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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9:4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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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3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实施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对由其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主体应当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清理结果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县(区)残联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县(区)残疾人就业劳动机构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郊)、乡(镇)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2%。
第五条 凡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安排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和就业后致残的职工仍在岗在职的,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以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寄送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达0.5又不足1人的单位,则按实际比例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但愿意安排1名残疾人的则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市、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从财政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经费困难,确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向同级残联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与残联审定后,方可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在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1、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如期足额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