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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年)

时间:2024-06-24 20:1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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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 〔2008〕 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贯彻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请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尽快部署所属分支机构落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专文于96年1月15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2.请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将你们向所属分支机构转发、下发的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文件规定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3.为保证统计申报单的使用,从96年起各地分局按照首批印制的格式申报单一套五份依本地区业务需求情况自行套印。
4.自1996年1月1日起,启用新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增加一联送同级外管局核销部门,同时旧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停止使用,并缴回原发单分局。其它有关进口付汇核销规定保持不变。
5.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仍由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印制、保管、发放,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负责申领及监督核销。
6.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对进口付汇核销单应严格管理、单独立卷,对进口付汇核销单中的外管局留存联,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应单独送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备查。
7.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在执行核销规定时要严格把关。属于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款必须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同步或跟踪核销。外汇管理局将对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执行核销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核销单的发放、立卷、跟踪及核销情况等。
8.各分局向外汇指定银行及有关银行发放进口付汇核销单时应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并套印在标题楣栏处;印编号时编号顺序不得与总局代印部分核销单的号码重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证监发字[1997]5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5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和[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