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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李娜

时间:2024-07-07 15:2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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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

李娜


  基层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组成。负责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建设与改善,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绝大多数,全国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及司法行政人员有 80% 以上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审判案件数量的大多数,大约也在 80% 以上;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此外,基层法院还担负着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还要参加来自各部门和领导安排布置的诸如扶贫解困、创建卫生城市、招商引资之类的活动。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一、基层法院的机构体制

  宪法体制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国家机构,与政府平等的为实现国家政权的管理履行审判权。为此,法院需要独立的法律根据来保证其独立、公正的履行国家义务,以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体制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也使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因人事、财产的隶属而不能中立司法体制。
  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创收任务,或将法院的诉讼费用纳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随意调配,致使法院办案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装备经费等无法保障。这些观念和做法虽然都是不能正确认识法院地位的结果,但主要是宪法体制不能在地方上落实和执行所致。宪法赋予法院的法律地位尚不能得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就更不能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为法制社会中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提供有效服务。

二、基层法院的物质供给

  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观点看,现在的法院应当体现的特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司法公正且有效率;由职业化法官履行司法职责;具有科学的诉讼程序制度;具有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司法装备;司法具有极大权威。在财政供给上,除国家预算拨款外,有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国家法院诉讼费用,真正使诉讼费取之当事人,用之当事人。但从现行体制看,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院是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不受任何机关和部门的干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法院的人工工资、办公、办案、车辆、医疗等全部经费都是地方财政。诉讼费也被地方财政列入财政计划中,不仅不能按时拨款,而且将部分仍至一半的经费被同级政府挪做他用。法院审判工作的根系依赖于地方财政供给,独立司法的权利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辖制。

三、基层法院的队伍素质

  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虽然由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科员,而与审判员同台受任的均为政府部门的正科级职官员。有学者指出,“在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中,同质化还很不充分,法官个体间的素质参差不齐,表现为两极分化的态势:一方面,中级以上的法院因其待遇优厚、行政级别高和生活条件好而吸引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是基层法官因待遇低薄、行政级别低,生活环境艰苦(基层派出法庭往往在边远地带),而无法吸引和挽留优秀法律人才,但后者却承担了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工作。”
  在基层法院,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完成一般案件的审理,但对较为复杂、疑难案件以及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许多法官便显得力不从心。

四、基层法院改革的模式构想

1.提升基层法院在社会上的地位,提高基层法官的薪金待遇。
  为了保证基层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干涉,必须提高基层法院的级别,至少应高出县区级(而不是同级)政府首脑的级别,等到适当的时候,彻底与行政级别脱离,代之以法官等级制。

1.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为从经费保障制度上削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杜绝办案“三同”等影响法院形象的顽症,建议对人民法院经费实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三级保护制度,即地方各级法院的人员工资,由省级财政统一负责,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

2.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人事、经费上管一级和行使跨行政区域管辖权是铲除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借鉴海事法院、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或专门法院。理想的制度设计是打破现行的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重新设置地方三级法院,现行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设置就是一个好的举措。

3.基层法官的薪金待遇的提高
  提升基层法院地位,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对于基层法院专业性队伍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的国情下,应当主要依照法官等级确定薪金,可高出国家公务员薪金的 2-3 倍,并逐步过渡到纯粹依照法官等级来确定薪金。有人直接声称,“人的问题和钱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根本问题”,也有人断言,“司法改革能不能成功关键在于钱、人”。 如果在经费和人事问题上仍然依赖同级政府和党委,一切改革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夭折。

4.科学规范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一项管理制度,其不同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一种等级化的集中管理,只适用于行政性事务,不适用于以案件裁判权为核心的审判事务。因此,如果将审判权与行政权相混淆,就会使裁判权变成领导权,就是违背审判规律的。但是,我们已经沿袭了多年的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汇报案件习惯、领导审批案件习惯,恰恰是违背司法的独立审判原则的。这一点,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因而,基层法院改革的重点一定不能避开这方面内容。基层法院应当科学地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让法官严格地在审判管理制度框架下从事审判工作。要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工作或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是需要条件的。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不能解决起码的宪法机制;不能明晰法院的隶属,特别是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复杂的交错关系;不能使人事系统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国家法院的性质将一直不清不楚。那时,我们以什么标准去衡量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所以,笔者认为,在提出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和引领我们共和国广大法官,用公正与效率主题保卫共和国政权时,我们至少不会为自己的名分汗颜。

【参考文献】:
1.孟 天:《以基层法院为重点》,载《人民司法》 1999 年第 9 期。
2.杨伟:《试论基层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
3.滕威:《基层人民法院现状及其改革的构想》,2008年7月16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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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
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
机构,两块牌子。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
  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
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
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
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
费的政策规定;管理省级教育经费,监督各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
校的基本建设;对省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综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幼
儿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工作;负责教育评估;
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
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科研和推
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勤
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条例,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
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
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
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
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
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八)统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并指导全省高
等、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拟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
织实施。
  (十)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指导来粤留学人员和在学校
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规划并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
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校领导干部;负
责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二)制订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提出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政策建议;参与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及中师毕业生的就业计
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十四)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
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统战、治安保卫和社
团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本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机关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拟订语言文字
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检
查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当前重大问题
进行政策调研;承担教育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并指导全省各类学校
的结构布局及调整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
的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设立实施中等教育的普通中专学校及审批成人中专学校;
统筹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的布局与
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年度
事业统计、分析。
  (四)基建财务处
  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省级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
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执
行情况;指导学校的财务管理,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管理和
财务管理。
  (五)基础教育处
  综合管理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指导管
理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和学制、教学计划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础
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
础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社区教育;组
织编制相关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学校的专业
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图书和教学仪器配备及校办产业的发展;组织相关的教
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指导协调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
各类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实验及组织实施“燎原计划”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专业、课
程建设和改革;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负责高等学校学生
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编写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高校实验室建设
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和管理高校电化教育工作,组织教学课件的开发和
推广应用;规划和管理高校的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图书馆工作。
  (八)教育督导室(挂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全省贯彻
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
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对全省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
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九)思想政治教育处(与学生工作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指导学校学生勤工俭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指导高校治安保卫、综合治理、
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研究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校
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十)科研处(挂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
经费的安排;实施高校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
技信息交流及科技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协助高校做好知
识产权保护;负责研究生教育培训质量检查与评估;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和学
生军训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以及大、中、小学体协
工作。
  (十二)外事处
  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办理教育系统因公出
访人员的报批手续和大专学历以上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批中小
学生赴境外进行夏(冬)令营活动;负责外籍专家、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厅的外事接待工作。
  (十三)组织处
  指导高校的党建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
党委搞好换届工作;负责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
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工作;负责有关的干
部政治培训;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高校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指导学校统战工作。
  (十四)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工、
青、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学校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有关工作;组
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学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审批
工作。
  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省委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合署,
挂审计室牌子。指导高等学校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指导教
育系统的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
(不含教育工委副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39名(含直属机关
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决定》的实施,对于教育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同这种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净化社会风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现就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干警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熟悉、掌握《决定》的各条内容,了解《决定》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关系,正确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要进一

步提高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树立彻底铲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决心和信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把经常性管理和集中清理整顿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的工作。当前,要与商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

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继续组织好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斗争,争取查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可以采用印发宣传提纲、办黑板报、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特别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决定》的重要意义和各条基本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查禁工作的报道。宣传的重点是深刻揭

露卖淫嫖娼活动的危害,宣传打击取缔卖淫嫖娼的意义,表明党和国家对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果。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教育、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开展查禁斗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严格执行法律,注意掌握政策。
查禁卖淫嫖娼工作,既要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又要严格执法掌握政策。要通过加强侦察破案、严密阵地控制、布建特情耳目、开展调查摸底、加强行业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文明执勤,注意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要采

取普遍清查客房的做法。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取证,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责罚得当,经得起检验。打击的重点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依法提请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暗娼、嫖客要毫不手软,严格依照《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充分使用“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手段,坚决纠正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现象。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能以罚款代替刑罚。对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承包的企业单位,只要有违反《决定》的行为,都应依法处罚。可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要慎重使用《决定》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权,注意定性准确,掌握好量罚幅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公安干警,在查禁工作中严格遵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通风报信,违者从严惩处。严禁公安干警卖淫嫖娼,违者除依法从严处理外,可以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清除出公安队伍。
四、加强收容教育工作和收容教育所建设。
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是强制性的行政教育措施,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组织他们边学习、边劳动、边治疗性病,使之认识卖淫嫖娼的危害,改掉恶习,重新做人。
目前,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和条件远远不能适应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工作的需要,亟待加强建设。凡卖淫嫖娼活动比较严重而又没有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情况,提出建所计划,向当地政府报告,尽快建立。已经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方,要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在国务院尚未发布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之前,各地可以根据《决定》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报请当地政府制定地方的办法。
五、执行《决定》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裁决权限。除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裁决权限的以外,公安机关依照《决定》对违法人员和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处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有关裁决程序和申诉问题。公安机关按照《决定》的规定承办的案件(不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办理收容教育的程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裁决拘留处罚;符合收容审查的,可以予以收容审查,但应从严控制。在治安拘留和收容审查期间,抓紧办理收容教育呈批手续。收容审查和治安拘留1日,应当折抵收容教育1日。
(四)对单位处罚规定的运用。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填写《治安行政罚款决定书》,处以“限期整顿”或者“停业整顿”的,应当填写《限期、停业整顿决定书》,处罚决定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掌握在7日以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得超过15日。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五)收容教育的费用。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以及收容教育期间的伙食费用,原则上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负担;确实无力负担的,可报请地方政府解决。
(六)《决定》的溯及力。《决定》公布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布施行后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处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依照1987年7月7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七)法律文书。治安行政罚款决定书和限期、停业整顿决定书,按统一式样(附后),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印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决定书在国务院发布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之后,另行制定。执行中,其他法律文书式样可自行制定。
罚没财物收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一、治安行政罚款决定书(略)
二、限期、停业整顿决定书(略)



199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