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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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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3月下旬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总结2010年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11年工作,研究落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内全部达标目标的保障措施;现场参观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博禄物流中心);邀请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讲座。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业务处处长,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有关中央企业和部分地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有关科研院所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和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派员出席会议。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会议时间

3月24至25日,会期2天。23日报到。

四、会议地点

广州翡翠皇冠假日酒店(地址: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凝彩路28号,总机电话:020-88800999)。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会务工作委托广州市安全监管局承办。请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宋志文,020-83125313〈带传真〉,13602734399)。参会代表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

(二)需要接站(机)和预定返程票的会议代表,请提前与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杨西豹,13903063586;刘军,13600000029)。

(三)会议代表食宿费自理,不安排随员食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刘涛:010-64463763,15010968967;边卫华:010-64463783,13910129429。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224/124479/files_founder_1100118009/1156123504.doc
2.会议代表回执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224/124479/files_founder_1100118009/3250232097.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节录)

1957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一)
历年来,各地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曾经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严肃的斗争,取得了重大成就,对于巩固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生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守法观念日益增强,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总的说来,犯罪现象减少了,刑事案件呈现下降趋势。但是,目前在一些城市,特别是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偷窃、强奸、奸淫幼女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氓活动仍然比较严重。在偷窃犯罪中,主要是在公共场所、厂矿、基本建设工地等地区偷窃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公民财物。在流氓活动中,突出的是在公共场所、马路上公然侮辱、猥亵妇女;和在偏僻街巷拦截妇女,强行猥亵。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犯罪虽然数量不大,但时有发生,且危害严重。近来不少城市发生未成年人进行偷窃、流氓活动,其中有少数恶习很深,屡教不改,很值得注意。这些犯罪危害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秩序,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愤恨,要求政府严肃惩办。从这几类犯罪分子看来,情况有了变化,惯犯、流氓已占少数,大多数是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学生。这些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政治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经济建设也发展很快,而许多方面的工作特别是政治思想工作还跟不上去,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和旧社会恶劣习气还有一定的市场,有些人受了腐蚀以致堕落甚至犯罪;也有些人因遭受灾害或不安心在农村生产,盲目流入城市,一时生活困难而犯罪;还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渣滓残余,少数惯犯释放后,继续进行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社会秩序,必须继续同这几类刑事犯罪作严肃的斗争。由于刑事犯罪情况很复杂,大多数又是劳动人民,犯罪的发生又有其社会的和历史的根源,需要依靠长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守国家法制的教育,依靠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有关的社会措施不断改进与加强,不可能单纯以惩罚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必须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改造多数、惩办少数的方针。在审判工作中,还必须严格区别犯罪行为同有缺点、错误的行为界限,对有缺点、错误的行为,不得使用刑罚的办法来解决。同时,在审判工作中,还必须贯彻执行“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粗率,以防止冤枉了无罪的公民和放纵了应受惩罚的犯罪分子。
(二)
在处理当前的几类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时,应注意严格划清以下政策界限:
(一)在偷窃犯罪中,对于惯窃、偷窃集团的组织者、偷窃大量公私财产的犯罪分子,以及一贯教唆或组织未成年人、儿童进行偷窃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对曾因偷窃、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过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和屡犯偷窃罪行的,应按其情节依法从重或依法加重处刑;但如确因生活无着落而有轻微偷窃行为的,不必处刑,可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对于使用技术手段行窃的,在火车站、码头行窃的,因偷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因偷窃而致生产停工,致被害人自杀等),偷窃国际友人财物、酿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屡次偷窃、价值较大的,都应依法从重处刑。对偶尔行窃的,盲目流入城市的灾民、农民等因生活困难行窃的,应当从轻处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当前在社会上和机关、企业、工厂、学校内部较普遍存在的小偷小摸行为,一般不要处刑,由有关部门处理。
在处理窝赃、销赃问题时,首先应当区别是否知情窝赃、销赃,对不知情窝赃、买卖赃物的,不应当作犯罪处理。其次对知情窝赃、销赃的,应当区别是否出于事先通谋,对事先通谋而窝赃、销赃的,应按偷窃罪的共犯处理,其中坐地分赃、大量窝赃、销赃的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事先无通谋而知情窝赃、销赃的,如属一贯或大量窝赃、销赃的,应依法惩处;情节较轻的不必处刑,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二)在强奸犯罪中,对于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自杀或严重危害被害人健康的,强奸多人的,手段特别残酷的,轮奸的,或强奸未成年少女的,都应依法严惩。对利用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强奸妇女的,分别按其情节依法从重处刑。在处理时应严密注意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把强奸与通奸严格区别开来(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状态而奸淫的行为,至于在女方同意或者并不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不能以强奸论处),把强奸未遂同调戏行为区别开来。在认定确非强奸行为后,对不正当男女关系和调戏行为,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对于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性器官严重损伤、沾染性病、精神失常或精神病、致自杀、致死及其他严重危害幼女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情节),奸淫幼女多人且情节严重的,施用强暴、虐待或其他残酷手段奸淫幼女的,都应依法严惩。对利用教养关系奸淫幼女的,分别按其情节依法从重处刑。在处理时应注意把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同青少年男女之间的不正当性行为严格区别开来,对后者不能按奸淫幼女论罪,也不能当作犯罪追究。幼女一般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子。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女子,不论采用什么手段,均应按奸淫幼女论罪(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处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四)对于组织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贯用流氓手段猥亵、侮辱妇女因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愤的分子,应当依法惩处。对施用强暴、胁迫手段猥亵妇女或在公共场所公然猥亵的行为,如果是属于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应依法惩处;情节轻的,不予处刑,可建议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加以处理。在处理时,应注意把有组织的流氓犯罪集团,同青、少年中间一般的带流氓习性的小组织区别开来,把一贯用流氓手段追逐、奸淫妇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氓分子,同由于作风不正派而与多名妇女通奸的分子区别开来。法院在判案时,对强奸、奸淫幼女、猥亵幼女、鸡奸幼童、偷窃、诈骗、聚众赌博、贩毒、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应分别定罪,不应笼统地定为“流氓”或“流氓行为”罪。
(五)对未成年犯,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于罪行严重或恶习已深、屡教不改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强制改造;但应当比照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同类犯罪从轻或减轻处刑。对于恶习不深、罪行较轻,本应判处短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如果是有人能够负责管教的,可以采用缓刑的办法,交其家长、监护人或其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严加管教。对那些按其年龄或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如有家庭监护,交其家庭管教;如果无家可归或家庭实在管教不了、要求政府帮助教育的,可由有关部门收容,教育改造。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1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管理,维护打捞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环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空载排水量或单件重量200吨以上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
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打捞作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二)打捞作业,是指打捞单位对沉船沉物实施的各种处置措施,包括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清除等及其他相关作业。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
(四)打捞单位,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打捞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五)打捞单位资质,是指打捞单位依照本规定认定的从事打捞作业的人员、技术、设备、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及其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打捞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对打捞单位资质等级的核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打捞作业活动的打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不得进行打捞作业。
第六条 打捞单位从事打捞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提供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港务(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打捞单位资质分为沿海和内河两类,每类分为一、二、三级。
第八条 沿海各级打捞单位打捞作业范围:
(一)沿海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外商参与的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作业。
(二)沿海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沿海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4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4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第九条 内河各级打捞单位打捞作业范围:
(一)内河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二)内河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7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7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内河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3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第十条 打捞单位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定级、晋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应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
(二)所具有的船舶、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其证明文件;
(三)打捞工程技术人员、潜水员的有关技术证书;
(四)证明其打捞作业业绩和质量的文件或材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自收到《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定级、晋升)申请表》和相关的全部文件及材料起45日内,根据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打捞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发证机关应通知其及时补正,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发证机关应对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每年进行资质核检。打捞单位应自《资质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每年期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核检。
资质核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打捞单位的实际资质情况与所持《资质等级证书》应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相符;
(二)打捞单位履行合同和信誉情况;
(三)有无违章行为;
(四)本年度打捞业绩。
第十三条 打捞单位申请办理资质核检应当填写《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核检表》,提供发证机关要求的全部相关材料。
发证机关自收到核检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核检意见。对核检不合格的打捞单位,应重新核准其资质等级,并签发或注销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打捞单位在资质定级三年后,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打捞作业范围最高限制吨位的85%以上吨位的沉船沉物打捞,其资质标准(除打捞业绩外)均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按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发证机关自收到晋升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文件之日起45日内提出晋升核准意见。核准合格的,颁发晋升后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打捞单位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船舶、设备、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查验其资质等级,当确认其已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时,应重新核准该打捞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打捞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继续从事打捞作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打捞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打捞作业期间,经资质核检,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动,打捞单位可按原证书资质等级进行直至完成该次打捞作业,以后应按新证书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打捞作业。
第十八条 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遗失或损毁,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前应在省级报纸上声明原资质等级证书作废。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打捞单位发生前款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可收回其《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真实《资质等级证书》骗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打捞单位申请办理资质等级定级、核检、晋升或补证时,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定级、核检、晋升或补证手续。已经发证的,应予收回并撤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港务(航)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根据打捞作业的实际需要,发证机关可向打捞单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其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沿海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沿海一级打捞单位
1.具备十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3艘Ⅰ类航区功率在1,8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3,6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3艘具有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Ⅰ类航区3,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0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80人。
6.能在6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沿海二级打捞单位
1.具备六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8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Ⅱ类航区功率在1,1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2,2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Ⅱ类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5人。
6.能在5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2,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沿海三级打捞单位
1.具备四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300吨以上的沉船,近三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1艘Ⅲ类航区功率在660千瓦以上的拖轮。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Ⅲ类航区3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25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8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内河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内河一级打捞单位
1.具备十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36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73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0人。
6.能在4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3,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内河二级打捞单位
1.具备六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良好。
2.不少于2艘内河B级航区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440千瓦以上。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内河A级航区5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3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内河三级打捞单位
1.具备四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250吨以上的沉船,近三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1艘内河C级航区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轮。
3.不少于1艘具有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内河C级航区2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7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工程师不少于3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6人。
6.能在15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5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