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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0:4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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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三)本办法所含的领域范围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北京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自控系统与精密仪器仪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印刷机械,数字化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及轨道交通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煤矿机械,核辐射成像探测装备等领域,以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取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或北京地区首次应用。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本市使用单位应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均可申请列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
  (一)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对开发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通过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个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
  第五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风险补助政策。
  对经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本市使用单位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给予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价格的10%。
  第六条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其他资金支持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的研发项目,市科委可按现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优先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作,对取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化制造项目,项目单位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其承担的国家相关重大专项,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
  (一)对市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或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二)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及职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
  (二)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组织、认定工作;
  (三)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管理。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开展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及其产品的申请及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对突破首台业绩有突出贡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范畴;
  3.研制单位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用户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属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首次自主开发制造,并对培育首台业绩、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
  (四)申请单位应根据本条的规定,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
  第十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或使用单位通过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是否确认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认定。
  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会同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试验、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督。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在执行过程中,技术路线及投资总额等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审核。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必要时应组织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实行扶持项目的中止机制。联合工作组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志性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联合工作组认定,应及时予以中止。
  (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项目的资格。
  (五)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
  (一)联合工作组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的内容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使用绩效进行后评估。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管委会要加强对试验、示范项目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跟踪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绩效情况书面报送联合工作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待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浅谈提高基层院检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

哈 斯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检院十分重视检察委员会工作,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作实践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着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因此,如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试从分析提高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主要是指县、市(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位于检察机关的最低层,是各项检察工作的最前线。基层检察院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制度不健全、经费短缺等实际问题,这成为制约检察委员会正常运转的“瓶颈”。具体表现为:
  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没有为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兼职办事人员,但是由于是兼职,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不严,或者造成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偏低。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需要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而实际上有些委员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不能在检察委员会上发表准确可行的意见,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三是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有时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察委员会程序。二是混淆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造成议事范围和程序的混乱,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是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规范。由于缺乏专门的办事人员,检察委员会在议案的提交程序上很不规范,有的由提案人直接交给检察长,有的由提案人交给专职委员,提交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专职委员审查决定,还有的由办公室人员审查。在会议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讨论,如何表决等等也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议事质量和效率。
  五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大多实行的是一事一议,没有形成例会制度,缺乏规范的保障和督促机制,以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决定的跟踪督办,有时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该根据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实行例会制,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充分利用专家咨询资源等,提高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效率。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
  一要在机构和人员上提供保障。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是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的组织保证。从检察委员会改革及其发展方向来看,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它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运行和发展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向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负责检委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承担会议记录、音像录制、整理归档以及检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有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二要不断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水平。要不断加强业务“充电”工作,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检察委员会成员有个新老交替、新老搭配的调整过程,其成员也需要不断更新知识,要提倡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每个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议事决策能力。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据调查了解,一些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不明确,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致使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弱化。作为基层院,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职权范围制定“议事规则”,同时,注意划清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议事范围。检察委员会的性质是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因此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就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讨论决定本院的其他重大问题,而不是一般性案件或者一般事务性问题。   
  四规范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一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把关,实体审查,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指导、协调检委会办事机构做好日常事务工作;督办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参与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总结检委会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完善检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落实办案质量管理与考评。二是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由专职委员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应当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专职委员应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检委会办事机构依照检察长审批意见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要强化内部监督建设,确保检委会工作连贯化。对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办事机构和专制委员履行监职责,注意加强对检委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检查,确保各项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通过些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及专职委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检委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市级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立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核发放。
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
5.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负责监督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条例》第十条内容规定的,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顿。
8.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9.受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
12.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3.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4.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未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且未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未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
(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存储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0)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11)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1.负责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并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2.负责为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3.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4.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5.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6.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未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0)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
(11)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1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15)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6)邮寄或者在邮寄物品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
(17)《条例》法律责任中,对触犯刑律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5.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6.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2)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4.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公布。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五、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船员经市属地方海事机构考核合格),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
(2)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6)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邮政部门职责
1.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防止危险化学品进入邮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