供贷款,并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开户银行,贷款条件享受本市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知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有权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收合同制员工,有权在合同范围内,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自行定价销售产品。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依照税法税务机关申请,对其固定资产进行快速折旧。

第二十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提供土地。凡属生产性和经营性企业用地,采用有性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从事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优先提供合适地段并酌情减免土地使用费;凡从事农林、水利开发的将免费使用土地,见效后,以土地权折股分益。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得所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和继续引进先进技术、继续延伸加工深度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道路占用费,减半增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口产品,免收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办厂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活用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交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接收还债物资,经工商部门核准,允许企业自行销售。

“三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成立“三引进”领导组,成员由市计委、经委、体改委、科委、组织部、人事局、协作办、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组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体改委主任兼任。

第二十七条 “三引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全市的“三引进”工作,协调解决“三引进”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统一管理和协调我市利用外地(含外商)资金的各项业务;

3、对外地(含外商)投资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审批和审查;

4、落实本《办法》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三引进”领导组或市“三引进”办公室审核的引进项目,上报下批凭市“三引进”办公室一枚公章,实行一条龙优惠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办法,适用于执行公务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执行公务的个人或单位,引进工作的前期费用由接受单位支出)。

第三十条 过去市政府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淮北市提高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提高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推进工业强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淮发〔2006〕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各部门按照“先期介入、牵头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的运作机制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审批、提供全程服务,实行特事特办,为项目落地、建成投产提供保障。

第三条 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律实行首席代表制,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办件机制,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定时监察、预警纠错、网上审批、收费监控,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监督。

第五条 对符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实行并联预审,以确保项目落地建设。

第六条 落实全程服务代理。凡进入市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代理中心全程代理;凡进入市辖三区工业园区的项目,由三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外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全程代理。各代理部门要完善服务职能,实行审批材料提示告知制,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细致的代理服务。

第七条 实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具体负责关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办理,市效能办全程督办。凡市开发区、市发改委和三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理的项目,由各代理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受理承办,组织协调各相关审批窗口单位实施并联审批,并报市效能办备案。

第八条 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对入驻市开发区、三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入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物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减免和降低收费标准,依法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市监察部门依据《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