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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4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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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5〕4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能源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
  第六条 威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威海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能源利用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和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和用能产品效率、能耗指标进行监测。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建设、环保、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能源利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条 新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节能规范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能源监测机构进行用能监测,经监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经营、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能源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节能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可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对重点耗能单位定期监测周期为1至3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能源监察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监测:
  (一)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改造或用能结构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规定行为或者能耗指标有重大变更的;
  (三)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发生变化,导致用能单位能耗上升的;
  (四)国家和省对供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规定的。
  第十七条 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能源,保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能源供应单位供应能源时,应向用能单位出具能源质量报告,所供能源质量应与质量报告相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 生产节能产品的单位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证书,在节能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应当执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强制性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第二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用能产品的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和材料,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三条 政府鼓励开发利用天然气、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在工业集中地区推行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等的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推广高效电光源照明等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予以惩罚。
  第三十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节能产品开发,投资经认定的节能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其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标志;
  (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不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更新改造的;
  (四)能源供应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所供能源质量与质量报告不符;
  (五)用能产品未标明用能效率或能耗指标,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
  (六)用能超过最高能耗限额,不按要求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用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施单位
  (一)企业。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上述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我部XBRL技术服务团队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境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应当积极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的首次实施应用工作。我部将为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报送软件。
  二、实施要求
  由于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各实施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成立机构。
  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底前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单位的顺利实施。
  (二)报送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的规定,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之前向我部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部验证测试阶段,将对各单位提交的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验证,各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修改,并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报送方式。
  首批实施的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我部报送其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的电子文件;首批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将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统一向我部报备。
  (四)法律责任。
  对于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免于对其报送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实例文档发表审计意见。
  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次实施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情况。研究开发XBRL技术的软件厂商和科研单位,应当深入研究通用分类标准,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单位,共同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相关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兼传真) 68553275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