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2:2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8] 531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 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 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 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 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1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 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 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 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 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精神,结合海南省产业结构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出符合我省实际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对于解决我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海南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海南改革开放十年来,特别是建省以来,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产业结构也逐渐发生变化。但和全国先进省市相比,我省经济还比较落后,产业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总体经济结构不合理,一九八八年我省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占百分之五十三点二,比全国
高二十五点九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占百分之一十九点五,比全国低二十七点五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百分之二十七点二,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海南目前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落后地区,和全国解放初期的状况基本相似。二是工业在海南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于全
国水平,其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海南的工业主要是资源开发和资源的初加工,制造业不发达;大中型骨干企业少,没有形成合理的企业规模结构;各企业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彼此呈分散和孤立状态,和全国相比,工业结构带有落后性和呈初级状态。三是产业在地区间呈均衡型分散型结构,
除海口市和昌江县工业有一定基础外,其余市县工业没有发展起来,并且在生产布局上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四是技术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不够理想,产品竞争能力还不强。五是中央给海南的优惠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该发展的没有发展起来,
外向型经济发展缓慢,海南的工农业产品基本以岛内和国内市场为主,国外市场比例较小,外贸进出口额不大,创汇能力低。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地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拟定执行国务院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对本省当前和“八五”期间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二)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4、26号文件精神,立足于开发利用海南丰富的湿热带自然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充分发掘内部潜力,同时积极利用外资,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努力提
高技术水平、产品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改善经营管理,面向国际市场,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创汇。
(三)按照经济效益、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等因素,制定产业、产品发展序列。
(四)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在巩固、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加强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工业化进程,相应发展第三产业。
(五)充分利用省内的资源优势,建设有地方特色的加工工业,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及深加工、石油化工、盐化工、热作加工、食品饮料加工等。
(六)面向国际市场,利用发达国家及亚太地区新兴工业国家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产业。
(七)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三资”企业及“内联”企业的产业政策。
(八)把“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补偿、分期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新路子,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
(九)处理好近期产业调整与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搞好近期与中长期产业发展之间的衔接,以利于未来产业的发展。
(十)产业政策的实施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主要是市场调节的新体制,完善市场机制。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要配套各项宏观调节政策、方法和行政管理措施;要协调好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物价、外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及监
察、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
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
根据以上原则,本省各主要产业、产品的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基建、技改领域
1.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
(1)农业及农用工业
粮食
糖蔗、花生、芝麻、茶叶、香料烟
蔬菜、反季节瓜菜
橡胶、油棕、椰子、胡椒、咖啡、槟榔、腰果、可可、香草兰、剑麻
荔枝、龙眼、芒果、优质香蕉、红江橙
益智、巴戟、穿心莲、白豆蔻
种桑养蚕
生猪、牛(包括肉、役、奶牛)、羊、禽、肉兔等养殖
宜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速生丰产林、防护林、林木种苗、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营林基地和护林体系建设
海淡水养殖,改造淡水鱼塘水库网箱养鱼、外海深海捕捞渔业、鱼苗场建设和鱼苗繁育、更新渔船及渔港配套扩建
农田水利兴修、江河整治、大中小型水库及灌区渠道的加固维修配套、沿海防护堤的加固维修
农林牧渔产品尤其是海南特有的产品生产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的建设及改造、良种引进繁育推广、新产品开发以及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的技术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项目
垦复耕地、按统一规划开发荒地,低产田改造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小水电建设
农用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适用的农机具以及零配件
畜牧、水产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种植
(2)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煤炭、粮食、化肥、铁矿石、成品油、橡胶、原盐、食糖等工农业和内外贸重点产品物资的运输、旅客运输
沿海港口的新建扩建、民航机场建设、公路和公路桥梁的建设及改造、运输船队新建扩建
城市市内自动电话、市县长途自动交换机、海口至三亚及各市县长途数字微波及光纤通讯、全岛市县电信联网、农村电信系统、全省邮政处理中心及配套设施、邮政(电信)服务网点以及省内运邮车辆
(3)电力工业
水电:大中型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条件好、有调节性能的小型水电站
火电:燃煤发电,利用海南低值煤建坑口电站、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
输变电:220千伏输电线路和变电站,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变电站和配电网络
(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产品加工
(5)轻工业
粮食、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重点发挥现有糖厂的加工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近期内不再新建糖厂
甘蔗及糖的综合利用产品
盐业
造纸业(年产一万吨及以下的碱法造纸除外)
香料化工
优质包装制品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旅游工艺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热带特产饮料
天然水果加工
农产品深加工、新产品开发
各类轻工出口产品
(6)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纺毛产品
■、亚(胡)麻加工制品
涤纶丝、腈纶、粘胶纤维、改性及异型化学纤维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服装
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扩大产品出口等的基建和技改项目
(7)冶金工业
铁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中型炼铁、炼钢、冷轧薄板
有证开采的钛、锆、金红石、独居石、铜、铅、锌、锡、黄金等
钛、钴、锆等矿产品的深加工(不符合经济规模,污染严重的除外)
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8)化学、石化工业
烧碱、纯碱、硫酸、盐酸、硝酸、磷酸
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精细化工制品
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石油炼制及综合利用
天然气化工产品
(9)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汽车冲压件分工配套产品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铸造、锻造、热处理工艺及产品
轻工、建筑、环保、矿山等机械设备
输变电设备
出口机械产品
(10)电子工业
名优彩色电视机、市场适销的黑白电视机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
用户小型程控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
中小规模集成电路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电子专用材料、电子测量仪器
出口创汇产品
(1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利用本地资源加工的建筑材料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12)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南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新型制品及辅料、包装容器材料
(13)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采运
(14)公用事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城市供排水、园林绿化
污染治理
煤气、天然气工程
(15)新兴工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16)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实现热电联产的低效工业锅炉改造
(17)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本省资源深加工制成品、半制成品
2.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1)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25坡度以上的毁林垦荒、围海围河造田
(2)轻工业
一般白酒、琼脂、一般饮料
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机及压缩机、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吸尘器
低档电子表
(3)纺织工业
小棉纺、低档无纺布、小毛纺、普通人造毛皮
(4)机械工业
普通低效机床、普通低效锻压设备、低档轴承
原机械委公布的《机械工业第一、二批建议控制发展的产品目录》中限制布新点的产品
(5)电子工业
低级收音机、收录机
电视机组装
(6)电力工业
燃油机组发电
0.5万千瓦以下的煤发电
(7)冶金工业
钛矿精选及钛初加工(指小型项目)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
小型铜、铝、铅、锌冶炼
无治理污染的产品
(8)化学、石化工业
乳胶手套
污染严重的小化工厂,特别是剧毒性农药和氯氟烃制品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硫磺
(9)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铜建筑装饰品、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小型胶合板
毁田取土生产的粘土砖
3.停止和禁止发展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四百三十七项淘汰产品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一批淘汰产品
无证开采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日处理五百吨以下的制糖
土立窑和生产二万吨及以下的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等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一些项目
在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或者强致癌的剧毒污染项目
(二)对外贸易领域
1.出口方面,逐步提高制成品特别是有海南特色的深加工产品的出口比重。改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出口商品档次。按照国际市场和国内经济发展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好产品出口。有些资源丰富而又不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在妥善安
排好国内市场需要的同时,要尽量挤一部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并大量进口的商品,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同时,要充分利用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和劳动力丰富的条件,积极发展“两头在外”的来料、进料加工以及来样加工、来件组装和补
偿贸易等业务。
2.进口方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口有关国计民生的物资和商品,安排好人民生活。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提高技术水平。合理安排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促进生产发展。同时,根据省内消费需求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安排进口少量商品,以调整
我省的产需结构。对国内有生产能力或通过国内市场能够调剂的一般生产资料和一般性能的各种机电产品,要严格限制进口。除涉外需要经特殊批准外,对烟、酒、糖果、饮料、洗涤和化妆品等,也要严格控制进口,特别是严重污染的废弃物,要禁止进口。
三、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保障措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产业政策,保证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与市场组织
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加强计划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作用,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的发展创造条件,包括:1.争取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的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争取在国家计划中立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机电产业中某些产品)争取获得国家定点生产权。2.建
立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协商制,使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杠杆部门、经济业务部门的意见能够在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拟定前统一起来。3.建立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业计划、及时公布产业发展序列及目录。4.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产业发展序列。5.对确定的战略产业
在计划上予以人、财、物的优先安排和支持。6.严格项目的审批制度,防止产业发展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重大投资必须由产品的归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项目性质,有的报计划部门审批,重大的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不得贷款,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部门不
得施工。7.完善产品许可证制度,加强工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推动经济联系,鼓励专业化协作,在投资、价格、税收、外汇、技术引进、进出口等方面对现有优势产业、名优产品实行倾斜政策。
(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
建立财政刺激和约束制度。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淘汰的三类不同产业、项目、产品区别对待,实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必须坚持集中使用的原则,把有限的财力用在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上。
(三)建立区别贷款制度
对已经明确需要优先扶持的产业予以低息贷款和优先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的产业和产品实行高息贷款、限制贷款直至禁贷。
(四)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需优先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批准的本省税收优惠办法,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五)实行特别折旧
允许某些优先发展产业或者重点企业实行特别折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建立产业发展基金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补助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产品,特别是对产业进步和产品改进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改革活动,以强化产业对结构缺陷的自我弥补能力。
(七)加强法制
通过立法形式,贯彻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发展意图,鼓励和引导地方产业按政府规定的目标方向运行,约束其发展中的盲目倾向。这包括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如外汇、投资、工商、贸易、税收、审计、银行、人才、技术等方面。
(八)实行标准化
根据海南产业与国内先进省份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别,在设备零件、生产工艺、操作方法、设计、服务标准、交易期等方面制定出严格标准等级,对产业和企业进行分类,凡达标或者接近达标的产业和企业优先获得政府的支持。
(九)有选择的外汇使用
对外汇的使用实行选择政策。政府应当根据不同产业和产品在产业发展序列和目录上的不同位置予以区别对待,对战略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用汇,特别是对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引进,要优先予以保证;对限制发展的产业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在外汇使用上要严格限制。
(十)有奖有罚的价格管理
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实行奖罚价格制度;给予某些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对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
(十一)加强经济监督
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统计、审计、监察,及时发现产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十二)搞好外引内联
外引内联对我省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三资企业,对它们要实行适合其特点的产业政策。
根据以上基本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负责制定本部门实施产业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本省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待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后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省计划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5日

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在1993年和1994年的路风整顿中,部先后对客货窗口单位职工提出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的要求,对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巩固整顿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客车路风专项整顿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经研究,对“三乘”单位的段队干部及“三长”(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提出“五不准”的规定。现将这几项规定一并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项制度:(1)挂牌上岗。(2)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公布举报电话。
四条纪律:(1)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2)车站、售票中心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私分和截留票额。(3)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4)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行服务。
五个不准:(1)不准索要和接受下级或旅客的钱物,凡索要和接受者,视为受贿。(2)不准私占包房。(3)添乘或值乘中,不准饮酒或特殊招待。(4)不准私带无票旅客乘车、越席乘车。(5)不准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级路风、客运、货运、公安、车辆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确保“三项制度”、“四条纪律”和“五个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铁路治〔1998〕6号

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