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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概念的法系比较/刘跃挺

时间:2024-07-13 10:4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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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概念的法系比较
-----基于深化中国大陆刑法与香港刑法过失概念研究的目的

刘跃挺(710063,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153信箱)

真正刑法学意义上犯罪过失概念,其出现的时间较晚。但在立法上,零星出现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古希伯来刑法,在《摩西律法》中规定,“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祀死了”,从中可以得知,对过失杀人者的处罚。而有关犯罪过失的概念,直至中世纪后期才产生于意大利注释法学中。对西方近代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影响最深的,还是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有关论述和思想。新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司实行罪刑擅断和滥罚无辜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无罪过者无责任”的口号。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关于重视主观罪过,避免客观归罪的思想;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关于将过失作为行为有责性要素,主张无责任则无刑罚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国家过失犯罪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指导作用,并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大陆法系的过失犯罪概念
大陆法系犯罪过失是对应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概念,但这并不是说犯罪过失的概念只是从属于犯罪故意概念而存在。然而,不可否认,犯罪过失的概念逐渐走向成熟,则是与犯罪故意的研究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对犯罪过失的认识过程,是在相对于犯罪故意的认识过程中产生的。我国学者,通常依照刑法史上对犯罪过失认识的发展进程,将理论上对犯罪过失本质的认识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无认识说、不注意说以及避免结果说。
(一)无认识说,是反映古代刑法制度发展过程中,人类对事物早期朴素、直观观察、思考的思维方式及刑法思想。西方罗马法时期,认为“过失犯之处罚,在于行为人疏忽未认识行为之违法性,或由于行为人之错误,致未认识其行为之结果,凡此均可因有所需要之注意而得以避免。” 大陆法系国家,十二世纪后,在侵权责任的主观要素上,由于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将刑事责任的主观要素也分为故意、过失两种,但对于两者的界限,最初也就是以对事实有无认识来区别的。凡是行为人明知行为将损害他人利益而为之,即为故意;对应加以注意的事情,怠于注意而为之,则为过失。正是从这种与故意区别中,可以说无认识说是从对犯罪故意的认识说中派生出来的。这种过失的认识的学说直到中世纪还有着广泛的影响。例如当时的日尔曼法,“也和其他许多国家早期法律一样,在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二)不注意说,是学者们在检讨无认识说缺陷后提出的关于过失本质的学说。其核心在于,认为犯罪过失是因行为人由于不注意而欠缺对犯罪事实(以及违法性)的认识,以致发生结果。此说将违反注意义务中要求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置于过失的核心,即认为没有注意,是过失成立的根本原因。不注意说,目前在刑法理论上仍是一种有相当影响的学说。不注意说又可分为两种见解:一是只强调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例如,木村龟二认为:“过失是虽对犯罪事实没有认识,但对该事实应该认识并且有认识的可能的场合,即由于不注意对犯罪事实没有认识。”二是强调对违法性以及犯罪事实二种因素欠缺认识。例如,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过失,乃指欠缺犯罪事实之认识及容认以及违法之认识;同时,如行为者加以相当的注意,或可由于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并意识行为之违法性,而不为其行为之情形而言。”
在英美刑法中,也有学者持不注意说的观点。例如,奥斯汀、克拉克分别在1875年和1880年分析了过失的基本含义,认为:(1)犯人虽知道有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由于不充分注意并对结果否定的场合;(2)对有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识却没有认识,实施行为则必然发生此种结果的场合;(3)对有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识却欠缺认识,为此而懈怠应当实施的行为的场合,均为过失。
在上述见解中,无论是否主张过失同时欠缺违法性认识,都是将未认识事实视为成立过失的核心,而所谓对事实没有认识则是因为不注意。对事实没有认识,也并非对一切事实没认识,因一部分事实可能知而不知, 以致对全部事实没有认识的,也属于没有认识。 当然,在解释论上,不注意说认为过失是包括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两种形式的。不注意说,从揭示过失的原因上说,较无认识说有可取之处,但同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一是仅仅注意了过失的认识因素,忽视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易将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包括在过失之中;二是将未认识违法性作为过失的内容,与自信过失的情况也不完全符合。因为在自信过失中完全可以存在对违法性有认识的情况。
(三)避免结果说,认为过失是违反预见结果的注意义务或结果避免义务,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避免结果说将过失的核心置于违反避免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上。例如,德国学者贝林格认为:“所谓过失,是行为者在意思决定过程中,对法秩序所要求必须履行的‘认识到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必须阻止自己实行违法行为义务’的懈怠,没有形成应当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意思。”

二、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过失的概念
在早期普通法中,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并无任何区别,即使是过失杀人构成犯罪,也是不论杀人行为的本质如何。这实质是原于英国早期所采用的严格责任。
在现在的英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不是典型犯罪,而是一种例外,因此在英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为数甚少。传统的英国刑法学认为,犯罪之罪过要求行为人有注意之思想状态,因此故意与冒失属于犯罪主观要件,而过失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是纯客观上不符合普通理性之人的行为标准,因无需行为人对于具体危险注意,不认为是犯罪的罪过形式 。在现代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较为混乱,定义各异,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两大类,即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与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
(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人们对一个平常而理性的人在同等情况下所期望作出的行为标准,那么他就具有过失。该观点仅将过失理解为不符合标准的行为,或行为的不合理性或不合标准性。从这一观点看,过失属于客观范畴。A P Sinester认为,过失的本质不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与否并不是过失的本质要素,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之危险预见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行为的不合理性,是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对一个理性的人在同等情况下所期望作出的行为标准。
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过失是客观行为而不属于主观罪过的理由有三:首先,将空白的思想描述为一种思想状态在语义上是不通的,除非它可以被算作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但漠不关心的态度就会成为无意识地冒不合理之险。其次,即使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结果(即不具有空白思想状态),也可以构成过失。不过这样的行为人可能有时也会构成冒失,所以认识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一个理性的人的行为标准,达不到一个理性的人的行为标准,那他就具有过失。最后,英国法长期以来就一直认为过失分为两个级别,即简单过失和严重过失。如果过失是一种空白思想,那么怎样可能对空白进行分级呢?因此,多数英国学者认为,最好不要将过失看作是犯罪的罪过形式的一种,而是看作标示非难可能性的独立因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Glanville Williams,他认为过失的标准是客观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过失的‘客观’裁断是必要的”,“缺乏技能就是过失”这一拉丁格言,与普通小心标准之适用并不矛盾。因此Williams也列举了三条理由:第一,过失从定义上就不是一种思想状态,将一种非主观状态的东西描述为思想,在语言学上是会引起反感的。第二,罪过是普通法犯罪的一般要件,而过失则通常不足以构成。换言之,过失并非那种能打上普通犯罪烙印的罪过形态,这是因为处罚无思想状态的根据,不如处罚有预见状态的根据那样强有力。第三,如果过失被承认为一种罪过形式,那么其结果就会是法官就有可能扩大以这种方式实施的犯罪数量。这将会是“概念法学”最不情愿的结果,因为除非经过政策和正义方面的充分考虑,否则过失犯罪是不应该创制的。最后Williams斥责道:“说无思想状态是一种思想状态,就是语言的滥用。当然,没有考虑危险,只要一个理性的人会考虑到,那就是法律上的过错,但这也不能使没有考虑危险成其为一种思想状态……” 这种过失的非罪过形态说基本上体现了客观过失论的观点。
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行为标准说, 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新过失论“设定一定的‘标准行为’,从标准行为脱离,认为是过失的实体。” 不过,不同的是英国刑法学中的行为标准说不涉及注意义务问题,而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则是将注意义务扩充, 以含盖结果回避义务, 如新过失论认为“注意义务能够理解为一般的认识、预见义务, 不过,过失犯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 没有采取为回避结果的手段。” 也就是说,根据新过失论的观点,注意义务包含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属于主观义务,而结果回避义务则属于客观义务。目前,新过失论的观点代表了现行大陆刑法学理论通说的观点。
(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英国刑法学中另一种过失概念理论是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该说认为,过失是指主观上无注意,即违反注意义务,没有预见他应该预见的危害结果。从这一观点看,过失属于主观范畴。Hall认为:“过失的含义是无注意,即被告完全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尽管其行为不合理地增添了危害发生的危险性。” Williams认为,过失是“有义务遵守而没有遵守注意准则”。
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认为,在过失是一种思想状态这一基础上,过失通常被列为罪过形式的一种:它所表明的是没有考虑到行为的结果,即无注意。没有考虑是指一种思想状态,尽管是一种空白的思想状态。持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澳大利亚的Peter Brett教授,其尽管并不认为过失是一种空白的思想状态,但却认为过失是一种思想状态。Peter Brett在其《罪过研究》一书中指出,有两个客观事实我们不能不顾,第一是行为人因粗心造成危害的,会有罪过感;第二是刑罚的威吓可以威慑人们不再粗心行事。常识告诉我们,只要交通警察出现在路上,驾驶人员就会十分小心,驾车的小心程度就会明显提高。如果粗心之人对于他所行之事具有“空白思想”的理论成立,那么这种情况就难以理解。Peter Brett还引用Ryle的《思想概念》一书中的哲学观点,认为如果我们说一个人粗心,那我们是说他不专心他所做之事。而专心无论在那个方面都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别。驾驶人员开车可以非常小心、适当小心、稍微小心,而学生学习可以努力或不大努力。说某人做事的小心程度,就是说他处在一种警觉的思想状态,这种警觉状态不仅是针对他正在做的事,而且还针对他可能应该做的其他事。说司机小心驾车,并不需要他脑子里想着有头驴可能会从街边窜出。对于这种突发事件可以警觉但无须预期。实际上他也可以有预期而无警觉。警觉有程度上的差别,那么无警觉亦有程度差别。因此严重过失一说是成立的,从法律上将这种粗心形态区别于“纯粹无注意”也是可能的。在所有过失犯罪的案件中,我们认为行为人并不专心于他所做的事,尽管他具有对当时情形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但由于他当时没有作出反应的警觉,所以没有作出适当反应。简言之, Peter Brett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过失是指处于无警觉的思想状态,二是无警觉性的程度差别不难区分。总之,在Peter Brett看来,过失是一种思想状态,所以属于犯罪的罪过形式。这种过失的罪过形态说基本上是主观过失论的观点。
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注意义务说,基本上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旧过失论对过失本质以及归责根据的认识,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指由于不注意,即缺乏意识的集中与紧张,在心不在焉的心理状态下,对于可能预见的结果没能预见,由此产生漫不经心的危害而应负过失的责任。旧过失论建立在如下体系,即行为人主观上违反了预见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过失为责任要素或形式,纯属主观范畴。作为过失核心的所谓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就是注意义务的内容。简言之,过失的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注意义务仅以“结果预见义务为内容”。另外,在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发展过程,与大陆刑法学相反,即大陆刑法学中先有作为主观过失论的旧过失论,后有作为客观过失论的新过失论,而英国刑法学中则先有作为客观过失论的行为标准说,而后有作为主观过失论的注意义务说。
综上所述,过失犯罪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各具特色。其间虽存在诸多迥异,但经过必要的比较研究之后,我们就会更加的了解与掌握有关过失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比较研究的方法是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对今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迎接“两会”、北京奥运会的召开,迎接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对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

  1.对各级各类学校防火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对中小学交通安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各级各类学校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对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境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醒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

  5.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省、市、县,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是否有完备的D级危房档案(数据库),是否有D级危房仍在使用,对于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校舍是否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河水危害的位置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由于雪灾、凝冻原因新增的危房,是否建立了档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6.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7.对中小学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落实情况,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8.对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安全稳定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是否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健全和落实。要检查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以及危房、游泳池、实验室、配电房、礼堂、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枪支和管制刀具流入校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收缴。

  9.对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以及受灾地区学校的防范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建立相应预案。特别要防范冰雪溶化后容易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建在山脚下、河边及泥石流频发地区的学校要密切关注其周边环境变化,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二、把学生宿舍建筑内的商业场所作为安全隐患治理的重中之重

  目前,部分学校学生宿舍楼内或底层存在商业场所。有些商业场所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或影响环境的问题,而这些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危及到众多学生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进行整治。

  1.制定制度,规范使用。对于新建的学生宿舍楼和现无商业网点的学生宿舍楼原则不得设置新营业商业网点。对学生宿舍楼内已有的商业网点要从严控制,进行重新审核,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经营;审核合格的商业网点实行备案制度,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学生宿舍楼建筑内的商业场所不允许经营有毒、有害、放射性、噪音、污染环境等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具有火灾隐患的经营项目,如危险化学品和饭馆饭店小吃部等。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立即着手对学生宿舍楼内或底层已有的商业网点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3.要区分情况,分类治理。根据学生宿舍和商业场所的产权情况、租用情况,分别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意见。

  三、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学校作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党政一把手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好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在册、限期整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宿舍楼建筑内的商业场所进行认真排查登记,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取得工作指导和支持,消除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

  教育部将于5月份和第四季度分别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1. 学生宿舍或底层已有商业网点备案表.doc
附件:
学生宿舍或底层已有商业网点备案表
网点名称 网点位置 经营项目 设立时间 房屋层高 所在宿舍楼学生数 网点产权所有 宿舍产权所有 经营方式 是否列入治理计划 是否已进行治理 是否计划取缔 安全隐患简要描述


说明:
1、网点位置描述为xx校区X号学生宿舍楼x层。
2、经营方式分为学校自经营、学校对外出租、学校承租以及其他经营方式。
3、宿舍产权所有是指网点所在学生宿舍楼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或归企业所有。
4、可另附页说明情况及建议。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建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建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对阳江市追加的基建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据“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开工一批”的思路,设立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根据阳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筛选、审查或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抢险救灾应急等临时项目除外)。

  第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监督项目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市规划、国土、环保、卫生、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第十四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时,如需要征询城乡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时,有关部门应按发展改革部门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或批复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审批手续,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须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当年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当年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预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投资额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前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应当预留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作为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及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调整建设标准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市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造价。经审定的预算造价作为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请财政部门及时赶到现场签证确认。不进行现场签证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超过估算总投资10%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部分的工程预算造价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审定的增加预算造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依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通过建设单位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四十一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规定1个月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结算,作为支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政府认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结算造价、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结算造价、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督查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负责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进行稽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关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镇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