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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21:0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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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明确执业再注册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等有关内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五、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规定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执行。

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契机抓紧落实。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定期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确保农村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底前将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报我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外经贸部原部属企业脱钩工作已经结束,现对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在京的原部属企业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管理工作,一律转至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上述单位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一律通过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二、原部属企业在外地的下属单位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申请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三、请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认真做好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登记和转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主动与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联系,理顺新的工作关系,使各单位的进出口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原部属企业名单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广告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中国华轻实业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公司
中国南光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000年12月29日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准 公安部发布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1982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